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地檢署遞狀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地檢署遞狀時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地檢署遞狀時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地檢署遞狀時間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分享東吳大學法律系林三欽教授《扭曲的正義》推薦文與反饋意見。 摘: 「書中有二處特別推薦給大家 ─p 161 以下談警方騙票的詳細分析,以及p 174以下她辦騙票案的經過 ─P 205 以下,派出所副所長違法下命逮捕、員警集體抗命案。原來這幾位抗命員警中,有部分曾上過忻穎的課,受她所講述堅守正義法治...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 地檢署遞狀時間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0 06:05:19
    有 344 人按讚

    分享東吳大學法律系林三欽教授《扭曲的正義》推薦文與反饋意見。
    摘:
    「書中有二處特別推薦給大家
    ─p 161 以下談警方騙票的詳細分析,以及p 174以下她辦騙票案的經過
    ─P 205 以下,派出所副所長違法下命逮捕、員警集體抗命案。原來這幾位抗命員警中,有部分曾上過忻穎的課,受她所講述堅守正義法治的觀點所感召,因而決定不服從違法的命令
    忻穎對於依法辦案這件事的用心,實在令人感動、佩服!

    我在佩服忻穎之餘
    另一方面,我願意給與我國檢警體制一些體諒空間
    因為,所有的理想都必須考量現實情勢
    理想之所以為理想,就是因為他無法立刻被做到
    必須經過奮鬥、經過觀念傳遞、內化

    她常說:辭職治百病(這句話甚至是粉專抽書通關密語)
    其實,她雖離職,但懸念不斷
    又,這句話我並不十分贊同
    我認為,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理想的XX體制,除非你沒有理想
    換言之,我們一直都處在追求理想的路上
    忻穎是辭職,但未離開
    以另個角度身份,與體制內的同仁繼續奮鬥

    在追求檢察、警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
    忻穎的書可以發揮參考的作用
    相信忻穎的書是愛之深、責之切的呼喚
    絕非全盤否定體制內多數用心同仁的努力」

    「我很樂意推薦法律學系同學、關心我國檢察體制的民眾閱讀這本書
    這是一本深入淺出、流暢易讀的法普書」

    ------

    以下為作者臉書的回應/對話:http://bit.ly/2NzerOt

    看完老師的貼文,想起當年大學歲月到進入實務工作最後失望離開的那段路程,心中其實無限感慨。再回應老師的分享文如下:

    我本來的生涯規劃就是2年司法官訓練+任檢察官滿3年即辭職,書中的序言也開宗明義直接講明,所以本自由自在不受拘束。

    其實,如果不是萬般無奈,誰又真的想「辭職治百病」?
    「辭職治百病」這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

    其一,還真的「治百病」。我在檢察官任期中,慢性胃炎、胃食道逆流、因胃食道逆流侵蝕聲帶導致聲帶腫瘤(曾經長達近兩個月無法說話,也無法開庭)、慣性頭痛、慢性蕁麻疹發錯頻率頻仍、因為長時間熬夜與壓力導致月經失調......
    辭職後,悉數不藥而癒。我是說真的,全部都好了——我如今很少頭痛、也幾乎不用投胃潰瘍的藥物了,以上所有身體上的問題全部消失。

    其二,是理想層面的問題。其實只是明白人與體制的糾葛,然而,不願繼續在體制中浮沉,終至滅頂。

    或許我可以舉以下例子來說明一下:

    1.我在初任檢察官第一年也曾經想過放棄出國的夢想,留在體制內奮鬥。但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讓我深深體會,體制內改革幾乎不可能。
    更重要的是,曾經參與檢改、一生沒有升官的大學姊告訴我,如今檢改的訴求,#和20年前一模一樣--這意味著檢察體系二十年來始終如一,而且越形惡化。

    2.我曾經因為根本不是我失職的問題而闖過監察院(付保護管束人脫逃,監察院找檢察官去「調查」,奇怪你們怎麼不調查監獄的假釋制度?)但監察院挑不到骨頭,安全下庄,問題就是澎湖台北來回跑、浪費時間,影響辦案情緒與品質。

    3.我曾經因為檢改「樹大招風」而被「高層」特交廉調單位找麻煩,然而廉調機關找不到我的違失,整不到我,於是高層又要求新北檢寫報告,製造我的主任麻煩。

    4.我依法辦案,然而一份起訴書被來來回回退兩次,我直接找檢察長談,並且揚言「反正我就要辭職了,我不在乎破壞什麼關係」,最後起訴書送出,一二審均有罪判決定讞。

    這樣的環境,如果不是辭職治百病,在更自由的空間裡去思考過去的問題,那我不知道還能怎麼辦了。

    老師說我「似乎天生是個擔任檢仔的料」,我倒認為,沒有誰是天賦異稟特別適合當檢仔的,反而是因為不曾抱有在檢察體系的升官慾望,所以才能對於官場上的權力無所畏懼。
    我在這本書的後記中提到:我始終志不在那條檢方的道路上,所以不曾痴狂。
    「辭職治百病」,是最深層的無奈,但也是在體系裡載浮載沉,幾經衡量後,理想戰勝了現實,不願意和體制妥節,唯一的出路。
    所以我在本書序中直言「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化成了絕望,不想讓自己的靈魂在體系中載浮載沉直至被淹沒,只能轉身離開」。

    外國法律人幾乎不太可能在德國檢察署實習,不過最近我有和一位德國學者打算合作一個「檢警關係」的研究,我負責的工作是整理台灣的判決,至於制度比較這部份我們還在討論中。
    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該學者抱怨德國檢察體系「封閉」,不好研究。
    不過,和台灣不同的是,德國許多刑事法學者,在擔任教職之前,有擔任過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資歷。另外,德國的國家考試制度,通過一試後必須先在司法機關實習後,再考二試,例如抱怨「德國檢察體系封閉」的這位學者,本身就在地檢署實習過。

    不過,就在他抱怨完畢後......
    德國柏林Oberstaatsanwalt(首席檢察官,相當於檢察長) Ralph Knispel今年3月1日(很巧的跟我這本在同一個月出版)新書"Rechtsstaat am Ende: Ein Oberstaatsanwalt schlägt Alarm"(剛出版所以還沒有中譯版,我暫譯書名為:法治國走向盡頭:一位檢察長的警鐘)

    這本書的簡介內容大肆批判司法和警察體系,以及偵查手法落伍、鑑定資源不足等,並批評「法治國家要走向盡頭」。
    我想,這位檢察長大概沒有看過台灣的現狀,如果跟台灣比較(連一台不卡紙的印表機都租不起),應該就沒什麼好抱怨了,比下有餘嘛!

    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寫這本書的人,是德國的Oberstaatsanwalt。
    我想請問 #全台灣各地檢察長有誰敢寫這樣的一本書?

    光是這一點,我想就足以窺探兩國檢察體系的文化區別了。

    ------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2021年3月4日正式上市,3月9日二刷,3月18日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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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檢署遞狀時間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03 09:38:01
    有 1,586 人按讚

    【你不知道的DPP人格毀滅網軍】

    其實像這些職業網軍,只要它們想,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搞人的手法真的千奇百怪,隨便舉一點我的真實經歷:

    前年我不過用粉專批評財經網美的財經知識不足,就引來大量攻擊,連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都說想要我的地址,然後馬上就有一個自稱是精神分裂患者、在臉書上聲稱他沒殺人就應該要感恩的蝦皮魔法商品賣家劉俊偉,「請律師」把我告上法院,造謠攻擊抹黑我一整年,告我刑事不起訴後繼續告民事,要我賠錢關粉專。

    這群網軍在靠提告搞到我地址之後,自稱手上掌握柯文哲網軍名單,出輿情報告給民進黨,報告內容包含如何靠假帳反串讓黃白互打的深口袋行銷董事長寗祥豪公開造謠我被起訴、有前科,嗆聲說知道我家地址,要讓我老婆小孩不敢出門,搞得我全家那陣子出門都擔驚受怕,沒事就會回頭看有沒有被不明人士跟蹤之類的;但就算報警,檢察官認為上述說法還不足以讓一般人心生畏懼,最後不起訴處分。後來還有匿名帳號恐嚇要讓我家破人亡,報警後偵查隊回函這不是臉書協查案類,結案。

    這些網軍迫害的對象不只我,連我老婆也扯進來,一堆莫名其妙的帳號跑去騷擾我老婆,我只能請她都封鎖;後來寗祥豪還把我老婆也告上法院,聲稱某個涉嫌妨害他名譽的粉專是一個以我老婆為名的帳號開的。我後來去看該粉專,並沒有顯示管理員名稱,寗祥豪是怎麼知道粉專管理員是以我老婆為名的?我想只有「寗祥豪和該粉專管理員」知道了,只能說這些下三濫的網軍為了搞人,真的不擇手段。

    就那麼剛好,那陣子也突然有一個以我為名的帳號到處性騷擾,最早應蔡英文總統外甥吳孝銓要求告我那位魔法商品賣家劉俊偉聲稱那個帳號就是我,然後開始有一堆人跟著散布我性騷擾別人的謠言,還把我的個資像是地址公布在網路上。更巧的是隨著我提告,那個以我為名的帳號也消失了,且因為的確曾有以我為名的帳號到處性騷擾這件事,並非憑空捏造,所以就算告了也是不起訴。

    只能說職業的就是厲害,普通人光是全家被長期抹黑騷擾,還要不停跑警局跟開庭,可能就受不了,寧願閉嘴和解消災了事了吧!民進黨二代網軍寗祥豪多次炫耀他的大律,他的兩名同夥告我時都請了律師。我想他們在做上面這些事情時也應該都已經先請教過專業人士了,充分利用臉書的匿名性,擦邊球打得非常好。

    寗祥豪在他告我的庭外動手攻擊我的事件,如果我沒有第一時間報案並去地檢署遞狀保留當天的監視器紀錄,恐怕也不會被起訴吧!作賊喊抓賊、邊動手邊叫法警,事後再一群人散播是我攻擊他的謠言,回想起來,這布局真的是精密到恐怖。

    不禮貌現在被公布個資,被台派粉專串連起來黑,我想只是個開始,像我自己從前年被搞到現在都還沒完。只能說三人成虎、曾參殺人,惹到綠共蟑螂,肯定不會讓你好過的啦!

    網軍暴行實錄: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民進黨二代網軍 #DPP #民進黨 #網軍 #深口袋行銷
    #財經網美 #胡采蘋 #甯祥豪 #寗祥豪 #四月老師 #吳孝銓

  • 地檢署遞狀時間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5 20:00:01
    有 207 人按讚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 ─ 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且最高可罰6萬元的罰鍰。


    這次本案的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不僅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被駁回。但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案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裁罰了6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在判決中有一段話能看見法官的無奈,分享給大家: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刑事案件亂告會怎樣?


    針對刑事案件,目前還沒有裁罰濫訴的規定。

    但是,刑事案件會先由檢察官把關。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或是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進一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甚至可能還會有誣告罪的處罰。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被亂告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跑地檢署開庭?其實,到偵查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檢察官知道其實你並不成立犯罪也是很重要的,也能早日讓案件不起訴,避免後續程序又要再花時間。畢竟提告是對方訴訟的權利,但被告也有替自己說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別為難你的律師


    實際上看來,民事案件濫訴的罰鍰最高僅6萬元、刑事案件的誣告罪要成立也不容易,如何有效遏止濫訴、亂告的情形,律師在這當中也扮演著把關的重要角色。


    在律師法第46條以及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分別有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行為;或是律師明知道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主要的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話,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任。


    確實也曾經發生過律師幫當事人濫訴多個案件最後被送懲戒的案例,請大家珍惜司法資源也千萬不要為難你的律師阿…

  • 地檢署遞狀時間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7-12-25 09:51:18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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