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土地被佔用20年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土地被佔用20年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 土地被人佔用如何排...
土地被佔用20年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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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請教法律問題
有大大提到時效取得地上權
上網查了一下想到幾個問題
1.如果土地被不明人士佔用,要如何排除?
假設在鄉下有塊地,放了好幾年都沒去看
忽然發現上面種了好幾棵樹,但不知道是誰種的
如果都不處理,過了20年
有人跳出來說:我20年前就在那塊地上種樹 (有鄰居...等為證)
這樣就可以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感覺很不安全= =)
最初發現地上有樹時除了砍掉外
(砍樹雖然可以解決問題,但一來有可能是野生的,二來砍掉後怕有人出來"盧")
有沒其他較好的處理方式?
被告不詳,應該無法提排除占有之訴吧
2.20年的時效計算,是否會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重算或消滅?
假設不重算或消滅的話
例一:
A地主跟B串通好,先將地賣給C
然後B出來主張買賣前已經占用土地19.5年
所以C買到土地後過半年 (C買來後暫時未動)
B就可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
例二:
B主張買賣前已經占用土地超過20年
只是還沒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等到A將地賣給C後才主張
以上幾個疑問,網路沒查到
可能是我假設性的問題太鑽牛角尖了 ~"~
不過還是很想知道
煩請大大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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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84.85
不好意思問題真的比較怪 XD
不過依據民法第832條及772條準用第769至770條規定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832 條 (地上權之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以在他人土地上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之方式種樹
過20年,應該是可取得地上權
問題一其實比較不算法律問題
可採取報警、告竊佔等方式處理
但我是想說有沒有比較不傷和氣又有法律保障的方式
問題二
其實我研究的結果是不重算或消滅
但和民眾法感有異且會被利用 (如我舉的例子)
所以才想問看看各位學長的看法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9 點
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
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受影響。
如果地上種一堆樹,賣主不說,買主應該會以為是賣主種的吧
當然事後會有瑕疵給付、解約等問題
但對買主的權利保障(賣主錢已花掉..等)似乎不足,所以我才提問
不好意思問題太鑽牛角尖 ^^
感謝h大賜教,辛苦您了 ^^
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登記或限制登記就會妨礙占用人時效取得
不知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參考
畢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法位階太低
我認為請求權時效跟取得時效
兩個時效,應該是不同的觀念
請求權時效是已有請求權但一定時間後不行使而消滅
取得時效則是占有一定時間後取得地上權等權利
所以我認為取得時效應該沒有所謂消滅的問題,只有中斷
只有在取得時效完成(20年)後,可能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消滅的問題
但應該還是採否定見解
畢竟占用40年後才申請登記地上權
不能說占20年就可登記,多拖了20年所以請求權消滅
至於取得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所有權移轉似乎不在"取得時效中斷"之一
依最高法院65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
權編列施行法第7條之規定,僅自民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他物權人之
請求權而已,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他物權。
似乎可解為請求權
暫不論是請求權或要件
主要問題仍在移轉所有權是否為"取得時教"中斷事由
法似無明文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03.73.84.85 (12/19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