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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優點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5:34:33
【監察院,曾經是個國會?】 你知道嗎?監察院曾經也是「國會」。 監察權的起源是來自中國古代的「台臣」、「諫官」,前者負責監察文武官吏,後者則是負責勸諫帝王。 孫中山看見御史諫官制度的優點,為了避免國會權力過大,他將立法權中的部分權限劃歸給監察院。 所以以前的監察院,是由人民間接選舉選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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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優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7-21 20:00:24法客電台是法白跟聲浪SoundOn合作的Podcast節目,我們每一集都會邀請一位來賓到法白作客,討論一個台灣社會矚目的話題。
🗣來賓: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彭幸鳴
本集重點:
✔什麼是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參審跟陪審有何不同?
✔為何律師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參審制的優點?為什麼不採取陪審?不會有法官權威效應嗎?
✔如何回應民間團體的質疑?
✔為何不同意參審、陪審合併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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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的陽光>
【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下篇)
受訪者:陳鄭權/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力倡司法改革 建立陪審團制度
因此,陳鄭權提倡15人陪審團制度,高中以上學歷、沒前科者就可以當陪審團員;將審判權交給國民的意義在於,因為一般生活中的事不發生在法律條框之中,也因常民的智慧與設身處地著想的能力,司法不公機率降低,法官一人也不用擔這麼多責任;但是遭到法官反對,因為他們從此大權旁落、社會地位不復以往。他也建議為法官薪水增一倍、工作量減半,這樣法院才留得住好的人才;並感嘆台灣是人際關係搞得好才當法官,如此他們不能維護司法正義,反而成為搞垮司法體制的蛀蟲:「台灣需要200億元推動司法改革呢,相較軌道建設8000億都願意編列預算實在很少。」他並認為現在立委幕僚中,至少一個有律師執照,立委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也才有法律基礎、言之有物。
話鋒一轉,陳鄭權說,普通人會害怕法律、不敢找律師、不敢上法院,因為現在台灣的司法系統,不能讓人民相信法院法官判斷正確,其實現代社會、生活越來越複雜,有衝突不可避免,官司越來越多,但要一般民眾要知道,找律師能夠獲得專業協助、上法院可以得到公平的判決;他表示,每個人都生活在法律中,鼓勵平常人學著用法律保護自己,建議可以結交一個懂法律的朋友、或自己讀EMBA了解法律、更可以鼓勵孩子習法。
陳鄭權說,台灣有許多判決脫離現實,法官也被稱「恐龍法官」,一部分是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考試考出來,受限資訊與生活經驗:「就好像美國中央公園的馬戴著只能看前面的眼罩,雖不受到情境的干擾,卻也忽略的其他民情反應」。他認為一位好的法官、正確的司法系統,對錯要清清楚楚、合乎善良風俗、值得人民信賴,否則動不動私下解決報復的事情層出不窮。
力倡司法改革 建立陪審團制度
因此,陳鄭權提倡15人陪審團制度,高中以上學歷、沒前科者就可以當陪審團員;將審判權交給國民的意義在於,因為一般生活中的事不發生在法律條框之中,也因常民的智慧與設身處地著想的能力,司法不公機率降低,法官一人也不用擔這麼多責任;但是遭到法官反對,因為他們從此大權旁落、社會地位不復以往。他也建議為法官薪水增一倍、工作量減半,這樣法院才留得住好的人才;並感嘆台灣是人際關係搞得好才當法官,如此他們不能維護司法正義,反而成為搞垮司法體制的蛀蟲:「台灣需要200億元推動司法改革呢,相較軌道建設8000億都願意編列預算實在很少。」他並認為現在立委幕僚中,至少一個有律師執照,立委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也才有法律基礎、言之有物。
陳鄭權在前總統李登輝時代、35歲就當上國大代表,擔任修憲召集人、大法官任命同意前審查會委員,代表主席團主席等。他的成功戰績是協助李登輝修憲廢除國民大會間接選舉、推動人民直選:「那些國代說:『麵包很香、糖果很甜,我幫你吃』,這邏輯不對啊。」他透露,其實問題都在權力分贓,老國代甚至都能分一個房子,可見這個位置有多豐厚的利潤,在李登輝與他的努力下,最終修憲成功、改成公民直接投票,人人都有一票、票票平等,這同時象徵台灣已經有獨立主權。
不做高官重臣,大隱於市讓人民託付
陳鄭權的優秀表現,令桃園縣長劉邦友有意延攬成為縣府幕僚、李登輝更提名他做監察委員,但都遭陳鄭權婉拒,因陳鄭權認為,當一個為人民服務的律師更重要,他說,有律師頭銜、有當過國大代表的經驗,不是用來炫耀或謀權謀財,更可以幫助擴張視野與人際關係,服務接觸基層人民。
陳鄭權談到近來發生的半導體業搶人大戰,他認為政府超前部署戰略護國神山產業,可惜沒有好好留住人才、資金,像因為「反送中」情況有意遷居來台的香港移民,過來又遭台灣政府刁難,是很可惜的機會。其實人才匱乏情況不僅在半導體業,現在各行業都缺工,建築業也在搶人,可是找不到工作的人還是很多,一般老百姓生活不見改善;所以台灣表面經濟繁榮,只有炒股票的發財。
陳鄭權希望,可以找到台灣下一座護國神山,尤其台灣地理位置好,位於亞太樞紐,是世界各國的貨運客運、飛機修理中繼站,更可吸引國際企業來這裡駐點,例如20年前就開始推動的「桃園航空城計畫」,除了帶動當地建設,台商也不必戒慎恐懼找西進、南向機會,但因為政府的鎖國政策與不積極態度,台灣另一座護國神山計畫被耽擱到現在。
願用一己之力為台灣外交突圍
經過多年積累,如今陳鄭權是社會、經濟地位高的成功人士,在談到未來他還想進一步拓展的領域,他希望為台灣的外交貢獻力量。陳鄭權說,台灣有良好法治規範,民主自由、經濟發達,可惜因特別的國際地位,這些優點經常受到壓抑,陳鄭權要用自己的力量讓世界看到台灣的好!因此他在媒體活躍地發表演說、參加評論,也主動擔任世界陳氏宗親總會理事長。
陳鄭權經常帶領台灣的陳氏宗親到世界各國去訪問,宣揚國家的興盛及民主法治,並數度組團到中國大陸各地去訪問、與各地的陳氏宗親交流,且廣邀世界各地的陳氏宗親請到台灣來訪問,這五年來數次組團到香港、菲律賓、馬來西亞,中國大陸河南、湖北武漢、江蘇、福建、平潭等地訪問祭祖謁祖和表演,交流熱絡;若陳氏宗親來台,他一定熱忱接待,讓親朋好友感受台灣的幸福、人民的和善。陳鄭權的作法,除了受到世界各地宗族的肯定,也希望這份熱情能為國家外交困境突圍、進一步擴展台灣的國際關係。
(全篇完。上篇刊登於7/19)
#生命中的陽光
#大傑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鄭權
詳全文:
https://new.lilac.org.tw/2021/07/19/律師界的「林肯」-陳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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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爭議會摧毀美國民主?- Billy Tong
2020 年的美國總統選舉,可說是舉世矚目,各國不少媒體都指出這次是史上最重要的美國總統選舉,會左右全球格局發展。選情亦遠較預期之中激烈,多家傳媒都指拜登已經勝選,惟杜林普指會展開法律訴訟,爭拗會持續一段長時間。今年美國社會十分兩極化,但克拉克森大學政治學家 Alexander Cohen 就仍然深信,美國民主堅實,不會被選舉爭議摧毀。
選舉的其中兩個用途,就是提供和平的權力交接渠道,以及賦予執政者政治認受性(Legitimacy)。認受性即是指民眾集體認可一個政府擁有管治他們的權利,這也是現代民主制度的重要根基。若果一個政府為民眾所認同,即使他們推出一些不得民心的政策,例如加稅,人們普遍都會認為政府有合法權益去實施。然而,當一個政府沒有民意基礎,同時又沒有認受性,就很容易爆發革命。
在民主制下,人們有份參與推選總統的過程,理論上政府較具認受性,政局也會更穩定。Cohen 指出,在美國歷史中,其實多次出現極富爭議的選舉,可是美國民主依然可以安然渡過這些危機。Cohen 認為美國有行之有效的議會及司法制度,能處理種種選舉爭議,即使落敗一方會感到不公,但最後都會傾向服從制度。
他列舉五次美國史上的選舉爭議。第一次是 1800 年,美國開國功臣傑佛遜與他的黨友伯爾(Aaron Burr)同得 73 張選舉人票,最終要由眾議院根據憲法,進行特別投票,推選傑佛遜當總統。1824 年,傑克遜(Andrew Jackson)選舉人及民選得票都最多,但就未能超過當選門檻,亦要交由眾議院決定,但當時眾議院投票時,大選得票第二多的亞當斯(John Quincy Adams)卻獲勝。
到 1876 年,美國處於後南北戰爭的重建期,共和黨的海斯(Rutherford Hayes)與民主黨的蒂爾登(Samuel Tilden)對決,當時蒂爾登獲得更多普選票,選舉人票也領先 19 票,但是南方 4 個州分,共 20 張選舉人票卻一直不分勝負,各自宣佈勝利。經過國會的選舉委員會作跨黨派商議,最後宣佈海斯勝選,海斯則同意對南部各州民主黨人作出多項政策讓步,以和平解決糾紛。
20 世紀以來,美國也出現兩次重大選舉爭議。1960 年,民主黨的約翰甘迺迪和共和黨的尼克遜同樣選情激烈,結果甘迺迪得票率僅僅比尼克遜高 0.1%,共和黨人認為選舉出現舞弊,並要求多州重新點票。然而,在當時美蘇冷戰的大形勢下,尼克遜認為國家經不起另一場憲政風波,最後沒有提出重點要求,選擇承認落敗。甘迺迪最終在 1963 年遇刺,尼克遜在 1968 年勝出大選。
最近一次則是 2000 年大選,當時共和黨喬治布殊與民主黨戈爾交鋒。雙方得票非常接近,要鬥到最後開票的搖擺州份佛羅里達州,方能分出勝負,最終雙方只相差 537 票,喬治布殊險勝。戈爾一方要求重新點票,事件鬧上聯邦最高法院,當時法院以保守法官佔多,最終以 5 比 4,阻止戈爾一方的重點要求。戈爾事後聲明,不同意法院判決,但只能接受。
唯一一次例外是 1860 年的選舉,當時共和黨的林肯總統當選,可是南方的州份不承認選舉結果,因為選舉結果關係到奴隸制之存亡。選舉爭議導致美國分裂,在翌年林肯就職後就爆發南北戰爭,60 萬人喪生。可是,Cohen 認為今天美國的情況與當年極為不同;當年的政治分歧十分清晰而且尖銳,加上地理分野很明顯,南方蓄奴州份的人民也能跨階級地團結。相反,地理上,今天美國雙方支持者混雜在一起,意識形態的構成也有很大差異。
美國憲法已清楚闡明如何處理選舉爭端。總統不能隨意宣佈選舉無效,選票有甚麼異常,政府都有權調查。如有爭議,可以在各州法院或聯邦最高法院解決問題,如有極為充分的證據,證明選舉舞弊,法院才有能力推翻結果。即使在任總統不服,到就職典禮當日,候任總統依然會接掌政府。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落敗一方都表示不滿,但最終經過議會及司法程序後,都會接受結果,而美國民主也恆之有效地運行下去,這就是法治制度的優點。
原文:CUP
#政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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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長達三天兩夜的逐條表決大戰,終於通過共113條的【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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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民法官互動式體驗網站
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hotissue/?utm_source=fb&utm_medium=post&utm_campaign=cjgame&fbclid=IwAR3tM8QpBbRJjX0z1yI-oOn_TJL9H0mguMEvobR9mH2orZuxAX6vz9_SW0c
為什麼要推國民法官?
應該要從「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有多遠說起,大部分人民不喜歡也不太願意進法院,若不得已進入法院,無不期盼獲得公平正義,但卻仍有司法判決結果出來與人民認知情感差距過大,而引發社會譁然,時有耳聞,因此造成人民長期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不滿,且職業法官雖通過考試及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上跟一般人民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同審判,藉由國民多元觀點與專業法官的雙向交流,不僅能讓判決視角更全面,也能促進相互理解,進而讓全民願意信任、支持司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人民期待。
各黨團立委都有推出其支持的版本,大致可以區分如下:
大陸法系參審制,通常賦予參與審判人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而人民的職責就與法官一樣,一同認定罪責與量刑,採用國家例如德國。
英美法系陪審制,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人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人民即解除審判職務,人民和法官是彼此分工的,由人民專責獨立決定罪責,認定有罪時再交由法官專責量刑。採用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我國的「國民法官法」則是擷取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的優點:
1. 國民法官逐案隨機抽選:在每個個案都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先隨機抽選大量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確認有無資格及能否全程參與後,再從中隨機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和判決,因國民法官來自社會各界,能提供更多元的觀點於審判中。
2. 卷證不併送: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提出起訴書,不會一併將卷宗、證物送到法院。等到審判庭時,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才第一次接觸到證物,讓證據調查重心集中在法庭上,也避免審判者因為提前看到證據資料,對案情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而無法客觀參與審判,立於對等立場討論。
3. 證據開示制度:就是在審判之前,檢察官必須先向辯護人揭露他手上的卷證資料,辯護人也要向檢察官揭露將來要聲請調查的證據,讓檢辯雙方可以藉此預作訴訟上的準備,確保雙方武器對等,而不會在開庭時措手不及,造成審判過程的不公平。
4. 證據調查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由檢辯雙方來主導進行,負責審判的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作為公正超然的第三方來聽取兩造主張,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
5. 與專業法官同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可以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形成兼顧多元民意與法律專業的判決結果。
6.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與量刑:國民法官不但可以參與、共同認定有罪、無罪,還可以參與決定量刑要多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能反映國民對於案件的意見及正當法律感情。
7.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當事人:國民法官可以直接或請專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不僅讓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疑惑可以即時釐清,更能彰顯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多元背景,透過國民法官所提的問題,從各種角度釐清、分析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民主進步黨在75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現在卻又不支持陪審制呢?除了臺灣逐漸民主化、轉型正義已法制化下,時空背景早就不同外,民進黨作為目前的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及決定政策方向時,必須謹慎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否則很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為避免使我國上從司法實務,下至教學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躁進,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且在施行六年後可以憑藉著成效評估報告,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修正與討論,如此一來,才能在邁出改革的一步的同時,避免失足。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論是何種版本,每種版本都有其角度及理由,我想沒有最好、最進步的制度,只有最因地制宜的制度,如何貼近我國現行社會的法律文化,並合乎民眾的期待與需求,就是最符合我國的制度,因此大家為此皆絞盡腦汁,希望得出最接我國地氣的版本。
司法權回歸人民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觀點最早出自盧梭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是啟蒙運動時期重要的思想家。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各自代表行政權及立法權,均由我國人民透過投票選舉而出,換言之,行政權和立法權係人民主權意志的展現,而依照「國民法官法」,人民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而案件適用範圍上,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之外),雖然不能一步到位,使更多案件類型納入規範內,但畢竟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每一步都必須走的謹慎小心,每一個案件都不允許有所閃失。
雖然亦有人擔心職業法官會帶來權威效應,然而絕大多數的法官,其實都相當克盡職責,何況現行《法官法》,已強化「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監督淘汰機制,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有效加以課責。
我國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而「國民法官法」是數十年制度推動的經驗累積,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共識基礎上,歷經各方意見的蒐集與民意的探詢,再經過立法院公聽會、委員會及協商等過程的溝通審議,採納容了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接我國地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我希望「國民法官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應盡速完成法庭配置及相關人員之訓練,並補足模擬過程所遭遇之問題,尤其在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應例行白話文運動,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使國民法官更快融入工作,期待「國民法官法」能確實縮短「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落實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