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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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投資專業🎯贏得未來 🏛元照讀書館:公司營運各階段租稅優惠探討講座( #月旦雜誌訂戶免費參加) 主講人:洪銘鴻/KPMG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我要報名:http://qr.angle.tw/svk 協助新創公司創辦人對公司營運有初步了解,並讓公司負責人、財會人員等瞭解各項租稅優惠之適用對象、要件及相...

  • 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11 14: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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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專業🎯贏得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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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反避稅、反洗錢與 CRS

    【相關講座】
    🔹公司常見的稅務法律議題─從商業會計法談起(影音線上版)/王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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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租稅解析與常見錯誤實務案例(影音線上版)/張淵智
    http://qr.angle.tw/jug

    🔹創業的股權規劃—法律及稅務問題探討(影音線上版)/陳塘偉、蔡佳峻
    http://qr.angle.tw/ak2

  • 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05 1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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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解決境外公司法律疑議】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希計在本會期三讀,但適用對象的廣大台商,在免稅天堂註冊的境外公司,90%都在台灣實際營運,資金透過設在其他國家的銀行OBU賬戶進出,但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過。

    這違反全球反避稅規則、我國《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必須在實際營運地申報、繳稅,因此面臨必須補稅及處罰。

    但問題並沒有只要補稅即可那麼簡單,在台灣目前的法院判決案例,這類公司被法院視為「紙上公司」、「虛設公司」,在目前法院的判決當中,已有公司負責人因此入獄服刑,知名案例是生產「牛頭牌沙茶醬」的好帝一公司。

    法源依據有二:(a)這類公司因為營收與所得從未在台灣申報、繳稅,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財報不實」,構成刑事犯罪,漏報的稅款屬於犯罪所得,面臨被法院「沒收」,追訴期長達20年。

    (b)由於逃漏稅是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增訂理由,只要無法交代來源的資金與財產,都會被法院「擴大沒收」。

    這導致境外公司的負責人面臨入獄服刑,辛苦一生的財產可能瞬間全部被法院沒收,一切烏有。

    財政部目前正在研擬《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也發佈幾項解釋令,但從未說清楚這類境外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麼?也未明確釐清這些資金是否構成逃漏稅,必須補稅、處罰。

    若財政部認定這些境外資金是「合法」,這樣的公司沒有實際在該地運營,但不是為了避稅、逃稅目的,而是有其他商業上目的才不得不為。這樣的話,這些公司回來都「只能」補稅,連漏稅罰都談不上,核課期間也是5年。

    若認定是「違法」,台商會面臨入獄服刑,沒有緩刑、沒有易科罰金之刑,這樣的話,誰還敢把資金匯回台灣?

    另一方面,《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在2020年生效,一旦這些境外資金回流之後,由於《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41條的追訴期都是長達20年,台商將面臨被法院回頭追究。稅務律師指出,實務上也已經有在逾越核課期間後,仍然以刑罰追訴。

    我今天利用財政委員會的質詢,對財政部長蘇建榮提出要求,對於上述「定義」的問題,在《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預計今年六月底三讀前,也就是未來3個月內,財政部一定要說清楚,不能再推託那要個案認定,或是說那是特殊狀況。

    若是不把法律的明確性說清楚,台商、會計師、稅務律師都會很困擾,稅務機關第一線的稽徵人員也無所適從。

    蘇部長當場允諾,在未來3個月內會解釋清楚,解除台商的疑慮。

    相關新聞:
    鼓勵海外資金回台投資 財部研議紙上公司解套方案

    海外資金回台負責人恐抓去關? 財部三個月內釋疑
    http://chinatim.es/DX73V

    資金回台租稅優惠 不加碼
    http://udn.to/F2ZVW

  • 商業會計法適用對象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1-14 15: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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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司法互助,互助了什麼?>

    最近有一個新聞,
    就是陳由豪淘空一堆公司遭判刑確定後潛逃大陸
    事隔多年,通緝時效將於今年5月屆滿,
    到時陳由豪回台,台灣法院是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ㄟ,兩岸不是在民國98年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就重大經濟犯罪引渡相關合作事宜達成共識嗎?
    甚至馬總統去年提到這個協議時,
    也是引以為傲的引了一大堆數據(互助達成率81%),
    說該協議具體成果非常顯著balabala~

    既然效果那麼顯著,
    那陳由豪怎麼從98年簽訂協議後到現在,
    搞了7年多還回不來?

    從一個律師的角度,
    協議,就是兩個國家(統治主體)的契約,
    既然是簽約,
    第一個,要確認什麼?
    絕對不是契約內容,可以賺多少錢?獲得什麼好處?
    而是確認:簽約對象可以信賴!
    你今天跟陳由豪簽約,
    他說你簽下去,匯款1000萬給他,一個月後可以賺100億,
    你會不會簽?
    鬼才會簽!

    那兩岸司法協議,是跟誰簽署?
    中國(共產黨)!
    一個專制政權,一個動輒關押逮捕律師的政權!
    (中國去年七月期間大肆搜捕兩三百個律師,查抄律師事務所,
    連律師人身安全都無法獲得保障,更何況人民勒?)
    那怎麼期待對方會遵守協議勒?
    (會乖乖遵守的,是台灣吧?我們太老實了!)

    那簽署之後,我們得到什麼?

    馬總統說該協議簽訂以來,雙方互助達成率達81%,
    並引以為傲!

    我不曉得這個有什麼好驕傲的?
    達成率81%,代表有19%(將近兩成)未被執行,
    特別是有些案件,比如陳由豪,
    他明明在大陸又開公司又開工廠的,
    你說大陸官方不知道他人在哪,那真是見鬼了!
    結果搞了7年,陳由豪勒?
    不要跟我講數據,
    陳由豪羅福助何智輝這些大咖沒回來,
    什麼81%達成率,人民根本無感!
    (什麼叫做無感?這就叫做無感!)

    從上面可以看出(不管是數據或重大個案),
    對岸是一個"選擇性"遵守協議的國家,
    你簽了,還相信對方會遵守,
    是你太笨?還是對方太聰明?

    接下來我們看協議內容,
    有關人員遣返部分,
    該協議第6條: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
    得視情決定遣返。
    也就是,大陸有裁量權決定是否遣返陳由豪,
    而法務部101年曾發佈一個新聞稿,
    說他們曾經3次(98年兩次,101年一次)向大陸要人,
    大陸都不處理(人家根本不甩你!),
    那可以說中國有這個誠意跟你司法互助嗎?

    那我們付出了什麼代價?

    k之前有寫過一個案例,
    杜明郎,杜明雄,
    他們被控在廣東省殺害了五個人,
    兩個台商,三個大陸人(一個女子跟兩個保全),
    被判死刑,並已槍決~

    這個案件比較特殊的是,
    這個案件是在大陸發生,相關證物及筆錄,都在大陸作成,
    但是人是在台灣受審~

    那就產生一個問題,
    相關證人都是大陸人,無法傳喚到台灣,
    證物,是大陸公安蒐集採證的,
    鑑定報告,大陸方面作的,
    筆錄,是大陸公安做的,
    法院如何看待這些卷證資料?

    一審法院是判無罪,
    理由是法官認為大陸證據採證有瑕疵,
    證人計程車司機的證詞也有前後不一的情況,
    相關證物及證人都在大陸,無法檢視或傳喚來做交互詰問,
    對被告的辯護權影響很大,
    依照卷內證據資料無法得到有罪的心證,
    故判無罪~

    但這個案件後來二審被改判有罪,
    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歷次更審均判有罪且判死刑的法官,
    都是認為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認為大陸公安的角色等同我方警察,
    故對岸所作的相關筆錄或鑑定,法院都採納,
    故判有罪,並判死刑~

    問題是:

    第一個,
    就算是台灣警方所作的筆錄,甚至檢察官做的筆錄,
    到法院還是要經過被告同意才可以作為證據,
    若被告認為有若干部分是在被逼供或誘導的情況下作成,
    可以不同意作為證據,
    (但法院如果認為可信度很高,還是可以採納,但要說明理由~)
    那為何大陸公安做的筆錄,台灣的法院就得照單全收?

    第二個,
    相關關鍵證人,在台灣都要經過交互詰問,
    透過一連串問題的回答,
    可以重新架構案發當時的情況,還原現場情況,
    很多虛偽或前後矛盾的證詞在交互詰問下都無所遁形,
    但在這個案件裡,
    關鍵證人(比如:計程車司機)在大陸,
    無法傳喚到台灣出庭作證,
    那等於是取消了被告原來應該有的交互詰問權利及對質權利,
    法院也等於是只能書面審理相關資料作出判斷,
    (證物都在大陸,只有照片,根本看不出什麼)
    嚴重違反直接審理原則~

    第三個,
    大陸的司法制度及法治觀念落後台灣至少20年,冤案一堆,
    甚至有被告被認定殺人分屍,判死刑槍決後,
    按理已經死亡(?)的被害人,卻活著回到家鄉的情況出現~
    顯示第一線公安辦案的草率及欠缺法治觀念,
    跟台灣還有一段距離,
    那台灣法院面對大陸公安的相關卷證資料,
    是否一定要照單全收?
    就成了問題~

    這也突顯出一個問題,就是當初在簽訂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時,
    沒有考慮到大陸司法制度的落後程度~

    另外,
    往後到大陸要很小心勒,
    萬一附近發生兇案,你又很倒楣的被栽贓,說你是兇手,
    指紋?
    反正採集你的指紋之後再去加工到兇刀上,
    或塗在案發現場上,
    那你就死定勒~
    (K的OS:這種情形應該叫做"被殺人"對吧?)

    因為台灣本來規定得蠻嚴密的刑事訴訟程序,
    遇到這種大陸發生的案件,
    都一定程度失去了他應有的作用勒~

    結語:

    你看看你看看,
    我們拿了黃金(我國無條件引用對岸蒐證的證據資料)
    去換到什麼?
    喔,陳由豪等重大經濟罪犯在大陸過得舒舒服服,
    我們還拿他沒輒~

    這不是黃金換糞土,那什麼才叫做黃金換糞土?

    相關法條:
    兩岸互助司法協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法務部101年發佈之新聞稿:

    針對自由時報101年11月11日自由廣場讀者投書
    「曾勇夫哪裡不方便」,法務部回應如下:
    通緝要犯陳由豪外逃大陸地區乙案,
    屢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以下簡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平臺,
    向大陸地區主管部門請求遣返,
    法務部仍將持續邀集國內各相關機關研商,
    近期將再度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

    陳由豪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背信、侵占、妨害名譽等罪,
    遭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分別於92年7月31日、98年4月10日、99年2月2日發布通緝在案;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6條第3項雖然規定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
    得視情形決定遣返」,
    並參照司法互助慣例有多條款之但書例外適用情形,
    法務部仍於「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之98年8月4日,
    正式向大陸提出遣返之請求;
    再於99年9月、101年5月,
    經由法務部授權執行遣返之本部調查局向陸方陸續提出請求遣返,
    陸方迄今並無正式回覆是否將陳嫌遣返。

    因國人高度關注藏匿在大陸地區的通緝犯陳由豪
    緝捕遣返的成果,
    並深惡痛絕要犯外逃大陸逍遙法外之情形,
    而陳由豪等要犯遣返案,
    確為兩岸司法合作成效的重要指標之一;
    至今,依照「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機制
    曾多次請求而無具體成果,
    法務部仍將再度依照協議管道向陸方正式提出請求,
    籲請陸方給予正面回覆,並努力商請協調國內相關機關,
    以現存有效的各種途徑,促請大陸相關主管部門,
    積極回應我方請求,落實兩岸司法互助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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