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與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legispedia_tw 法律百科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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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資料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還記得自己剛畢業找到第一份工作時的心情嗎?
除了大學在律師事務所打工之外,我自己在法律系畢業後找到的第一份工作是大約面試了七、八家左右的公司後得到的工作機會,雖然後來在職的時間不長,但因為在那之後我就跟大律師(當時還是大學剛畢業的渾小子,還沒考上律師)跑去開火鍋店、跟擺攤賣薯條,所以我真正當全職員工的人生其實短短的,也因此對當時面試、上班的事情至今還有許多仍然印象深刻。
「其實,我們是希望找一名有律師執照的新同仁,找妳來是想看看妳是不是跟照片一樣漂亮?」穿著還不習慣的套裝、高跟鞋跟一名頭髮灰白、一臉沒朝氣看起來就是準備待在公司養老的主管面試,那位老主管的身旁則是坐了一位四十多歲西裝皺不拉嘰的男同仁,一副老主管不退休,他在公司也沒什麼指望的神情。好吧!我承認對他們的工作心態一切都是我猜想,但這樣明目張膽欺負社會新鮮人,還是家鼎鼎大名的上市公司,要是換成這時候恰北北的我,肯定要錄音公諸於世。
然而當年已經面試好幾家公司沒下文的我還是摸摸鼻子,謝謝主管給我面試機會,希望有其他職位再通知我。事隔十幾年現在不知道那位四十多歲的男同仁幹掉那位老主管了嗎?
不過,塞翁失馬焉知非福,沒多久我就收到另一家知名電視公司的錄取通知,還分配在權力中心董事會內當法務。幸好沒被那兩位居心不良的猥瑣男人錄取一起工作。
進入那家知名的電視公司後的第一天,公司人事就丟給我一張員工資料表及人事保證書,請我找個保證人幫我簽名,好吧!說來汗顏,當時法律系畢業的我,卻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甚至以前在律師事務所也沒被要求簽過這種類似「保證做好人」的人事保證書。
沒被要求簽過的人可以聽聽,有簽過的人可以看看,什麼是人事保證?保證什麼呢?
帶大家看看民法第756-1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我來說說白話文吧~
所謂的人事保證,就是保證人擔保員工工作上對老闆造成損害時,由保證人來負賠償責任。
咦?原來有這種東西?可以這樣嗎?誰敢幫我簽?
其實,後來發現,人事保證其實很常見喔~
的確有不少公司會要求員工上班時要找一個保證人來擔保會一同負擔員工工作上所造成的損失,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而目前似乎遍尋不著相關的勞動法規去限制哪些工作應該或不應該讓員工為了得到工作,必須拜託身旁的人來幫忙簽這樣的保證書。
真的很為難耶~雖然自己平常行事沒有什麼大問題,可是馬有失蹄、人有錯手,不小心出了錯,還把親友拖下水,就算沒出什麼差錯,拜託人家簽這種保證書,也是很難開口,怎麼辦呢?�
可以拒簽嗎?
如果公司以簽立人事保證契約作為錄取的條件,基本上是不違法的。
但是如果已經開始上班,而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面並未事先有這樣的約定,那麼即使你拒絕找人來簽保證契約,雇主也不能強制要求或以此解雇你。
就算工作規則有規定,如果工作的內容並無造成公司重大損害的風險,譬如只是客服,公司也不見得就能用不簽人事保證來解僱你。
(偷偷說,就有朋友拖著拖著公司也忘了催)
即使你說,律師娘,來不及,我已經簽了。
要注意民法上就人事保證也有一些限制的規定,第756-2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第756-3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也就是說,
一、人事保證契約最多不可以超過3年。
二、保證人只有在雇主無法找受雇人或用其他方法受償時,才可以找保證人賠償,所以要求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放棄先告員工才能告保證人的限制)是無效的喔!
三、賠償金額最多也只須賠償受雇人當年的薪水總額。
最後,也跟大家分享一個資訊,有些保險公司有在提供「人事保證保險」,如果不方便或找不到保證人,又想得到理想中的工作,可以去尋求相關的資訊喔!
到底律師娘有沒有找人簽呢?當然有啦~新鮮人總是最聽話的嘛!至於現在正在找工作的人,可以自己斟酌一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