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tfox (京(ㄘˊ)都(ㄢ))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請問我今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通知 該怎樣做?
時間Tue Dec 22 21:49:19 2009
如題
今天我收到一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
他的案號案由是 玉股 98年度他字第XXXXX號 XXXX案件
應到日期是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上午.....
應到處所是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主旨是
一、本署因上開案件,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二、請攜帶本通知及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聯繫,以便引導洽談
然後是書記官和檢察官的 印章
在最後有本案聯絡人電話:(02)23416871 分機:8021
我想請問一下版友
1.這個案件是我本人涉案嗎?還是我只是關係人,有必要去到案說明
2.我可以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網站查詢到我的案件嗎?
3.這可不可能是詐騙的手法之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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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46.42
※ 編輯: pastfox 來自: 61.60.246.42 (12/22 21:57)
推 chihho1628:直接請你去地檢署了 應該不會在地檢署還有詐騙集團吧 12/22 22:21
→ chihho1628:(有的話你就認了吧..) 檢座用的書狀中印象中沒有通知 12/22 22:23
→ pastfox:謝謝 12/22 22:23
→ chihho1628:照理來講傳喚應該要註明傳喚之事由及身分吧 有漏嗎? 12/22 22:23
→ chihho1628:還是現在檢座有更高明的作法 用游走訴訟法邊緣的"通知" 12/22 22:24
→ chihho1628:還請板上的前輩說明 12/22 22:24
推 depravity:單子上頭寫通知單 下面蓋章的書記官用傳票專用印 XD 12/22 22:31
推 noviawu:會不會由檢察事務官問,所以用通知二字 12/22 22:39
→ noviawu:因為是他字案,有可能交查給檢事官先處理 12/22 22:39
→ pastfox:dep大說得沒錯 上面寫通知書結果下面是傳票印 那到底是 12/22 22:44
推 depravity:我都當這種和刑事傳票的區別實益是沒去不會直接被拘提XD 12/22 23:22
推 JackeyChen:打電話去問就知道了不是嗎?另外傳票當然是蓋傳票用章 12/23 08:53
→ JackeyChen:dep大這邊可能有點誤會,即便這個是檢察官指揮事務官問 12/23 08:54
→ JackeyChen: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還是有被拘提的可能 12/23 08:55
推 depravity:SORRY 我沒表達清楚我的意思是寫著刑事傳票的你可能想 12/23 12:47
→ depravity:請假人家不鳥你通知單的請了下次不會直接看到拘票 12/23 12:48
推 depravity:傳票就會這次雖然準了下次看到的卻是拘票了 12/23 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