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AppWork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 八月主題分享 4. 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的差異 】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在這個月,我已經和大家分享了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 連結:https://bit.ly/2PAtbdk ) 、2. ...

  • 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 在 AppWork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26 1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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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月主題分享 4. 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的差異 】

    大家好我是 AppWorks 分析師 Norman,八月 AppWorks 專頁的責任編輯。在這個月,我已經和大家分享了 1.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 連結:https://bit.ly/2PAtbdk ) 、2. 常見的國際創業者來台設立營業據點類型 ( 連結:https://bit.ly/318Un9C ),以及 3. 發行低票面金額與無票面金額股票對創業者的影響 (連結:https://bit.ly/3lgSvDA )。希望這三篇能帶給大家一些收穫,如果錯過了可以點擊上方連結閱讀。

    這個月的第四篇文章,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以下分別簡稱財務及稅務簽證)的差異。當創業者踏上創業的征途後,依規定會有出具財務報表的需求,並必須向政府進行稅務結算申報。若創業者非財會背景出身,在創業初期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創業者大多會選擇將前述工作外包給記帳士或是會計師事務所全權處理,但在什麼時候,創業者會需要委託會計師出具簽證報告呢?常聽到的財務簽證與稅務簽證又有什麼樣的差異?

    隨著企業規模擴大,財務報表編製也愈加困難且複雜,若無專業會計師審核企業自行編製的報表,財報使用者如股東、董事、銀行融資審核部門以及潛在外部投資人等,不免對財報表達是否正確且完整產生疑慮。因此,「財務簽證」就是會計師對客戶的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一定規範 (如商業會計法或是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編製進行查核或核閱,並就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報告書形式表示專業意見。依現行的法規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其中一點,企業就「必須」委託會計師對其財報進行查核簽證,並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1.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0,000 元以上
    2. 營業收入達 100,000,000 元
    3. 公司投保勞保員工達 100 人
    4. 其他法令規定

    此外,若企業有意圖向銀行借錢融資的話,額度達新台幣 30,000,000 以上,銀行也會要求企業出具會計師查核財報。

    而因為部分損益項目稅法與會計準則認定方式不同(如外幣兌換損益、罰鍰、交際費限額等 ),故「稅務簽證」即是會計師依據稅法規定,在企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查有關交易資料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算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除企業符合一些特別條件或是營業收入達新台幣 100,000,000 以上外,創業者基本上可自行決定要不要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但一般來說,通常會建議創業者做稅務簽證的原因如下:

    1. 稅務簽證若如期申報,可以適用虧損扣抵盈餘。企業草創之初,不免得經歷虧損階段,公司在虧損的年度,若營所稅採稅務簽證申報,則虧損可保留十年扣抵之後的課稅所得,也就是往後十年內有賺錢,虧損扣抵得以減少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企業前十年累計虧損 50,000,000 元,但今年進入成長期後,業績大幅成長,申報的稅前淨利為 10,000,000 元,理論上企業本應繳交 2,000,000 元的稅,但若之前稅務申報有請會計師簽證且帳冊完備,這時之前累計虧損的 50,000,000 就可以拿來扣抵這 10,000,000 元,讓公司本年度不需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此可發現,有沒有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對於進入成長期的稅務的影響將影響非常大。

    2. 降低與國稅局溝通的成本及享受條件較好之租稅優惠。當公司營運進入一定規模,又沒有請會計師進行稅務簽證,被國稅局選案的機率會較高。因為創業者非稅務專家,直接面對國稅局之詢問,往往對專業名詞或是稅法規定不甚了解,溝通上曠日費時,甚至最終遭裁定補稅以及繳納罰鍰。但若是已有做稅務簽證,因為會計師已經預先代替國稅局審核,故通常被抽查的機率會降低。且若是遭國稅局調查,會由會計師先代為向國稅局說明,就像是民眾有法律糾紛時,會請律師代為處理訴訟程序一樣。

    希望透過以上簡單的說明,讓創業者更清楚知道兩種常見的會計師簽證有何不同,以及適用的時機和規定。

    這次的分享就先到這裡,如果有不清楚、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歡迎留言詢問。

    Image by Lucia Grzeskiewicz from Pixabay

    By Norman Chi, AppWorks Analyst

  • 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11 10: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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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商業會計法
    【作 者】王志誠教授、封昌宏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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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會計法是規範商業提供會計資訊的最基礎法律,除了對商業應如何提供商業會計資訊予以規範外,更對於違反規定的行為訂有罰則。實務上經濟犯罪行為多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故商業會計法是經營商業或從事會計工作者必備的基本常識。

    ✔自2016年起「企業會計處理準則公報」成為我國最主要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本書整理「企業會計處理準則公報」、商業會計法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的部分,納入本書的內容,讓讀者更容易掌握處理商業會計事務及法制發展的最新資訊。

    ✔本書從會計學理出發,並以行政解釋及法院的實務案例為輔助,是一本理論與實務兼備的教科書及工具書。

    【章節簡介】
    🔺第一篇 緒 論
    第一章 商業會計法的概念與發展
    第一節 商業會計法的性質
    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的立法理由
    第三節 商業會計法之效力
    第四節 商業會計法之沿革
     
    第二章 商業會計法的適用與解釋
    第一節 商業會計法的適用
    第二節 商業會計法之解釋
     
    第三章 商業會計法之規範架構
     
    🔺第二篇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商業及商業會計事務
    第二節 商業會計事務之適用範圍
    第三節 商業會計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節 商業之負責人
    第五節 商業之會計人員
    第六節 會計年度
    第七節 記帳本位及文字
    第八節 大額支出應使用之支付工具
    第九節 會計基礎
    第十節 會計事項
    第十一節 會計制度
     
    第二章 會計資訊的製作程序
    第一節 會計憑證
    第二節 會計帳簿
    第三節 會計項目
    第四節 財務報表
    第五節 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訊
     
    第三章 資產、負債及權益之認列與衡量
    第一節 資產之衡量原則
    第二節 存貨之衡量
    第三節 金融商品之衡量
    第四節 債權之評價與揭露
    第五節 資產之折舊與折耗
    第六節 無形資產之評價
    第七節 資產重估價
    第八節 商業支出之評價
    第九節 遞延資產之評價
    第十節 負債之評價
    第十一節 非現金出資之評價
    第十二節 併購及清算財產之評價
    第十三節 會計方法之一致性
     
    第四章 損益計算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二節 收入認列之時點
    第三節 退休金費用
    第四節 課稅所得之帳外調整
    第五節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項目
    第六節 商業會計法對員工獎酬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 決算及審核
    第一節 決算之期限
    第二節 決算報表之編製
    第三節 決算報表之承認
    第四節 決算報表之備置、查閱及檢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一節 構成要件要素
    第二節 競合關係
    第三節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第七章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影響
    第一節 IFRS的起源、導入及影響
    第二節 相關法規的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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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大報表編製的會計程序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6-27 20:07:45
    有 3,276 人按讚


    【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 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 而重回國會監督】

    財團法人管理問題存在已久,相關草案始終無法審峻。綜觀過去十餘年,財團法人法草案命途多舛,歷經第六屆至第九屆,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相繼提出財團法人法草案,但四進四出立法院,未能完成審議,導致一直無法有效規範財團法人,為外界所詬病,今天終於在民進黨執政時刻完成三讀。其中最大爭議為宗教團體應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事實上宗教團體法自2001年提出草案,即受到各界、各宗教團體關心和爭議,至今亦未完成立法程序,宗教團體應否納入此次財團法人法草案,實非短時間可以解決之問題,未來以專法定之。

    面對年底將進行國際洗錢防制第三輪相互評鑑,亟需通過國際司法互助法、財團法人法及公司法之修訂,財團法人法能歷經兩次委員會審查、兩次委員會協商及兩次院長協商,以及與各宗教團體、各相關財團法人進行多項溝通後,以堅定的態度推動改革,將爭議條文不斷經由理性討論,不僅將公設財團法人私產化走入歷史;更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讓財團法人在利益迴避、在財產運用上、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能更符合洗錢防制之規定,希望對年底國際評鑑之技術遵循及效能評鑑上有所助益。

    另一個關鍵條文為第六十八條,有關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財團掠奪、控制之所謂回復政府監督條款,絕非陳冲及國民黨所言假監督真奪財之霸王條款,事實上剛好相反,過去政府捐助(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需受國會監督,後來財團透過捐贈稀釋,使其脫離國會監督,淪為私人所掌控,所以本次立法目的,將針對政策目的仍存在、有高度公共利益及公權力委託,卻逃避政府監督之財團法人,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加強監督。如此簡單道理,國民黨怎麼還在顛倒是非,實則掩護財團,道理自明。

    另外,在第五十九條及六十三條規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人數,應與捐助(贈)金額比例一致,以符合衡平原則。

    再者,接受日產成立之財團法人須加強監督部分,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使得未來郵協、電協、糖協等財團法人的日產追討,也將由特定的主管機關負責。

    第四、明確區分政府捐助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管制密度。民間捐助者管制密度較低,給予其較大的彈性空間,尊重其章程自由,鼓勵自治,但公部門捐助者,則採高密度監督,須課以較強的管制規定,例如:董事及監察人原則上為無給職及禁領雙薪、建立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制度、退場機制。

    而洗錢防制相關機制方面,對於財團法人之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辦理設立許可時,須另提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在利益迴避部分,行政院版條文規範在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四條為不正當手段禁止,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轉移或運用於捐助人、其為負責人之營利單位以及捐助人之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董事、監察人之營利事業,違者課以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第十五條則是要求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第十六條則是規定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則是明確定義利益及關係人之定義,「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在財產運用上,主要規範在第十九條。條文重點在於「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在財務管理及資訊公開上,主要條文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此二條文規範財團法人必須建立會計制度,且須符合一般會計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更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第二十五條則是規定財團法人必須公開捐贈或受贈名冊等資訊,以符合洗錢防制之準則。

    最後,這次財團法人法的通過,能夠符合國際洗錢防制規定,同時防止公設財團法人被掠奪,淪為私人控制,為本次立法的最大目的。是非曲直,不可苟且,不容國民黨抹黑掠奪人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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