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稅局要保人變更公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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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稅局要保人變更公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管委會這樣開源合法嗎?自售5千自租2千回饋公基金 #管委會 #公基金 #生活法律一點通 #網路直播 屋主自售自家房屋如成交,還要繳納一筆回饋金給社區做公基金,你覺得合理嗎?近期讀者陳先生跟《蘋果新聞網》投訴指出,位於鼓山區美術館特區住家「京城羅丹」想要自售房屋,卻輾轉得知管委會在前幾年規定,無...

  • 國稅局要保人變更公文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1-27 09: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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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會這樣開源合法嗎?自售5千自租2千回饋公基金
    #管委會 #公基金 #生活法律一點通 #網路直播

    屋主自售自家房屋如成交,還要繳納一筆回饋金給社區做公基金,你覺得合理嗎?近期讀者陳先生跟《蘋果新聞網》投訴指出,位於鼓山區美術館特區住家「京城羅丹」想要自售房屋,卻輾轉得知管委會在前幾年規定,無論出租或出售如成交必須繳納2000~5000元做為公基金,該行為十分不合理。

    記者實際走訪該大樓社區發現,其管委會公告公文寫著「自行出租、出售或託房仲出租出售前,請先至管理室簽切結書及押金後,再帶看屋」、「出租押金2千元、出售押金5千元、有成交押金轉為回饋金入公共基金,未成交全額退還。」該兩項規定為101年102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決議。

    街訪民眾針對屋主自行售屋還要繳費做社區公基金,多數民眾認為不合理。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監事會召集人鄭啟峰分析,坊間收取帶看費其實不算多,收取費用有依次、依月或依季或期計費,費用從每次50~100元到最多300元,若以期計費大概在1000~3000元間,另種收費是只要有接受屋主委託的仲介必須先繳納保證金,而成交仲介就把該保證金轉成社區回饋金,沒成交者就退還,金額大概在5000元~1萬元間。

    鄭啟峰表示,管委會要收取帶看費屬於營業性質,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若其收入不到國稅局規定標準可免開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而管委會主委為該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若主委變更也要更改負責人,另除將收入誠實報稅,也要請會計師幫忙作帳,每季3個月大概要6000~700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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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討論:

    1. 新聞中管委會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若不繳這筆公基金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2.「公基金」與「管理費」有何不同?住戶是否一定要繳管理費?如果不繳管理費,管委會可能採取那些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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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稅局要保人變更公文 在 陳佩琪Pegg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10 1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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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又要來挑戰大家看長文的耐心了…
    2014年先生第一次要選市長時,有次從外頭回家,看到主要的對手當起我們社區的巡守員來了,他很盡責的拿起大型手電筒,往我們家四樓一照:「柯醫師也住豪宅喔!他為什麼這麼有錢啊?要出來對外界說清楚。」當時因為有MG149事件,我已經將家中20多年來夫妻的收入明細都交給先生去競選總部公布了,也詳細保留買房簽約和所有對銀行的還款證明,只是這部份當時沒人質疑,所以沒拿出去公布。選舉時候選人會被質疑過去的理財方式和財產、收入來源也是正常,當時曾在臉書寫下這一段:
    《每天下班回家, 走到巷口仰看自己的房子,不論人家把它歸類成豪宅、 高級住宅或一般宅, 我都驕傲,那是社會給我們工作機會,讓我們辛苦23年後, 擁有一間讓全家溫飽的房子,我認真工作、努力賺錢、買房自住,誠實繳稅,我不炒房,我驕傲。 》
    2014年選舉期間,不時有人寄「X家發財啟示錄」這類的小冊子給我們, 內容詳列這家族何時變成自耕農、何時取得農地、何時變更土地等等的詳細資料,先生看了,就要我把這些資料全丟了,他說那是他們上一代的事,跟下一代要選舉的人無關,司法若有本事,就去蒐集上一代不法的證據,上一代的事,罪不及下一代。的確,先生說的沒錯,以我的財經知識,誰曾花7200萬買過什麼豪宅, 誰曾在幾歲時擁有內湖15塊土地,只要拿得出合法收入證明或贈與流程,相信台灣社會是不仇富的,理財能理到發大財,每個人都會給他們拍拍手,財經雜誌也會追蹤報導才是。
    去年選舉時我唯一的官司「財產來源不明」,就是基於這種理念,不是說我們家的財產不能被質疑,而是都已經拿出歷年收入證明了,若還要質疑也要有邏輯和證據,不能只拿一張A4紙在螢幕前鬼畫符一番,再把我曾說過的支出明細全集中到這次申報前,再結論說我們夫妻財產應該是要負的幾千萬,這種品質的邏輯思維也可拿來做成一集節目?廣告錢真的這麼好騙?若真的要質疑政治人物的財產也可以,但請把2014年當選的縣市首長的財產通通view過一遍,不管說是「上一代給的」,還是從政後賺來的,還是妻子娘家贈與來的,只要拿出憑證,節目上有合法求證 ,公平比較,我也不會想花錢、花時間去上法院。
    媒體要珍惜並尊重自己所擁有的第四權, 凡事若只用選擇性的批判,相信會逐漸喪失在民眾心中的公信力。
    跟大家講個2014年選舉的小插曲…
    2014年年中,我曾收到信義國稅局的正式公文函,說要我提供99年底和某大牌藝人的X姓經紀人的買房契約,公文的措辭口氣很強硬:「國民有提供證據的義務,否則當受罰」,心想自己到底做錯什麼了,我在醫院寫公文給別人,也不會這麼兇悍啊,但回過頭來仔細回想,我沒和這位經紀人簽過買賣契約,是要提供什麼啦?
    我們這一代可能小時候被高壓統治習慣了,第一時間的knee jerk反應就是:「莫非國家機器動起來了?」當時我沒什麼知名度,也沒人認為先生會當選,這種質疑沒人理我,於是趕快和當時幫忙買賣的代書求救,代書經驗老到:「安啦! 安啦!稅都幫你報好了,他們應該是要追你前一手買空賣空、手握紅單,擁有買賣權力的炒手啦,你們這一棟早期應該是被某個炒房集團鎖定,在你買下之前,已經被炒過好幾回了!」喔喔!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但也開始心疼起自己被炒走的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