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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單位主管職責產品中有23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轉角國際 udn Global,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體操女王的眼淚 🇺🇸 「FBI對受害者的視而不見,是縱容性侵狼醫的幫兇。」震驚國際的美國體操性侵案,國家隊的金牌隊醫賴瑞.納薩(Larry Nassar),因犯下長達30年、性侵體操選手超過300人的駭人罪行,已在2018年被判罪入獄服刑。15日美國參議院針對此案再度召開聽證會,包括「體操女王」拜...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99的網紅何博文服務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尊重 #智慧財產權,教育局應帶頭做起!】 今年10月新北市將舉辦 #全國運動會,本應是城市觀光的絕佳契機。但是開啟全國運動會的網站💻,不只網站建置進度嚴重落後,場館資訊揭露不完全,更嚴重的是使用了未經合法授權的圖片⛔️! 現在是網際網路的世代,任何資訊的探索都會透過網路。目前距離全國運動會不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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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職責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09:53
上週五(110年8月20日),大法官做出一號關於性別平等的大法官解釋(807號),以下來簡單介紹這號解釋的內容。 一、案例事實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
單位主管職責 在 ??????(貳拾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7:16:26
20210824 用一整天整理好思緒 台灣的法盲警察 我不會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文章很長 沒耐心的可以直接略過 如果可以麻煩各位分享出去 - 新北市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員警林宗昱,攔查我的普重車輛,起頭就指本人車上的強化車台為變更車體,本人指教員警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內容,員警反覆跳針安裝強...
單位主管職責 在 Neil 習慣力 | 成長 | 斜槓 | 職場 | 生活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2:30:49
#生活習慣力 #職場習慣力 透過大家針對會讓人想離職的原因的用心投稿,本篇盤點總結出離職的六大原因,並進行排名 離職與否是很看個人的,每人能忍受的點與看待事情的角度不同,真的沒有哪個因素發生就必須得離職才能解決問題 不過我們可以從上述類型得知大多數的上班族們,內心真正在乎的事,不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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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職責 在 何博文服務處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6-08 12:23:51【尊重 #智慧財產權,教育局應帶頭做起!】
今年10月新北市將舉辦 #全國運動會,本應是城市觀光的絕佳契機。但是開啟全國運動會的網站💻,不只網站建置進度嚴重落後,場館資訊揭露不完全,更嚴重的是使用了未經合法授權的圖片⛔️!
現在是網際網路的世代,任何資訊的探索都會透過網路。目前距離全國運動會不到半年,相關的場館資訊都是一片空白⚠️。作為民意代表,監督是我的職責所在,若場館的硬體設施出現問題,及早發現並監督相關局處,就能避免選手的權益受到侵害,因此我要求教育局長應儘速完成相關內容的建置。
除此之外,全國運動會網站的照片更 #使用未經合法授權的圖片,教育局貴為教育單位,應該做出尊重智慧財產權最好的示範,而不是任由廠商盜用圖片,而使新北市民蒙羞。教育局作為體育處的主管機關,更應該嚴加掌握相關業務的進度,而非一問三不知。
同時,我也為身障朋友🧑🏻🦽發聲。新北市 #身障運動員 及其教練的獎金,比起台北市相差數倍,難怪新北市留不住人才,教育局應立刻檢討並研擬提高獎金💰!
相關新聞
中央社》全運會官網疑盜用照片 新北市體育處急撤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104230176.aspx
自由時報》全運會官網疑盜用照片 新北市體育處急撤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09479
聯合新聞網》全運會官網使用未授權圖片 新北議員批:不良示範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5409491 -
單位主管職責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3-25 21:11:01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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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職責 在 Meck大叔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2-23 17:09:24寺廟名:店仔街福德宮
電話:02 2925-6668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12號(鬍鬚張魯肉飯樂華店旁)
開放時間:am07:00-pm23:00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pg/TEL29256668/
關於:
三百多年前,清康熙十一年,西元一六七二年,永和為「平埔族秀朗社」居所,漢人進入開墾經商後,水運通達,商船由海入台北艋舺港,直駛永和,循新店溪上溯木柵、景美、新店,永和為中途站,水路貨運集散此地,商賈接踵,逐漸繁盛,無以為名,遂以「店仔街」稱之。古云:凡有社里,必有土地神守護,謂之上公。鄉人依俗建祠護佑地方,其始、為田莊道路旁之小祠,因能顯其靈,有求必應。遂在信眾的踴躍捐助下、歷經多次翻修方有今日之勢,逐漸成為居民及往來商旅之信仰中心。 近年來店仔街福德宮殿內、光明燈殿及香客服務處,風雨剝蝕、損壞嚴重,經由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福德基金會董事、監事,一同擬出規劃,於103年8月開始進行整修,並採納地方居民、仕紳之建議,增設文昌帝君、五路財神、三寶佛祖、以應地方所需。現今宮內設有光明燈、文昌燈、太歲燈、月老燈、財神燈、藥師佛燈、蓮花智慧燈及福壽平安燈服務信眾。 然永和店仔街福德宮因土地問題一直未能完成寺廟登記,且財團法人新北市永和區福德慈善基金會(自基金會創設至今,其資金、善款皆來自於永和店仔街福德宮)因登記之初未能與店仔街福德宮合而為一及內部改革等問題····亟待解決,遂在管理委員會全體委員及基金會全體董事共同努力下,業於106年10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核准更名為【新北市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福德基金會】,正名之後、福德宮管理委員會須在基金會之監督下進行管理運作。 且基金會於107年10月13日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議及店仔街福德宮管理委員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會議中一致通過,自107年11月開始,每年店仔街福德宮之收入須捐助新台幣柒佰萬元整予以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並附帶通過、爾後凡以公益項目之捐款,皆須開立福德基金會之收據做為公益支出(會議記錄皆已報請新北市政府主管單位備查)。改革的路是漫長的、是艱辛的,亦會觸怒一些【覬覦寺廟利益者】。我們不在乎外界的造謠、重傷,管理委員會在此重申:店仔街福德宮內無土地可以炒作,更無房產可以收租、且無大筆捐款之收入,僅靠販售每份100、200元金紙及以米代金收入之結餘及善信大德小額捐款之累積、聚沙成塔,積極推廣公益活動。 為了傳承「福德正神」之精神,除了延續過去多年來實行的—永和區民急難救助、冬令救濟、捐助銀髮族老人共餐所需之經費、各種災難救助、捐款等,現今更增設永和區九所公立國小、國中、高中及新北市偏鄉學校之社團經費補助、獎學金、在校生急難救助、開辦永和區中低收入戶獨居長者之中秋節聯歡晚會等,並於104年新北市【八仙塵爆】捐助新台幣六百萬元整、民國105年新北市永和耕莘醫院增設心導管室捐助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不勝枚舉。 為了響應「環保愛地球活動」店仔街福德宮開始推行【以米代金】並逐步減少焚燒金紙,此舉既可幫助農民推銷稻米,且拜完神明後又可食用或是捐助弱勢團體,環保就是修行,一舉數得。 宮廟只是一個善心銀行,永和店仔街福德宮的職責旨在累積每一個善心人士的愛心捐款、物資,將它用在需要關懷的人、團體、學校、事件上。我們經得起考驗,這三年來我們收到的每一筆善款,累積的每一分錢,用在什麼地方,都有公開告知,歡迎您加入我們的社團、檢視我們,共同創造一個【處處有溫馨】的生活環境,期使店仔街福德宮能夠在政府及信眾的監督下永續傳承。
#Meck大叔#店仔街福德宮#店仔街福德宮聖誕繞境活動
單位主管職責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體操女王的眼淚 🇺🇸
「FBI對受害者的視而不見,是縱容性侵狼醫的幫兇。」震驚國際的美國體操性侵案,國家隊的金牌隊醫賴瑞.納薩(Larry Nassar),因犯下長達30年、性侵體操選手超過300人的駭人罪行,已在2018年被判罪入獄服刑。15日美國參議院針對此案再度召開聽證會,包括「體操女王」拜爾斯(Simone Biles)在內的4名頂尖選手出面作證,控訴美國體操協會和負責調查的FBI,系統性地掩蓋案情和拖延調查,「對被納薩侵犯的受害者視而不見」。
現年58歲的納薩是美國體操國家隊的隊醫,本來因為在運動醫學的高超技術與權威名聲,深獲體操界和社會的信任,但被爆出30多年來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長期對求醫的女性伸出魔爪,受害者有成年的運動選手之外,甚至還有不滿6歲的未成年女童。
納薩的惡狼真面目在2016年被揭露後,接連有受害者勇敢出面作證,包括美國奧運金牌名將拉絲曼(Aly Raisman)、瑪隆妮(McKayla Maroney)、以及被公認當代「體操女王」的拜爾斯(Simone Biles),都是受納薩長年摧殘的受害人,掀起國際震驚的體壇風暴。
全案在2018年做出判決,納薩判處有期徒刑175年,目前已入獄服刑當中。但事件遺留的創傷經驗、甚至有被害者的運動生涯全毀,在一時半刻也難以消化療癒。在今年2021年2月,另一位與納薩交情匪淺、也涉嫌性侵的體操教練蓋德特(John Geddert),被發現「離奇身亡」,懷疑是審判畏罪的自我了斷,讓美國體操界的性侵醜聞留下真相疑點,這種錯愕結局更令受害者難以接受。
就在今年東京奧運的賽場上,本來備受矚目的美國奪牌希望——拜爾斯——卻在比賽過程中突然因為「身心嚴重不適」而放棄退賽。體操女王的反常舉動,讓外界密切關注選手精神健康的困境,事後拜爾斯也公開坦承,當年被納薩侵犯的恐怖陰影至今尚未褪去,嚴重影響了身心狀態。
「我很堅強、而且我會堅持下去。但我不應該獨自承受被納薩侵犯的痛苦。」拜爾斯是在2018年1月才首度於個人Twitter上,公開自己也是納薩魔爪下的受害者之一。拜爾斯曾表示,因為許多原因,原本並不打算透露這件往事,看到一個又一個有相同悲慘經歷的選手出面,最後選擇站出來揭發真相。
然而儘管納薩早已被判罪入獄,整起事件卻還有許多結構性的問題沒有徹底解決。9月15日的聽證會上,拜爾斯、拉絲曼、瑪隆妮、尼科爾斯 (Maggie Nichols)四位金牌頂尖選手共同出面作證,控訴美國國家體操協會、以及調查案件的FBI「對被害人視而不見」,成為縱容狼醫的結構共犯。拜爾斯在聽證會上流下了眼淚,哽咽地表示:
「我要譴責賴瑞.納薩,也要譴責整個體系縱容他的虐待行徑。美國體操隊、美國奧委會...他們明明都清楚知道我的受害經歷。」
拜爾斯的心碎證詞,指控這些國家單位沒有好好履行職責,包庇納薩的罪行、又對被害人的申訴應對消極。而之中更牽涉了FBI聯邦調查局的瀆職,在場的瑪隆妮也表示,自己在2015年就向FBI陳述了自己的被害經歷,包括2012倫敦奧運期間遭到納薩的性侵,但同年7月受理調查案之後,卻拖到9月才展開調查,而且證人只有一名,相關訪談資料也沒有做正式的提報程序,事隔兩年後才編列報告。明顯消極拖延的態度,瑪隆妮痛訴FBI「無視我的創傷」:
「如果FBI把調查資料擅自壓在自己的抽屜裡,那通報性侵案還有什麼意義?他們手上明明有證據,卻什麼也沒做!」
聽證會上也有司法部提出的相關報告,針對FBI在整個納薩性侵案中的應對角色,確實有諸多瀆職和可疑之處。例如當時主管調查案的FBI印第安納波利斯辦公室主任艾波特(W. Jay Abbott),就涉嫌刻意拖延調查進度,更弔詭的是納薩案還在調查期間,2018年艾波特退休,居然就轉任美國奧委會工作,敏感的時間點、又到了直接與案情相關的環境任職,不免啟人疑竇。
拉絲曼則指控她與FBI幹員接觸時,本來以為是要好好蒐集證詞、調查案情,沒想到對方卻是不斷勸說「事情沒那麼嚴重」,試圖壓下拉絲曼的案件。綜合4人的證詞與司法部報告,在多年來的調查過程中,包括體操協會官方、以及FBI在內,確實存在隱匿資訊、甚至於謊言作假的問題。而正是這樣的延宕,讓納薩可以逍遙法外好幾年,又對受害者的痛苦經驗造成二度傷害。
photo credit:AP、Reuters:(1)出席聽證會的拜爾斯、(2)四位體操名將:拜爾斯、瑪隆妮、尼科爾斯、拉絲曼。(3)已判罪入獄的納薩。(4)2021東奧上的拜爾斯。
#美國 #體操 #SimoneBiles #MeToo #運動 #性別 #AlyRaisman #McKaylaMaroney #MaggieNichols #轉角國際 #udbglobal #國際新聞
單位主管職責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下午才和即將調到台中的分局長道別,一時手上沒什麼東西能跟他換月餅,只好拿羅理事長的竹筍借花獻佛。
晚上來參加田美派出所治安會議,頭份分局應該要列席的主管幾乎多數未到,分局長準備調離,兩位副分局長和偵查隊都沒來,由三組組長代表。我非常不客氣地說了重話,今天我身為監督單位尚且每一場都親自出席,頭份分局如果不把偏鄉地區的警政工作當作一回事,我真的非常不能接受。
語畢,該和大家強調的宣導的我還是盡力和大家說明。我知道我這樣似乎有點掃了大家的興,但身為一個代議士,有的時候還是必須在獻上祝福後給你們適時的監督。
我是一個代議士,我不敢忘記我的職責……
#監督
#議員
#警政
單位主管職責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