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國防法規休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國防法規休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uniro (期待2008!)看板Militarylife標題[法規]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http://www.ptt.cc/bbs/CheInf_53-2T/M.1134141337.A.1C3.html
壹、依據
一、行政院、考試院會同訂定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二、國防部令頒「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三、國防部令頒「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貳、目的:
為使各單位貫徹執行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以下均稱官兵)休(請)
假之作業有所遵循,並使官兵在服役期間能獲得適當之休(請)假,藉以
消除身心疲勞,促進工作效率,與提高士氣或便於處理個人事務,特制訂
本作業規定。
參、休假(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榮譽假及慰勞假)實施規定:
一、紀念日、民俗節日、星期例假日:
依國防部令頒「國軍週休二日實施規定」辦理。
二、離 (返) 營時間:
(一)一日例假日:
於假日早點名實施服儀檢查後離營,本島志願役軍官、士官、士
兵於假滿二四○○時前返營,本島義務役官兵假滿當日二一○○
時前返營。
(二)連續二日 (含) 以上假期:
本島地區離營時間,由上、中校級或獨立營區指揮官應視單位官
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駐地、交通、季令等因素,得決定於假日(期)
前一日晚餐後實施。返營時間: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於假滿
當日2400時前返營,義務役官兵於假滿當日 2100 時前返營。
(三)各外離島地區部隊官兵離返營時間,由當地最高指揮官自行訂定
適宜規定。
三、慰勞假:志願軍官士官士兵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
辦理。
四、榮譽假:
(一)軍官、士官參照「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士兵
則參照「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 6 日以內之榮譽假。
(三)凡合於榮譽假核給規定者,由連(中)隊主官視狀況依權責核給。
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惟各級主官須謹慎核放,
不得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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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各位再找也都是類似上面這樣的文字說明吧!這跟ji394xu3 (單身男宅)在
29619篇中所舉的「國軍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差別僅在授權營區指揮官
審酌提早放假的事項多了「單位官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這11個字,各級參一也都
是據此向下說明「08是正常;18是榮譽假」的吧?
但事實上,此規定對連續二日(含)以上假期的離營標準時間,可以說規範得不
夠明確。過去「國軍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中列舉的審酌因素僅有「駐地、
交通、季令」等三種,後來「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又多了所謂
「單位官兵表現優異或任務」,這或許多提供了主官遂行部隊管理的一種運用方式,
但是過去視駐地、交通與季令決定是否准許休假人員提前離營的情況,卻因此演變
成現今幾乎完全以「單位官兵表現優異」與否來決定是否准許渠等提前離營了!
我要重申我的看法一向是「兩日以上假期離營標準時間未明確規定」,並非「正常
假應該是18就放」,請板上朋友不要誤會。且國軍對離營時間的規定始終是「早點
名(服儀檢查)後」或「晚餐後」、收假返營時間的規定也一直是假滿當日二一○
○,各位可能沒有注意到這種規定背後的苦心,但您仔細想想看,如果全軍部隊都
能遵守「早點名(服儀檢查)後」或「晚餐後」的規定,那麼休假官兵必然是在部
隊用過晚餐、不用早餐,在餐費的運用上,就能做到每一天都是完整的!而如果基
層部隊對二一○○的收假返營時間有實施困難,正本清源之道是修正規定配合部隊
現況,而非上面規定一套,下面實施一套!
另外,榮譽假依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五條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規
定,幾乎都是以「日」為單位核給的,且什麼事蹟能給幾日榮譽假,都有詳細的規
範,例假日提前在假日前一天晚餐後讓休假官兵離營,頂多是部隊管理的一種手段,
算不上是「榮譽假」!陸軍部隊現況常與規定不符的地方,一個是用餐用得零零落
落、一個是規定中「營區指揮官」的權限,變成非營區指揮官的連長在用!此外對
下誤用了「榮譽假」這個名稱來形容提前在假日前一天晚餐後讓休假官兵離營,也
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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