[爆卦]執行業務所得收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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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執行業務所得收據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63的網紅陳宜君-南投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山城心 埔里情 💕 疫情蔓延影響全國持續擴大,在疫苗接種覆蓋率未達一定百分比之前,社會經濟活動勢必無法正常運作。社團法人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向南投縣陳宜君議員及葉仁創議員發出求救信,需要救濟弱勢兒少,立即獲得二位議員回應,發起[山城心 埔里情]募款活動,送愛到臺北,今在(6月23日)...

  • 執行業務所得收據 在 陳宜君-南投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1 07: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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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麗好南投>

    💕 山城心 埔里情 💕

    疫情蔓延影響全國持續擴大,在疫苗接種覆蓋率未達一定百分比之前,社會經濟活動勢必無法正常運作。社團法人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向南投縣陳宜君議員及葉仁創議員發出求救信,需要救濟弱勢兒少,立即獲得二位議員回應,發起[山城心 埔里情]募款活動,送愛到臺北,今在(6月23日)早上10點在埔里地理中心碑,若下雨則改在陳宜君議員服務處辦理捐贈儀式。期盼能拋磚引玉,邀集眾人之力,協助趕路的雁非營利社福團體,渡過難關。

    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執行長李綜洋為土生土長埔里子弟,投身於戒毒及反毒教育工作。李執行長表示,長期以來協會透過政府及民間企業的支持,入校進行反毒教育工作,協會懷著感恩的心,回饋進行[特殊境遇兒少]食衣住行育醫補助計畫。

    今年因疫情影響無法入校宣導,勞務費收入驟減,協會內部減薪減班且衡量財務狀況後,為維持補助兒少計畫,才發出求救信,沒想到二位議員這麼給力,立即號召捐款,除了感受到故鄉的溫暖,也覺得備受鼓勵及感動。

    原本這個專案是協會在資金有餘裕的情況下設立的,鮮少對外募款,但今年疫情不比去年,去年下半季還能有機會藉由外勤工作換取資金維持計畫,但是今年狀況十分不樂觀,自己可以放無薪假,可是小孩怎麼辦?

    幾番思考後,才鼓起勇氣,私下發出求救信函給自己的好朋友及二位議員。

    陳宜君議員表示,多年來陪伴趕路的雁一起為南投縣校園反毒工作打拼,看見這次協會的需要,除了自己奉獻,也號召鄉親及好朋友們定期定額捐款,同心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葉仁創議員表示,近二年才認識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看見他們努力做事的態度,十分感動,現在協會因疫情關係,財務受到影響,透過一些好朋友一起來協助他們渡過難關是應該的,希望能拋磚引玉,略盡微薄之力。

    註記: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特殊境遇兒少關懷]補助對象非一般低收入或家境清寒學子,而是除了清寒,低收之外,[並因毒品危害喪失家庭功能者],需經實地走訪並有工作站推薦者方能入案。

    本會聘有一名管理專員,現有10位青少年在補助專案中,每月提供4000元生活津貼,每年二次註冊費用4000元補助,另有急難救助辦法及工作站每月1000元補助,經費由協會工作人員外勤反毒宣導所得編列,依照每年預算增列補助名額,不足者透過個人管道募捐,不另行公開勸募。

    今年2021年預算為108萬零2000元(按創案精神,不含協會業務費用),至6/14日,尚缺459,383元,請大家一起支持。🙏🙏👍

    捐款資訊如下:(一定要寄發收據,請捐款者註明姓名,電話,住址,個人或企業皆然。)

    銀 行 匯款:
    戶 名: 社團法人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彰化銀行代號:009 (淡水分行)
    帳號:5685 86 002835 00

    郵 局 匯款:
    戶 名: 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
    帳號:50071948

    信用卡:https://reurl.cc/R0vEj6

    信用卡定期定額 (紙本下載回傳): https://reurl.cc/a918n7

    協會官網: http://www.flying-life.com/

    發稿單位:中華趕路的雁全人關懷協會執行長李綜洋
    (02) 28917471
    0911-484963

  • 執行業務所得收據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6 0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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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執行業務所得收據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1 15: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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