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救濟程序 時限及地點
更正及復查處理方式
稅捐稽徵法重要罰則
§41 §42 43 逃漏稅及幫助逃漏稅 (今年會計師申論)
§44 行為罰 與 營業稅法§52漏稅罰擇一從重
§48-1自動補報
納保法 基本生活費部分
營業稅佔考試最大宗
納稅義務人
視同銷貨
免稅零稅率內容 金塊的進口與銷售
總額型稅率及計算
小規模營業人進項得扣10%
營業稅分支機構申報採個別申報
營所稅分支機構採彙總申報
進項申報年限10年
開立發票時限
罰則 看到五倍以下選就對了
§51 §52
統一發票給獎 全年稅收3%
跨境電商 年銷售額超48萬 辦理稅籍登記
綜合所得稅 修法多 選擇題考點
股利所得分開計稅28%
及合併計稅8.5%上限八萬可抵減稅額
薪資所得定額免稅
扣除20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入薪資所得
薪資核實認列費用 三項 各3%
長照特別扣除額 每人12萬
及排富條款 稅率20% 股利分開計稅 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
統一發票或彩券中獎 5000以上分離課稅20%
公益出租未考過
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
物價指數調整時限%及適用項目
非居住者營利所得扣繳率21%
營所稅
納稅義務人
108年全年所得50萬以下19%
國外及大陸已納稅額上限
換算全年所得額算應納稅額
國內轉投資免稅
公式型所得 總機構境外
噸位稅 總機構境內
營業收入調節表
普通收據 製造加營業費用 千分之30
職工退休金 薪資總額*%
交際費 折舊 職工福利 呆帳
無形資產耐用年限
盈虧互抵 10年 及其條件
公司組織 如期申報 帳簿完備 簽證或藍色申報
資產重估 物價指數25%
反避稅四天王
已啟用 及 差異判斷 比例等
未分配盈餘5%
房地合一
計算方式 稅率 申報時限
非居住者稅率只有45% 35%
個人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計入所得額
自用住宅定額免稅400萬
超過部分10% 及適用規定
罰則
短漏報 已申報2倍 未申報3倍
所得稅稽徵程序
扣繳率 暫繳兩種 結算 清算 就源扣繳
填發單據日期 時限 申報期間
未分配盈餘的罰則
最低稅負制計算
免申報最低稅負制者
個人 海外所得全戶未達100萬免計入
保險給付 受益人要保人非同一人
全戶未達3,330萬免計入
營利事業 計算方式 稅率 扣除額
遺贈稅 考最少
納稅義務人 稅率 免稅額 扣除額申報時限
遺產稅因公殉職軍公教加成
繼承人順位
區分是否將海外計入遺贈總額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非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及外國人
視同贈與 財產估價 罰則
申論題 綜所應該必考
薪資定額免稅 跟 長照特別扣除額
有稅法題目可以小盒子
太基本的題型不受理
上述基本題 讀到的時候記得多留意
祝一次上榜 專業科目總分盡量抓個 290
大家真的快點上榜一起報明年會計師
#記帳士 #普考 #稅法 #專技 #tax #會計
國內股利收入營所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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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最快為2022年上路,換句話說,投資架構可能盡快趁這一年調整。
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公司做三角貿易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因CFC穿透課稅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較有利。
台商以低稅率地區公司轉投資台灣公司或購買境內房地,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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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利收入營所稅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非常重要】反避稅高舉輕放!帳列不算、分配才計入
反避稅子法規出爐!據了解,做為反避稅條款子法規的「受控外國企業(CFC)適用辦法」及「實際管理處所(PEM)適用辦法」最快於一週內公告。其中,CFC制度免稅門檻將訂為年度盈餘七百萬元,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認列時點,最終則拍板於海外控股公司實際分配到投資收益時才認列,大大降低反避稅衝擊。
據指出,子法規定,CFC的豁免門檻,一為具有實質營運活動,在認定上須滿足有固定營業場所、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以及當年度消極性所得(權利金、股息、股利等)低於營收淨額或非營業收入總額的十%兩條件;二為企業於海外所有的CFC,總計年度盈餘在七百萬元以下。會訂在七百萬元,主要是取各國豁免門檻平均數。
至於企業最關注的海外投資收益認列時點部分,本來有兩方案待選,一是按財務會計準則,在CFC帳上認列時就課稅,二是在CFC實際獲配到投資收益時再認列。不具名會計師表示,若採用方案一,反避稅一上路就將立即對企業產生巨大影響,因為只要CFC轉投資公司有收益,即使收益還沒分配回CFC,國內母公司就得繳稅,對企業稅負及資金運用產生衝擊;這也是當時反避稅條款一出,造成企業擔憂的主因。若採方案二,企業一定程度上還可控制課稅時點及金額,使之符合集團資金調度需求,衝擊較小。
兩方案擇一 衝擊小者出線
據表示,考量業者偏好及資金運用需求,子法最終也拍板採用方案二,在轉投資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分配投資收益給CFC時才課稅。舉例來說,國內公司A在維京群島設立了受控外國公司B,藉由B公司轉投資中、美等地,當年產生兩千萬元銷貨利潤、兩千萬元權利金收入、兩千萬元利息收入及四千萬元美國投資收益,總計一億元。
採用拍板的方案二認列,其中四千萬元投資收益,可等轉投資的中、美國公司決議分配給B公司時,才需併入A公司營所稅課稅;若未分配,則A公司當年度可扣除這筆收益,以六千萬元併入母公司投資收益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