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員工出勤紀錄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員工出勤紀錄表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員工出勤紀錄表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員工出勤紀錄表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搶救急診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高雄市政府罔顧病人安全!工會籲消防局勿合理化跨區送醫】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別讓選民服務精神,阻擋了民眾安全回家的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高雄市政府,上月將不願配合「跨區送醫」的消防員調職是「不顧民眾安全」,在選前呼籲民意代表競選者應秉持初衷,與緊...

  • 員工出勤紀錄表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1-19 16: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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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罔顧病人安全!工會籲消防局勿合理化跨區送醫】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別讓選民服務精神,阻擋了民眾安全回家的路!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抨擊高雄市政府,上月將不願配合「跨區送醫」的消防員調職是「不顧民眾安全」,在選前呼籲民意代表競選者應秉持初衷,與緊急醫療人員共同守護民眾健康。

      上月底,高雄市有兩名消防員因為不願意配合民眾要求,跨區送醫至較遠的醫學中心,而與民眾爭執許久,當中傳出有市議員介入「關心」。高雄市政府事後非但不力挺消防員的專業判斷,竟公開對社會大眾說「跨區送醫」是合理的要求,並且火速將兩名消防員調職。
    工會擔憂,政府若不力挺基層,恐怕讓民眾有樣學樣、助長濫用,調職懲處也形成寒蟬效應。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蘇柏憲表示,台灣的救護資源沒有民眾想像中的豐沛,消防員被訓練的「就近、適當」送醫原則是為了確保資源留給最需要的民眾。如果一名民眾在高雄市的六合夜市倒下,距離最近的前金分隊卻因為支援跨區送醫而無法派遣消防車,鄰近幾個分隊則要多行駛將近1至3公里的路程才能馳援,相信不會有任何一位市民希望自己的家人生病時遭逢此事。

      而根據消防署資料顯示,107年度我國救護出勤次數高達1,101,350件,且其中多為非危急個案,當消防體制舉國上下皆為救護資源濫用而苦惱之時,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長黃江祥卻對外表示:病患要求跨區送醫,可請患者或家屬在電子化救護紀錄表簽名具結,或根據《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開立1700元的收費單,就能送往指定醫院。患者到院後,檢傷分類達3級標準不用收費,如此就能滿足患者需求。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代表蘇柏憲表示,黃局長一席話,是變相合理化救護濫用!滿足患者需求,不是緊急救護體系的核心,「就近、適當」送醫即「距離最近並且有能力處置患者的醫院」 ,確保民眾安全才是,若跨區送醫,可能導致病情在送醫途中惡化,反而對患者有害;若是優先送往附近就可以提供適切治療的醫院,不但能夠爭取黃金時間,也可以減少遠送帶來的風險。而黃江祥局長此番言論導致的苦果,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可以「一口價指定送醫」這不僅是高雄市第一線同仁要承擔,全國消防員長達數十年的防範救護濫用宣導,更是毀於一旦。

      醫師工會理事長黃致翰醫師表示,醫師在第一時間處理急症都會重新評估病人,過去的病歷內容雖然重要但並不需要立即完整調閱,更何況目前醫師已能查閱其他醫院所開立的用藥、檢驗數值甚至病歷摘要,不至於完全無法掌握病人狀況。作為主管機關,官方的責任應該是傳遞正確訊息、教導民眾就醫觀念,這次事件裡卻看到官員揣摩上意懲處下屬,愧對民眾安全。 過去多次傳出民意代表關切救護、醫療人員處置,影響醫療決策的事件,等同鼓勵民眾善用選民服務遂行一己之私,已讓第一線工作者不堪其擾。

    工會共同提出三大訴求:
    一、 政府單位應檢討現行緊急救護制度,對濫用者的約束不足。
    二、 高市府應力挺消防員遵循救護原則,停止誤導民眾無視救護與醫療專業。
    三、 呼籲候選人簽立《選服公約》,不以選民服務為名,政治凌駕專業。
    新聞聯絡人
    1.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代表 蘇柏憲 0936-867-078 savefirefighters@gmail.com
    2.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 陳亮甫 0963-055-751 TaipeiDU2017@gmail.com

    --
    #支持消防組工會先入消防員協會
    1.加入協會,填寫線上申請書:
    http://goo.gl/forms/5E7HT9kqAm

    2.單筆捐款:
    https://goo.gl/MxP6Pu

    3.定期定額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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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出勤紀錄表 在 阿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21 2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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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民分享與慣老闆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真的是,自己的勞權自己救。

    不知道啥時才會有政府正視台灣勞動權益QQ

    =========================

    應廣大網友要求我來分享交戰的過程與檢舉方式。

    公司遲發薪水我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當天公司不願意和解,他說時間很多要跟我慢慢耗。
    調解失敗後勞工局直接檢舉,未保存出勤紀錄、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依約定給付薪資。

    帶著薪資明細單與勞保投保明細去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
    然後打電話跟法扶約好時間,
    要帶全戶財產所得清單(國稅局申請要帶戶口名簿跟每個人的印章小孩的不用印章)
    戶籍謄本、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跟法扶律師說明事發經過,
    等扶助通過跟律師討論寫存證信函寄給公司。

    調解失敗後我就決定要離開公司了,
    我開始整理手邊的帳本要結算金額,
    詢問會計兩次皆稱不知道帳本的去處(負責人把帳本收起來不讓我對帳)我都有錄音啊!
    OS:還裝傻?錄音檔我早就給地檢署了!

    事後召開小型會議在會議上說我侵佔公款500元*2,我悶不吭聲不理會他。
    存證信函寄出後我就離職,並將1000元差額匯回給公司,同時將已
    請領的四萬元飾品費用(我還沒去買)全數匯回。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有約我談和解我帶著律師去談,
    出發前律師跟我確認和解金額,和解當下公司負責人完全不談和解金額,
    拿著一疊資料說我哪裡違法不和解就要告我,我們馬上走人並將狀紙寄出。

    我去新公司上班一個月後收到到案說明通知書,
    馬上跟律師聯絡律師說:公司是故意要贓張藉由我違法在先所以才解除勞動契約。
    OS:心想馬的居然告我這個,
    我就拿著以前操作的案子報價單去國稅局檢舉逃漏稅。(獎金1萬八已領謝謝老闆!)

    到案說明後兩個月召開偵查庭,庭上我說帳本被收走所以沒辦法得知正確差額,
    檢察官問負責人為什麼要收走帳本?
    負責人:因為時間要緊所以我先把帳本收走。
    我也說公司三年來都是先請款後依照發票實際金額多退少補,負責人說沒有這回事!
    檢察官要我們雙方帶證人來,我說我問過其他離職或在職同事沒有人願意來作證。
    第三次開庭我請假沒去,負責人帶員工去作證,
    員工的供詞與我一致檢察官也認為符合常理所以背信罪獲得不起訴。

    著作權呢因為我PO我親手設計之完工照片至個人臉書被公司告,
    一開始委任律師勸我跟公司和解,
    我不服第一我沒有因為PO照片獲利、第二公司沒有因為我PO照片損失利益,
    眼看這律師不靠譜我就請法扶更換律師。
    最後檢察官也認為PO照片沒有造成公司損失利益,
    且公司不是以照片來營利,
    照片內也是我親手設計的裝潢,
    所以不起訴!

    後來新公司被打壓協議將我遣散,我就失業啦!

    勞資糾紛終於收到開庭通知,
    庭上攻防不得不跟大家分享,
    我請求的項目有:遣費散、預告工資、業績獎金、特休未休、加班費
    第一次開庭我們依照勞基法未按時給付工資以及高薪低報,
    主張解除勞動契約合法並依遣散處理。

    對方律師竟然說公司沒有固定時間給付薪資,
    OS:天啊!這種話都說得出來我真是敗給他了,
    我都附上薪資轉帳明細你還說沒有固定發薪日?
    第二次就改口有固定發薪日了,
    開始說為什麼延遲發薪水,說了一堆屁話。

    獎金的部分又說我不適用獎金公式表,
    我事後跟以前配合過的業主請她翻拍合約書給我,
    合約金額*公式=我當月業績獎金。
    最笨的是公司拿了一堆我操作過的案子帳本說虧損嚴重不可能發獎金,
    帳本最下方有一欄清楚寫著業績獎金XXXX元(未申請),
    看到當下我真的笑死了哈哈哈哈!未申請=我可以領只是還沒領對吧?
    最後13萬獎金法院全數判給我了!

    法院申請勞工局跟勞保局的檢舉資料我才發現公司居然偽造出勤紀錄,
    我就馬上請求去調閱通聯對方律師馬上抗議!
    法官不理會還是幫我調閱,
    開庭後對方律師馬上補狀紙要求撤銷我的請求,
    並附上一張105年我簽的切結書內容:
    因為我們設機是上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統一由會計人員代為打卡。
    疑?這跟你在勞工局說的用電話或口頭告知到退勤時間並登記在電腦裡不一樣欸!
    我想剩下的你去跟檢察官說吧!

    我就帶著通聯記錄與勞工局勞動檢查得出勤紀錄表,
    按鈴申告後,檢警會說申告者請近!
    到櫃台出示身分證後等待書記官來做筆錄,書記官態度很友善呢!

    至從7月份公司負責人要求我離職後我整天上班就全程錄音!
    整整錄了近兩個月整理起來還真累人,
    想聽幹話語錄的網友我看大家反應我在PO上來給大家聽!
    至從前公司事件後我養成錄音的習慣,所以關於誹謗我的我都有錄下來。
    誹謗的錄音檔我也很多由於還沒宣判偵查不公開就不方便PO上來了

    https://imgur.com/55N61Ok.jpg
    https://imgur.com/L0potkX.jpg
    https://imgur.com/hNDYJ9P.jpg
    https://imgur.com/vogCgq2.jpg
    https://imgur.com/T5Ch2d8.jpg
    https://imgur.com/Ee19hH6.jpg
    https://imgur.com/obooIw9.jp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7968737.A.7F3.html

  • 員工出勤紀錄表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02 16: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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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局罰超時工作

    勞工說:「我在公司運動」

    行政法院打臉勞動局 撤銷處分

    就在賴清德院長上任後立即敲定將攸關一例一休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列為優先法案之際,其實有更多的企業主更期待勞基法在有關出勤記錄,及有關加班工時認定,在法條或執法的標準上,應該更有彈性或更具時代性。今週刊在今年第1072期報導中,就列出勞檢七大地雷,來說明許多業主其實被罰得莫名其妙,甚至很多裁罰後來被行政法院打臉,予以撤銷。

    .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今周刊列舉出勞檢七大地雷,包括
    一、上下班太準時(某媒體員工出勤紀綠手寫時間及休息時間都一樣,因太一致而被罰);
    二、被監視器拍到也算加班;
    三、電腦開機紀錄也當工時紀錄(某電信業員工假日自行到公司處理公務與私務,勞檢員以電腦開機認定例假日加班未給加班費);
    四、員工自動加班也有事(某組長未排班時間自願到班協助組員工作,沒申請加班費被罰);
    五、下班後留公司算加班(某醫院護理人員下班後以聯誼、等人私事留在醫院,勞檢認定加班);
    六、給獎金被罰少給加班費;
    七、員工同意加班換補休,還是開罰資方。

    .
    其中有很多裁罰事由不僅缺乏彈性與人性,事後也遭行政法院撤銷處分,這究竟是勞基法法條本身規定太嚴,還是勞檢程序與認定上過於嚴格呢?

    .
    黃珊珊議員指出,內湖某家科技公司在104年9月勞動局勞動檢查組辦理例行檢查結果一覽表中,有一名員工在104在年7月有延長工時,而公司未依法給付該員工之情事,因此以違反勞基法第24條裁罰新台幣2萬元,經訴願也駁回。但高等法院106年3月卻判決上該處分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很清楚的點出目前勞動局執法上的謬誤。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公司建置平台供員工申請加班或請假,傳喚該員工也表示,其至公司到職3年多,均依公司規定於該平台申請加班,公司並無不允許之情形,且員工也自承有時下班後會留在公司使用健身器材等設施。因此,僅憑出勤記錄遽以認定員工有延長工時工作而裁罰,難認適法,應予撤銷。

    .
    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4的另個判例中也指出,勞工雖然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但如未事先向雇主申請,難以認定其延長工時之作業係受雇主指揮監督,若事後也未獲雇主追認,顯然勞資雙方並未對延長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在此情況下,雇主並無給付加班費之義務。

    .
    黃珊珊議員表示,從這兩個判例大抵可以得知,對於「加班」必須在勞資雙方有合意之意思表達,方能構成指揮監督之關係,另,僅依出勤紀錄表是不能作為認定加班之依據,必須佐以當事人之說法,作為最後判斷。按照這兩個意旨,103年裁罰的179件、104年的501件、105年的510件,以及106年截至8月底為止的234件,當中恐怕不少都有瑕疵,不
    然也不會有上述地雷第3種~第5種情形。

    .
    違反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裁罰案件數
    年度 103 104 105 106年8月底
    件數 179 501 510 234

    .
    此外,目前有許多新創公司或幸福企業,對於員工管理都採取開放模式,不會規定要上下班打卡,也不會以此做為考核依據,但按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雖然實務經驗上打卡等出勤紀錄可不拘形式,但若缺乏稽核機制及保存一年者,仍屬違法。前陣子知名創業家「崴爺」還為此在臉書抱怨,有這樣困擾的新創公司其實不少,這部分將來修法上或執法上,也應有所考量。

    .
    最後黃珊珊議員要求北市勞動局將這倆件判例作為教育訓練的課程,將來執行勞檢業務時,除例行出勤紀錄外,更應參酌員工與當事人意見,並加以確認雙方是否有合意之表示,避免在保護勞工的當下,反而產生更多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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