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配偶喪失繼承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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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配偶喪失繼承權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的新聞 有名婦人因為丈夫外遇 便以丈夫身故保險金的一半作為誘因 找了兩名少年殺害丈夫 新聞底下有人留言說「保險金變遺產,這樣還是可以繼承,爽爆」 或者是以為這樣杜婦還是可以領保險金 首先呢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 I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II保險法第121條第...

配偶喪失繼承權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02 13:08:00

#法律小知識 👉🏻長孫多一份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父親想將母親的遺產 一半分配給兒子及長孫,另外一半由兩個女兒均分,而此舉使兩個女兒不滿,但長孫實際上真的可以 #直接繼承 奶奶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依民法規定,有 #遺產繼承權 的人, 順位分別是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 配偶喪失繼承權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4 0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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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新聞
    有名婦人因為丈夫外遇
    便以丈夫身故保險金的一半作為誘因
    找了兩名少年殺害丈夫

    新聞底下有人留言說「保險金變遺產,這樣還是可以繼承,爽爆」
    或者是以為這樣杜婦還是可以領保險金

    首先呢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
    I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II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也就是說保險的受益人如果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話
    不管他是不是因此死亡,或是僥倖逃過一劫
    受益人都會喪失受益權,也就是拿不到保險金的意思

    又有網友以為因為沒有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變成遺產,如果杜姓婦人是唯一繼承人的話
    那他不是還是領得到遺產嗎?

    這就要回到
    民法1145條第1項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

    就遺產這部分,其他利害關係人或繼承人皆可依此條起訴主張,確認此人的繼承權不存在。

    所以杜姓婦人無論如何是拿不到錢的

    --
    新聞裡面提到杜姓婦人是因被家暴跟懷疑老公外遇才起心動念要殺害老公
    但是啊
    不是我在說啊
    家暴跟外遇都可以請律師協助
    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可以訴請離婚
    外遇如果有證據可以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

    重點是
    絕對不用花你50萬 也不用坐牢
    提告侵害賠偶權還有賠償可以拿
    奪棒呢 !!

    #權麒法律事務所
    #家暴保護令
    #離婚官司
    #陳宇安律師

  • 配偶喪失繼承權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18 19:02:38
    有 1,616 人按讚

    「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是嗎?」
    「好像不是喔!我聽說配偶繼承權跟子女是一樣的,應該是大家一起平分遺產才對吧!」

    大家覺得呢?你又是『聽說』什麼呢?

    其實這兩個答案都不算正確。到底配偶死亡時,另一方可以分多少財產?

    關鍵在於當夫妻其中一方先死亡時,有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其實牽涉到兩個權利。

    一、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你沒有看錯喔!不只是離婚,當夫妻的其中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在跟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前,可以先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只是這部分的分配比例,並非配偶所留下的財產的一半,而是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說,還是回歸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計算完婚後財產差額並扣除後,所剩下的錢才是由繼承人分配的遺產範圍。這就是很多人會「聽說」或「誤以為」,生存的配偶是分一半財產的原因。

    二、遺產繼承權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財產,而死亡的配偶名下的全部都是婚後賺的的財產,生存配偶可以分到的錢其實是超過財產一半的。

    因此,最近就看到一個有趣的法院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家上易45號)

    一位丈夫死亡的妻子在跟其他繼承人(或許是子女或其他順位的親人)辦完遺產繼承登記後,起訴請求其他繼承人要將所繼承的房屋土地移轉一半的應有部分給她,請求的依據就是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法院因此判其他繼承人們應該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雖然很多母親其實還是會將亡夫的遺產直接登記給子女,但是還是提醒大家,其實在財產的分配上,遺孀可以分的可能比你想的多更多。

    另外,我們還常常被問到的問題有:

    一、離婚再嫁後,如果單親媽媽單獨監護,小孩還可以繼承前夫的財產嗎?
    可以的喔!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二、那如果幫小孩改姓呢?會影響對生父的繼承權嗎?
    同上,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前夫就有繼承權。

    三、那離婚後有什麼可能性小孩會沒有繼承權嗎?
    如果繼父收養了小孩,父親欄就會更改為繼父,小孩就會喪失對原生父親的繼承權,但相對的,也會變成繼父以後的繼承人。

    四、如果離婚後前夫過世了,但前公婆還健在,小孩對阿公阿嬤有繼承權嗎?
    有的,只要父親欄還是前夫,小孩對阿公阿嬤還是有繼承權,這叫代位繼承(爸爸的繼承地位)。

    五、既然有繼承權,那不就代表也可能會繼承債務?
    是的,所以要記得去拋棄繼承喔!

    六、聽說拋棄繼承要在知悉三個月內,萬一我都跟前夫沒有來往,也忘了幫小孩拋棄繼承,有一天才被銀行或其他債務人追債,怎麼辦?
    只要到國稅局調遺產清冊,證明沒有繼承到財產,回函給銀行,通常他們都會不了了之,但千萬不要把支付命令丟到垃圾桶裡,記得閉著眼睛異議就對了。

    其實,我也聽過不少後妻來諮詢,怎樣可以讓前妻的小孩不要繼承自己現任丈夫的財產,原則上,除非生前就過戶,即使有遺囑,還是有特留分問題,也就是一定要保留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我想如果現任丈夫不想做那麼絕,或許也只能接受那也是他的過去,那就回到本文最前面跟大家分享的夫妻一方死亡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先多拿一點留給自己的小孩囉!

    講真的,據不負責任觀察,我發現有時父母留給小孩越少財產的,兄弟姊妹感情反而好,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種感覺呢?

  • 配偶喪失繼承權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09 17:00:33
    有 205 人按讚

    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

    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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