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58年10月至72年4月憲兵夏季甲種勤務服|1970s Republic of China Military Police
本服裝為民國58年十月一日改正之58年式夏季甲種勤務服,頭戴白勤務盔,左肩佩戴飾緒,飾緒穗固定於上衣對襟第二顆鈕釦之上,結黑色領帶及荷花領帶夾;右肩佩戴槍繩。腰繫46年式...
民國58年10月至72年4月憲兵夏季甲種勤務服|1970s Republic of China Military Police
本服裝為民國58年十月一日改正之58年式夏季甲種勤務服,頭戴白勤務盔,左肩佩戴飾緒,飾緒穗固定於上衣對襟第二顆鈕釦之上,結黑色領帶及荷花領帶夾;右肩佩戴槍繩。腰繫46年式白色勤務腰帶,手槍彈匣袋與槍套和陸軍使用者相同,右口袋蓋上佩戴55年式士官兵綠底名牌(大小6.5 x 1.7,軍官寶藍色、士官兵草綠色,此種區分至今仍保留)。領口佩戴憲兵士官兵科領章一對;左上臂佩戴塑膠質印刷士官臂章,左口袋蓋上配戴58年式憲兵勤務胸章。本徽章為58年十月16日通令使用,至民國68年八月一日停止使用。
民國58年王永澍司令任內始將三軍憲兵服制統一為甲乙式橄欖綠色,至此以後58年式憲兵服曾經歷民國67年、68年及70年章記及配件改正調整,至民國72年四月一日為現行之72年式憲兵服陸續汰換。而乙式為冬季艾森豪式軋別丁外套改正為官士兵軍冬季便服及士官兵冬季甲種勤務服穿著,而領帶夾可以追溯至早期的「獬豸」樣式再來「荷花」最後現今的「梅荷」樣式。
關於「憲兵勤務盔」於民國46年換成白盔,個別分成鋁盔、膠盔、復合材料的防彈盔。早期帽戴樣式部分,初期原皮染成白色,再改白色塑膠皮帽帶,再變成純塑膠白帽帶,當時憲兵及警察勤務盔所使用的帽帶皆是塑膠質一字帶,調節金具為白鐵日字環(參考圖片民國57~58年憲兵照),約從民國75至76年間,開始改換有一個圓形按扣的「織帶式」一字帽帶,到了民國78年以後全部改成織帶按釦帽帶。電影《返校》劇情設定在1962年(民國51年),片中出現的憲兵身上所配戴的勤務盔,可以見到帽帶是圓形按扣的「織帶式」一字帽帶,在年代上兩者材質有些落差,細節上殊為可惜。
承上,勤務盔左側漆有憲兵二字由右至左「兵憲」黑色字樣,現在的標楷字體都是一體成型,而在早年的樣式字體上有些不同,字體間部分有空隙,至大約70年代後開始字體上有些變化。另外帽徽早期光芒是現今的黨徽而非國徽,無壓克力護膜純琺瑯的樣式。
民國58年以後的憲兵有個最重要的細節,也是象徵符號之一,那就是「憲兵勤務章」;為本次外拍所要呈現的其一重點。
關於「憲兵特種配件」部份,民國48至58年間原憲兵執行勤務時配帶於右胸口袋蓋上緣之憲兵榮譽「獬豸」徽章,於民國58年10月改正為上有「憲兵」二字勤務徽章,使用時間從民國58年10月16日起使用至68年8月1日。憲兵執行勤務時配帶於甲種服左口袋蓋上之憲兵勤務徽章,與舊式「獬豸」徽章不同的是,該勤務章只有執勤時才能配戴,並且要登記(每塊徽章皆有流水序號)除了憲兵二字外,並還有海軍憲兵四字樣式(參考於早年軍史館的憲兵區),其中該章固定方式使用老式螺絲釘及山高式螺帽,非刺馬針蝴蝶釦式。
民國57年7月1日起國防部考量保防因素,全軍停止配戴部隊團體章規定,將原佩掛士官兵右臂階級章改佩於左臂,並改恢復於右胸襟佩戴兵籍名牌。
最後在外拍照片中可以看見白色「飾緒」所固定的位置不同,固定在制服第二顆鈕扣,可追溯至民國48年陸軍服制條例當中,註記中提到使用時機其一「擔任警衛勤務時需配戴」外還有佩用方法,繫於左肩尾端,球穗掛於上衣第二鈕扣上。這方法一直到民國63年開始,從第二鈕扣改制,並扣於右胸口袋蓋內。可參考圖國防大學大直校區,今日國防部博愛營區現址_右邊有4.74字樣是民國63年洗出的照片。
特別感謝《二王軍警用品社》贊助本次「憲兵勤務徽章」產品製作。於今年二月初首次與沉默老兵電影工作室共同合作考究、開發,為期兩個月的開模及製作,終於在今年五月初完成並推出。二王軍警用品社曾為《軍中樂園》、《返校》等片製作過國軍舊式章記,可在露天拍賣上搜尋二王軍品防身百貨購買。
感謝《萬昌西服號》協力製作「民國60年代憲兵夏季甲種勤務服」被服製作。該店舖從憲兵專科班第11期開始專門訂製憲兵制服,位在西門町老字號店舖至今30至40年了,老闆特別提到關於當年專科生的一些典故像是「單數年齡大,雙數年紀小」有相關憲兵制服問題歡迎前往詢問。
另外這次工作室與電影公司合作拍攝憲兵相關的歷史電影,所有的憲兵戲服、道具經討論後開放販售,歡迎前往表單觀看來信留言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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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May 3, 2020
Executive Producer: @zhijay1996
Photographer: @dr.jerry77881216
Still Photography: @doumiao0528
Model: @rollrolleuler
Special Thanks to: @mr.doumiao 、王齊、汪明遠、張靖盈、@kimber_chenxx 、許紫珈、潘耀華、張裕紳、二王軍警用品社、萬昌西服號
Colorist: @zhijay1996
English translation: @gavin_cy
Reference source: 潘耀華、王健發、48年陸軍服制條例、國家影音資料庫、中華民國後備憲兵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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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警衛勤務規定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保三總隊大概是唯一有抗日戰史的警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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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前身為大清帝國戶部鹽稅水師巡營,鹽務警察總隊,中華民國成立後改為「財政部緝私署稅務警察總團」,有光榮歷史與優良傳統。
1937年,抗日軍與稅警參加「八一三」上海保衛戰,而後參加剿匪與對日抗戰,規模較大者列後:
兩淮:(江蘇)上海戰役、連雲港戰役、宿遷之役、新安鎮之役等。 山東:突擊日軍占據煙台市威海衛豹虎山之役等。
1941年,稅警總團因作戰需要改編為暫編三十八師、青年軍新編第一軍,隨中國遠征軍赴緬甸抗日,與英軍並肩作戰。滇緬戰役勝利後,部份國軍官兵轉回財政部稅務緝私署。
1941年7月,財政部將部份緝私署官兵 移撥改編為場警,歸鹽務機關管轄指揮,專責緝私、保產、護稅、警衛等,於同年10月16日鹽務總局成立場警管理處,迄1945年緝私署裁撤,場警更名「鹽警」。
1946年4月,財政部設臺灣鹽務管理局,組織查緝產物組,調撥各縣市警察局駐衛警,擔任鹽場緝私工作。
1948年7月,由福建省調二批稅警來臺,編為七個隊。
1949年2月,由山東省撥調稅警六個隊來臺,共計十三個隊,後整編為八個隊,臺灣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綜理鹽務。除原查產組外,當時全國鹽警三萬餘人,中央鹽務總局設鹽警管理處,各區鹽務管理局設警務科。
1950年7月1日,鹽務改隸臺灣省警務處,成立「臺灣省鹽務稅警總隊」,分駐鹽場負鹽場保產、護稅、緝私及鹽區治安、協助海防等任務。鹽警在大陸為陸軍編制,改隸臺灣省警務處後改為警長、警士制。
1972年7月18日,奉令支援海關兼負關緝私勤務。11月16日改為隊員制,警長改為小隊長,警士改為隊員。鹽警改制後,需接受警察養成教育及參加特考,正式任命。10月內政部警政署核准成立「臺灣省警察學校臺南分班」。
1973年2月至65年5月,臺灣省警學校臺南分班共辦八期,訓練鹽警及其他警察725人。
1976年9月17日,時任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在立法院宣布自1977年7月起停徵鹽稅,並指示財政部減少私鹽查緝人員,移撥海關查緝工作。
1978年7月1日,奉令改稱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原建制不變。
1982年9月16日,奉令將鹽場勤務及駐鹽場一個中隊員警移撥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至此,保三專責財政部及海關並協助財政部及海關警衛、查緝走私之責。
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宣布解除臺灣省戒嚴令,保三總隊奉令接掌進口貨櫃安全檢查工作,肩承陸空海關、邊疆防衛、出入、緝私及各港口貨櫃、安全檢查任重責。
1990年,奉行政院核准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組織通則》規定,改隸內政部警政署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國軍警衛勤務規定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69旅營內往生不斷 軍中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洪仲丘事件後,在這短短半年內,桃園陸軍機步269旅已接連發生謝姓中士在禁閉室附近全身著火往生、黃姓中尉在中正堂上吊自縊的案件。
前幾天,我與家屬去了一趟楊梅營區,黃中尉的父親,在黃中尉擔任二級廠廠長的工具室內,當場找到事發前請家屬添購的兩支鐵鎚、黃中尉哥哥從美國網購回來的五把「火星塞間隙量規」。
令人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擔任二級廠廠長的保養排排長,還必須透過家人跑遍台北尋找公用所需的工具,為何保養排排長,還需要自己墊錢買桶裝水?
經過辦公室同仁這幾天的查詢,國軍其實早有頒定向大賣場辦理小額採購的作業規定,採購結帳時,根本毋須讓採購者直接結帳,而是將應付帳款直接匯入供應商帳戶內就可以了。
離譜的是,今天國防部副部長張哲平在備詢時承認,原來黃中尉在空降特戰單位服役後、接任269旅二級廠廠長前,連一般公務機關或民間公司會有的交接清冊都完全沒有。甚至在被指派擔任廠長兩個月後,才被派去受僅僅五天的二級廠管理班訓。
不只是這樣,擔任軍官的黃中尉,依照「國軍警衛勤務教範說明」,軍官及士官可納入安全軍士官輪值,但為什麼被指派為衛哨兵?是何人放任指派衛哨勤務?
前幾天,黃中尉的媽媽跟爸爸在營區中正堂內,堅持包了紅包給在4月16日事發時協助移放中尉大體的八位弟兄。黃媽媽語重心長地說,希望這樣的事,不要再發生在下一位別人的兒子或女兒身上。
國軍的陋習,早就是不用說出口的公開秘密。我希望國防部長、每位將軍,都應該痛思檢討。除了盡快給家屬應有的交代,讓家屬早日完成後事外,也應該針對每項問題具體檢討。
再怎樣針對個案事後追究懲處,都比不上認真找出錯誤,讓這樣的悲劇不再發生來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