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萬的網紅來趣新北金發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網購不只要便利,還要好安心💗】 在家防疫,許多人購物全靠上網搞定 有許多店家也順應推出線上購物服務 網路購物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 但提醒大家不管買什麼上面都要附有 #商品標示 喔☝️ 清楚的標示才能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已訂有專法管理之商品,依 #原有專法 規定管理 例如:食品、食品器具、化...

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3 00:17:22

又到了星期五!下班要去玩交換禮物的舉手🙋🏻!再兩天就是平安夜了!大家最近都在採買禮物迎接聖誕節嗎?🎁 - 看似俗又大碗的「 #驚喜包」,以為買到賺到嗎? - ‼️提醒‼️大家挑選禮物記得要「看清楚標示」,小心買到的禮物是清倉品或瑕疵品。 - 消基會最近抽檢並召開記者會,提醒民眾市售應節商品73%是不...

  • 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 在 來趣新北金發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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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不只要便利,還要好安心💗】

    在家防疫,許多人購物全靠上網搞定
    有許多店家也順應推出線上購物服務
    網路購物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
    但提醒大家不管買什麼上面都要附有 #商品標示 喔☝️
    清楚的標示才能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已訂有專法管理之商品,依 #原有專法 規定管理
    例如:食品、食品器具、化妝品、藥品、毒性化學物質、飼料肥料、寵物食品、農藥、菸酒等。

    💡未訂有專法管理之一般性質商品,依 #商品標示法 第9、10條規定
    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與內容:
    ✔商品名稱
    ✔商品原產地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進口商品則需再行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主要成分或材料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需有法定度量衡單位)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有時效性商品,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具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商品,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與其他應注意事項

  • 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 在 好房網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9 20: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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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膠囊很好用,但要收好

    #洗衣膠囊 #標示不清 #誤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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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bit.ly/2NsHmDS

  • 商品標示法製造日期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27 1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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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更新製造日期的防彈背心,到底要防什麼?
     
    依據蘋果新聞今天報導,6月初警政署配發的防彈背心,標籤上貼著一張製造日期為109年3月的貼紙。但是,撕下貼紙後,原本縫在上面的標籤告訴我們,製造日期是108年9月。
     
    不只如此,內襯標籤也一樣被貼紙「更新製造日期」,原始製造日期是108年10月。
     
    依警政署的說明,這些防彈衣都是109年度製作完成,「並非使用前幾批未通過抗彈測試之產品」。並且,合約未規範外襯套的製造日期,而之所以標籤會重貼,是因為原來縫製的標籤標示的是「廠商生產日期」,在「報驗交貨」時,才會再以貼紙黏貼修正製造日期。
     
    ❓警政署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防彈衣內外襯套之所以會標示製造日期,是因為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製造商要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又所謂的「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
     
    如果原本的內外襯套,是在108年的9、10月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也就是所謂的廠商生產日期),那在交貨時,用貼紙貼上根本不是完成最終加工階段的日期,這叫什麼?
     
    👉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當然,如果不涉及防彈效果,就只是單純違反商品標示的問題。但是,問題當然不是這麼單純。
     
    防彈衣之所以有使用期限,就是考量到防彈纖維強度的問題。和防彈纖維布縫在一起的內襯套,如果製造日期標示不實,隨著時間的經過,就會有防彈效果強度的安全問題。
     
    就此,警政署表示,有確認廠商檢附的防彈纖維布,是經外館認證及國內公證的原製造廠出廠證明及新品證明,且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是109年新製造的成品。
     
    不過,警政署這麼肯定,這些原始標示「108年10月」製造的商品,用的是109年進口證明文件的這批防彈纖維布?容我提醒警政署,今年三月,光研公司才標得移民署的標案,並在被我踢爆不符合資格後,火速被撤銷決標。
     
    請問,光研109年進口的防彈纖維布,足夠製作6月的16,180件防彈衣嗎?進口的時間和送到美國檢驗的時間對得起來嗎?而原本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警政署能夠確定,光研公司有如其所稱的全數銷毀嗎?
     
    這些疑問,不是我要吹毛求疵,而是以前就過有類似的疑慮,大家可以去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064 號刑事判決來看看。

    ⚖️判決傳送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90%2c%e6%98%93%2c1064%2c20021108%2c1
     
    ❗不過要特別說明一下,該案主嫌雖然在台北地院因為詐欺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在上訴之後(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遇到了仔細勾稽卷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楊炳禎、李春地和朱光仁三位法官,再加上警政署證據保存問題真的很大,最後這些被告通通改判無罪。
     
    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更審慎的態度,釐清相關的疑點,以免警察同仁真的拿到不OK的防彈衣。畢竟,每一件防彈背心,保護的是每一位員警,每一位員警的背後,都是一個家庭。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