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稅局查個人財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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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國稅局查個人財產產品中有5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89的網紅職人講堂 職場進修,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職人360座談會 #宇倫會計師給自由接案者的稅務建議 9/24半個小時的時間,感謝宇倫的不藏私分享,用專業的角度、輕快的說明,讓我們了解了自由接案者在稅務安排上的訣竅。 原來,沒有想像中那麼難。 原來,弄明白以後,更讓人安心。 ※月營業額平均達到多少需要做稅籍登記? 以賣「產品」而言...

國稅局查個人財產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0:00:12

【@marketfocus.hk 】【陰霾密佈】幣安CEO擬辭官 美國欲向加密幣徵稅280億 Bitcoin升穿4萬美元後曾回吐4.6% . 比特幣(Bitcoin)近日暴升近3成出人意表,資金爭相湧入高追,令比特幣一度升破4萬美元。但市場再次陰霾密佈,首先是遭多國警告甚至威脅作檢控的全球最大加密貨...

  • 國稅局查個人財產 在 職人講堂 職場進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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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人360座談會 #宇倫會計師給自由接案者的稅務建議

    9/24半個小時的時間,感謝宇倫的不藏私分享,用專業的角度、輕快的說明,讓我們了解了自由接案者在稅務安排上的訣竅。

    原來,沒有想像中那麼難。
    原來,弄明白以後,更讓人安心。

    ※月營業額平均達到多少需要做稅籍登記?

    以賣「產品」而言,月營業額超過8萬以上
    以賣「服務」而言,月營業額超過4萬以上
    建議設立「工作室」,
    以工作室的名義進行收款和開立發票。

    每月營收如果未達20萬,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如果您的事業進行順利,
    國稅局評估您的營收可能會超過20萬
    也會主動輔導您開立統一發票
    邁向更高的層次唷!

    ※工作室與有限公司的差異

    到底要設立工作室?還是設立公司比較適合?

    不論是工作室或是公司收款,
    都會比以個人名義收款更適合
    而兩者的差異在於「責任」

    工作室是無限責任,如果您以工作室名義對外合作
    與外界有欠款,對方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追繳
    追繳到您個人的房、車等執行扣押

    如果是公司,則是有限責任
    如果公司資本額是20萬,欠款是100萬
    對方只能追繳20萬,不能追繳到個人財產
    會比工作室多一道「安全防火牆」。

    ※不同的名義報稅可以享有不同的稅額

    吳會計師舉例,
    如果以講師為例到學校上課,
    報的是演講鐘點費而非薪資所得
    則可享有18萬的免稅額度

    採用不同的名義申報,繳稅額度大不相同啊!

    ※設計師更要開發票,保障自己

    由於房地合一稅上路,
    不動產成本除了含有房屋、土地、室內裝修等範疇
    其中的節稅率會高達45%
    對業主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喔!

    有可能會面臨業主原本說不開發票
    但後來發現可以節稅
    轉而要求設計師開發票的狀況。

    因此宇倫建議大家,
    報價時就要養成加上稅額的習慣
    發票,開,就對了!

    ※一般查網路帳務會怎麼查呢?

    現在的收款方式愈來愈方便
    不論是透過網路銀行、linepay、
    其他支付模式都可以
    那麼網路交易紀錄會如何查網路交易檢舉案呢?

    想知道的朋友們,
    不要錯過9/25(六)下午14:00~14:30
    由宇倫會計師所主辦的研討會

    想知道更多稅務相關資訊嗎?
    趕快關注 阿閎稅務悄悄話
    讓宇倫會計師協助你高枕無憂好好稅!

  • 國稅局查個人財產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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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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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稅局查個人財產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2 10: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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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坤光任內專責大額逃漏稅,有30多年查稅稽核經驗,從他95年退休後到98年,竟變成查帳人員要求民眾補稅,但民眾的收入是稅務員自己推論的,而不是實際查到的。他強調,經濟行為的收入才是根本,有沒有漏報收入一定要稽徵機關 #舉證,推論課稅已偏離基本的稅務、學理和法理,稅務員不舉證而用推想的,根本和稅法規定完全不符。
        
    黃坤光表示,以他查核逃漏稅的經驗,一個人一年的額度平均不超過三千萬,但近年,有民眾沒有實體收入,稅務員竟 #推算 出動輒有幾千萬到幾億 的收入,因而需要補稅幾千萬甚至上億的時有耳聞,民眾提 #訴願要繳二分之一,後來財政部擬改三分之一;就算三分之一也沒得繳,而且欠稅逾期未繳就要行政執行,當事人有財產可以執行嗎?「這絕對是錯的!」他指出,用 #空想、#推論 人家逃漏稅要補稅,不應該補的硬要人家補,是稅務員自己的 #造業 行為!

    黃坤光又指出,最近財政部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 第二項—退稅請求權」(民國98年增定)修法草案,完全違憲!他表示,本來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課稅,就應該還給老百姓,當然是無限期,這是對人民權利的保護,民法借款的償還消滅時效是15年,而政府用公權力多課稅等於用搶的,哪能改成10年就失效,也就是政府不用退還,#完全不符法律邏輯!如果真的通過,立法院就變行政院立法局了!
        
    改善租稅環境 國稅局資深稽核:稅務員心態要改
    https://reurl.cc/ogQ5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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