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執行命令撤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執行命令撤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iklun (曾灶財)看板LAW標題[問題] 執行撤銷跟執行命令一起收到時間Fri Feb 1...
執行命令撤銷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
不好意思 又來麻煩大家,之前是請問我申請強制執行被對方申請駁回的問題
(我控告對方,後來判決民事對方應該賠我一萬,而後來雙方刑事和解,故對方主張民事
也不該賠償)
這個問題之前板上很多大大都說應該我是拿不到那一萬元了,最近很忙我也就沒特別在意
不過今日我收到了一張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司法事務官寄來的一份文件
裡頭有兩張公文,我有點搞不清楚,因為這兩張公文基本是矛盾的。所以想請板上
懂法律的大大幫我解釋說明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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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主旨:本院民國100年10月11日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9XXXX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說明:本院100年度司執第9XXXX號債權人(我)與債務人(對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
執行事件,已足額扣押在案。
正本:第三人 1.玉山銀行 2.郵局
副本:債權人 我 債務人 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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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收取如說明一
所示之存款價值,請 查照
說明:一、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XXXX號(同公文一)號債權人(我)與債務人(對方)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9XXXX號執
行命令,在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為何是這個數字?)範圍內,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上開債權,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准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
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
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存
款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債務人上開之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
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五、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六、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如說明一所示金額範圍內,應予撤銷。
正本:債權人 我 第三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債務人 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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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份公文我反覆細看,覺得是矛盾的內容,一個是撤銷執行,一個是執行命令
可是公文一跟公文二發文日期是同一天,兩份公文的銀行不同,而第二份也不是第一份
所提到得撤銷執行命命的那個執行命令複本,所以我就不清楚我現在到底該幹嘛了
麻煩大家幫我解釋一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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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171.81
拿一萬呢?可是他之前已經有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駁回,我以為我拿不到了。
說到這個,我想起我這幾天還有收到一份公文,可以麻煩各位大大幫我看看,跟上面兩份
有沒有關聯。
公文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 對方
被告 我
上列當事人問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1年2月9日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規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
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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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現在情況是,我當初向他要一萬元的強制執行(10月11日提出),對方提出異議
(10月28日提出),表示不用付,我上來請教大家,絕大多數人也都表示說我應該拿不到錢
,我就沒再管了。可是這幾天陸續又收到這些文件。是表示我又可以拿到錢嗎,還是說有
其它意思呢。而如果我真的可以拿到對方本應賠給我的一萬元,對方為了不付錢,又會做
出什麼行動呢。因為我是聽說沒繳裁判費被駁回,只要補繳就好了,所以對方只要繳了裁
判費,就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勝訴、而不用付錢了嗎?
不好意思,我真的是法律外行人,還望各位大大憑藉我最近收到這三封文件幫我判斷看看
,謝謝各位。
※ 編輯: yiklun 來自: 219.86.165.35 (02/17 23:02)
而您之前回文提到和解書上的"其餘"二字,我之前也想朝這部份提出我的辯解,但又聽到
有人跟我說,『相對人亦不追究聲請人之刑事責任及捨棄本事件其餘民事請求權』,
就是放棄民事賠償,「和解之後其餘任何賠償皆不算數」的意思,再加上法院當時給的五
日說明期限已過。所以也就沒有採取行動。直至今日收到公文,又想起之前一天莫名奇妙
收到的法院駁回對方異議公文,兩件事情兜在一起才明白。若對方是因未繳裁判費而被駁
回,如果對方再補繳,同時再進行異議,我想我也會試著看看以d大所說的"其餘"和已經求
償成功的差異回覆。若是對方根本無法再繳納裁判費,那對我真是太好的消息,直接就可
以拿錢了。不好意思問的這麼細瑣愚蠢,因為對方有律師幫忙,所以很害怕又給自己太大
期待,到時會失望,再次感謝。
※ 編輯: yiklun 來自: 219.86.165.35 (02/17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