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四大報表編制順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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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四大報表編制順序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鈺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大家早安~ 今天要跟大家說明的,是我競選政策中的第三項與第四項: 三、建立中央、地方黨部組織規程:研議並提出組織規劃,包括員額、功能、人事預算範圍等,提請決策委員會通過。促使組織功能目標具體化,員額預算明確化。 四、財務收支合理,黨職敘薪明確:嚴格檢討黨內財務規劃,財源合理透明,支出合理規劃,...

  • 四大報表編制順序 在 高鈺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1 0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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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早安~

    今天要跟大家說明的,是我競選政策中的第三項與第四項:

    三、建立中央、地方黨部組織規程:研議並提出組織規劃,包括員額、功能、人事預算範圍等,提請決策委員會通過。促使組織功能目標具體化,員額預算明確化。

    四、財務收支合理,黨職敘薪明確:嚴格檢討黨內財務規劃,財源合理透明,支出合理規劃,黨職合理敘薪,正本清源。

    這兩項政策跟著一、二項而來。當我們透過制度改革,讓決策機制與行動願景明確化、讓我們每一個黨內同仁都理解並支持時代力量的工作目標後,緊接著的重要工作,便是處理中央與地方黨部等不同階層的人員編制,預算、與細分工作項目。

    時力的財務報表一向公開透明,然而,我們比較欠缺的,則是因為工作願景不夠明確,導致預算花用沒有一致性的標準。任何一個組織一旦預算科目不明確,就容易導致花錢的優先順序沒有標準,花錢的成果與效益也難以去評量。

    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我們的黨主席與地方黨部的主委皆為無給職,這件事不該發生在一個專職的政治工作團隊裡。在創黨之初,由於財務的拮据,義務職的設計,是主事者願意共體時艱、體諒,但當經歷幾次選舉後,時力現有黨員支付的黨費、選舉後的補助款、以及支持者的捐款,黨內當然要建立更清楚的財務規劃與制度,黨職人員更需要合理敘薪。

    財務的規劃、支出與控管,關係著政黨培育人才、處理事務的優先順序。這又回到我昨天提出第一項、第二項的政策,若沒有一致性的前進目標,甚至也會造成「怎麼花錢」的工作節奏紊亂。

    在這半年的決策委員任內,應明確建立組織分層、分工職責,並根據目標來詳列預算花費的優先次序與正當性。

  • 四大報表編制順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7-09 1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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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財團法人法草案三讀通過

    作者:高美雯律師/王誠之律師

    財團法人法歷時多年「難產」,終於在6月27日由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除法律體系及架構之完整與細緻化,本次財團法人法有之制定有以下重點:

    一、 適用順序:財團法人之特別法如醫療法或私立學校法等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未規定者,適用財團法人法;財團法人法未規定者,則回歸適用民法。
    二、 不法行為及利益衝突之規範:要求財團法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其關係人或相關之營利事業;明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三、 財務管理機制:明定財產保管及運用方法、應建立會計制度並依條件訂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四、 禁止行為: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財團法人不得為保證人、無限責任股東、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人。
    五、 資訊公開機制:要求應將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等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指定方式主動公開。
    六、 財產狀況檢查權:主管機關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法令情事。
    七、 董事行為之限制:明訂宣告董事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得宣告其無效,董事、監察人之賠償責任,以及其違法不改正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務。
    八、 人事制度:明定董監人數之任期、職權及消極資格,以及董事會之召集、開會與決議事項及門檻,且董監原則上為無給職並禁領雙薪。
    九、 監管密度:區分政府捐助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而有監管密度高低之不同
    十、 退場機制:明定廢止許可要件、合併制度及休眠法人之處理機制
    十一、 其他針對日產財團法人及前屬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

    另經過朝野協商及討論,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版本與行政院送審版本亦有若干相異之處,其中以增訂洗錢防制相關條文及增訂行政罰為最大宗,而以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最為重大,謹概述主要相異處如下:

    一、 洗錢防制:增訂分事務所或外國財團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掏風險地區者,其設立或認許應另檢附因應計畫、財團法人於一定條件下須進行風險評估並出具報告、主管機關就特定財團法人應定期進行相關風險評估及監督。
    二、 行政罰之增訂:增定財團法人違反資金寄託或借貸之限制、獎助或捐贈之限制、其董監執行職務有違法令等之行政罰。
    三、 財產之運用方法:增定財團法人得於其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四、 政府監督及獎勵:財團法人之內控及稽核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並得辦理評鑑。
    五、 董監資格:董監消極資格排除受緩刑者。
    六、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轉民間捐助財團法人,除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之條件外,增訂須有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使得經補足而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七、 財團法人法之適用: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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