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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事由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過了很久以後,我才理解,黃阿伯在想些什麼。
只是….我懂,黃阿伯的兒女們卻怎麼都不懂。新聞畫面裡,黃阿伯的大兒子在記者神通廣大查來的電話號碼撥通後,才聽完記者的第一句話就把電話掛了
「你好,我是OO新聞的記者,想採訪一下您對有關父親遺產的判決結果有什麼看法。」
(嘟嘟嘟嘟……)
其實,我很想聽聽黃阿伯孩子們的說法,雖然他們已經大到不應該被稱為孩子了,但在黃阿伯心裡,不管他們幾歲,都是還沒教好的孩子吧!
該從哪裡開始說起呢?
是從黃阿伯打來事務所第一通預約諮詢的電話開始順敘動人還是從黃阿伯大兒子打來事務所罵人的最後一通電話開始倒敘精彩?
「我確定這就是我想要的決定,給多少錢不代表給多少愛吧!?」
這是黃阿伯在事務所說過的最後一句話,前前後後他來了好幾次了,每次來都是緊握著那張捏地皺皺的橫條紙,從旁邊一排有裂縫的小洞就知道,他是從某一本文具店都買得到的記事本隨意撕下的,上面歪歪斜斜寫的是他這輩子僅存的財產,身後該如何分配。就是這麼簡單,很多人都不相信。
不管是遺囑、本票、或協議書,符合法定格式就生效,甚至多數的協議書是雙方合意就好,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都有效,沒什麼特定的格式。
「您是可以選擇自書遺囑最省事,只要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就要另行簽名。不過,既然要立遺囑,就慎重點,建議去找公證人公證,避免孩子之間有爭議,為了爭遺產壞了感情,您的一片心意就付諸流水了。」
大律師說這話是其來有自的,黃阿伯每次過來事務所諮詢的時候,帶來的遺囑版本都不一樣,塗塗改改的,讓大律師心驚膽跳,擔心黃阿伯哪天臨終前改了什麼無效的版本來不及給大律師看,黃阿伯卻有他的一番道理:「中華民國的法規還不是年初修了,年底改?與時俱進嘛!」
最近老大做生意賠了錢,他就多撥個一百萬過去,改天老二升遷了,他就抽個五十萬回來,我們看得眼花撩亂,他老人家倒是樂此不疲。
每回他來,大律師總是勸他,趕緊定稿,去找個公證人公證一下。
「公證遺囑,只要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然後由您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您認可後,記明做成遺囑的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您同時簽名,如果您到時因為身體狀況不能簽名的話,可以由公證人將不能簽名的事由記明,用按指印代替,最後加蓋公證人圖記,手續就完成了。當然,如果您希望親自書寫自書遺囑再給公證人公證也可以。總之,別讓自己再朝三暮四、心猿意馬了,哪天,您意外離世,這張沒公證過的遺囑雖然有效,但難免讓子女們有爭執,畢竟您不是按照法定應繼分下去分配遺產,甚至哪天改一改還侵害特留份,雖然遺囑還是有效,繼承人有爭執也可以聲請鑑定筆跡,但您不是埋了個禍端給子女嗎?」
當然,光是解釋給黃老伯聽,法定應繼分是沒有遺囑的狀況下法律規定每個繼承人的應繼承比例,及即使是被繼承人也不能自由分配遺產,除了繼承人有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還是得保留一定比例的法定特留分給每個繼承人,大律師就跟黃老伯吵了一下午。「錢是我賺的,我XX(消音——)的不能自己決定要怎麼分,我們是專制國家嗎?」
黃老伯混著鄉音的罵聲,迴盪在會議室的那一刻,在我們得知黃老伯離世後,又彷彿在我們耳邊響起。
「為什麼你們唆使我爸爸訂這種沒有效力的遺囑?你們不是律師事務所嗎?不知道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嗎?也沒有見證人,也沒有公證人,誰知道是真的假的?你們律師是做哪門子的事情啊!」
沒錯!最後,黃老伯還是沒去公證,也不能怪他,他自己都不知道哪個版本是最後的版本嘛!倒是在遺囑裡夾了一張事務所的名片,讓他的大兒子辦完後事整理遺物時,看到這份顯然侵害他的特留份比例的遺囑後,有個傾洩怒火的對象。其實黃老伯一意孤行,律師根本就無從置喙,他堅持,他賺的錢他有全權處理的權利,他不相信子女敢造反。 「問題是,每個人只相信他願意相信的事實,分得少的人就認為,這遺囑肯定有問題!」
大兒子堅持遺囑無效,於是希望按照法定應繼分來分配,也就是說,在黃老伯已經喪偶的況狀下,三個子女各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
不過,在黃老伯親自書寫遺囑,格式也都符合法律規定的狀況下,侵害特留分並不會讓遺囑無效,只是特留分的部分可以請求從其他的繼承人拿到的遺產裡扣除,當然,還是少於法定應繼分,以子女而言就是少了二分之一,黃老伯雖然不是留下什麼金山銀山,但也足以讓這三個子女大打出手、鬧上公堂,甚至連找不到大新聞的記者,也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來報導
一下剛出爐的判決。
「為什麼黃老伯就是這麼堅持呢?」我關上電視,回頭問問躺在沙發上翻雜誌的大律師,這是我們一年前和黃老伯周旋的疑問。 「後來我想明白了。」是嗎?我倒想聽聽大律師的高見。
「父母親對孩子就像是面前擺著幾盤沙,總想著怎麼把這盤的沙撥到那盤去,讓每盤沙都一樣多,才顯得公平,殊不知,對多數的子女而言,這才叫不公平。」
嗯!有理!
喪失繼承權事由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何叔孋指出,法律上喪失繼承權事由要有證據,例如家暴報案單、打官司、證明書等等。遺產、繼承、遺囑,公證人何叔孋一次講給你聽!#彭博士觀風向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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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事由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遺產我決定?- 關於遺產分配應該知道的事情】
案例一、七仙女姐姐
生前育有7女1子的桃園賴姓老婦日前過世,留下近億元遺產😯,但獨子主張,賴婦於#遺囑 提及,七個姊姊都不孝,該由自己繼承所有遺產,但眾姐姐們不服遺書內容,於是打官司請求特留分。法院審理後認定,遺囑內容僅泛稱姐姐們未盡孝,未具體指明虐待或重大侮辱行為,無法構成喪失繼承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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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林小弟
而另一位居住於屏東的林姓老婦,身故後遺留多筆土地,因為么兒對她不孝🤬,老婦生前曾交代其他子女不可讓么兒繼承遺產,兄姐們於是對么弟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法官傳喚老婦子孫及親友後,認為么兒對母親有重大虐待行為,甚至還口出「趕快去死一死」等悖逆言語,判么兒喪失繼承權而不得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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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兩個同樣是長輩聲稱子女不孝的案例,不知道讀者有沒有覺得奇怪,怎麼七仙女姐姐們還是可以分到遺產,但後面案例的小弟就遭法院認定喪失繼承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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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遺囑該怎麼寫,才可以讓不孝子孫拿不到遺產?什麼又是特留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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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分配,請先計算特留分!若子孫不孝,記得在遺囑內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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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瞭解「#特留分」的概念之前,首先要先瞭解一下「#應繼分」的概念。
所謂「應繼分」,指的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
而「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其數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所以,我們可以先得出一個初步的概念,特留分的數額會比應繼分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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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因為目前 #民法第1187條 的規定,立遺囑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書立遺囑的人,在預作遺產分配時,也不能剝奪「繼承人」可分得特留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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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讓不孝子孫也有權利分配到遺產,實在不太符合一般人民法感情。於是,#民法第1145條第5款 也規定了,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即喪失繼承權,而非繼承人,也就沒有所謂應繼分及特留分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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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仙女姐姐案例』中,賴姓老婦雖然在遺囑中表示七仙女不孝,但因為僅有簡單幾字帶過,無法充分說明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因此認定七仙女沒有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5款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所以賴姓老婦遺囑中原本表明七仙女不得繼承遺產,當然侵害了七仙女的特留分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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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林小弟案例』,雖然林媽媽生前未在遺囑中表示林小弟不得繼承,而僅有口頭表示。但因有其他親友作證林媽媽生前的想法及林小弟的言行(據新聞中指出,林小弟曾叫媽媽趕快死一死、並表示死後要去挖媽媽的墳,讓她生不得安寧,死也不得安寧等),法官因此認定林小弟確實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依民法第1145條第5款規定而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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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子孫不孝確實對長輩來說是很痛心的事情😭。若真心不想讓有繼承權的不孝子孫取得遺產,記得「說清楚(遺產不給特定人繼承)、講明白(不孝的具體行徑)」,以免精心安排的遺產分配,成了一場空,徒留訴訟的導火線給在世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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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筆者個人認為,在林小弟的案例中,雖然林媽媽生前並未以書立遺囑方式表示林小弟不得繼承,但在具體個案中,有時「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發生時間,與繼承事由(即被繼承人過世)發生時間若已久遠,憑藉證人說法,難免有所遺漏,且當兩造對簿公堂時,證人多半為至親好友,是否願意出庭作證,上庭後是否能持平還原當時事實,皆有變數。因此還是建議大家,若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安排,還是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清楚記載立遺囑人的真意,較不容易產生認定上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