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告訴人傳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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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告訴人傳票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盜用他人圖片,對方的告訴期間要怎麼計算? 貓助理在網路上看到告狀俠所拍攝的一張服飾照,貓助理覺得這張圖片拍得還不錯且剛好與自己販售的服飾同款,於是將其下載後,上傳到自己的網路賣場,過了「兩個月後」遭告狀俠發現,告狀俠禮貌性的留言給貓助理: 「小貓咪您好!您商場所使用的圖片,為本人所拍攝具有著作權之...

  • 告訴人傳票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1 15: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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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用他人圖片,對方的告訴期間要怎麼計算?

    貓助理在網路上看到告狀俠所拍攝的一張服飾照,貓助理覺得這張圖片拍得還不錯且剛好與自己販售的服飾同款,於是將其下載後,上傳到自己的網路賣場,過了「兩個月後」遭告狀俠發現,告狀俠禮貌性的留言給貓助理:
    「小貓咪您好!您商場所使用的圖片,為本人所拍攝具有著作權之照片,請您下架該商品照謝謝。」
    貓助理此時覺得沒有甚麼所以就不予理會了.....於告狀俠初次發現後過了「一年」,告狀俠見到貓助理還是繼續使用他的著作,此時,他已無法再繼續放任貓助理的行為,決定提告貓助理並說道:
    「大膽喵孽!竟敢盜用本人的著作為己用,好心通知你下架,你竟然沒有任何作為,逼我使用著作拳吉訴,等著收傳票吧你!」

    貓助理奸笑著:
    「嘿嘿~笨蛋!我盜圖的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你早就過了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了,有著作權了不起喔?最多就民事賠償唄!」

    告狀俠嘴角一揚露出一抹自信的表情:
    「哼!小貓咪阿~小貓咪,你果然還是太淺了!就讓我來教育教育你吧!」

    Q:「告訴期間六個月從甚麼時候開始計算?」
    A:
    告訴期間的計算是自可以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開始起算六個月。
    而所謂知悉應達到「確知」之地步始足當之,如果僅是初步懷疑,而未有確實證據,則不得以告訴人前尚於遲疑之時,已經超過六個月而未經告訴,就說告訴人之告訴期間已逾越法定六月期間。

    Q:「假如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檢察官或法院應該怎麼處理?」
    A:
    假如超過告訴期間,檢察官應依職權將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如檢察官誤為起訴,法院應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

    Q:「那告狀俠都已經發現自己圖片被貓助理盜用後過了一年,才跑去告貓助理違反著作權法,這樣沒有超過告訴期間嗎?」
    A:
    這部分要分為兩段來說:

    一、貓助理下載告狀俠照片的重製行為:
    1、什麼是「既成犯」?
    「既成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時」即成立犯罪,且其「犯罪行為即結束」。
    2、貓助理下載告狀俠照片的重製行為是「既成犯」嗎?
    貓助理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一旦完成,不會有行為持續發生的問題,屬於「既成犯」。
    3、告狀俠應該於何時提出告訴,才不會逾越告訴期間?
    告狀俠應於自發現時6個月內,對貓助理擅自重製其著作的犯罪行為提出告訴。

    二、貓助理上傳告狀俠照片的公開傳輸行為:
    1、什麼是「繼續犯」?
    「繼續犯」是指「犯罪行為既遂時」即成立犯罪,但「犯罪行為仍未終結」,且持續存在至犯罪行為人停止其犯罪行為時,犯罪行為才算結束。

    2、貓助理上傳告狀俠照片的公開傳輸行為是繼續犯嗎?
    貓助理擅自以上網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則因會有不斷使他人隨時都會接觸到著作的情況,不法侵害會持續的發生,屬於「繼續犯」。

    3、本案中,告狀俠於初次發現後過了「一年」,告狀俠見到貓助理還是在網路賣場中繼續使用他的著作,才提出告訴,是否逾越告訴期間?
    依大法官釋字第108號解釋,「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所以告狀俠就算於一年後發現貓助理還是沒將圖片從網路賣場上移除,這時告狀俠向貓助理提出告訴,並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

    「喵...喵...那個...告狀俠我們還是和解好了」
    「好啊,請我吃飯好了」

  • 告訴人傳票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3 12:16:15
    有 726 人按讚

    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是「狐狸精」。
    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
    「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他前妻之間遲早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叫他的前妻不會生,所以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到了舉行婚禮的時候,新娘大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妨礙家庭。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
    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的罪(例如通姦),除了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外,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礙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礙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礙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礙祕密罪呢?」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礙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祕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那天,和律師談過之後,她決定自己去面對。
    反正妨礙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妨礙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要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文章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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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傳票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29 2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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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的不懂為什麼常常有種私訊
    劈頭就說收到傳票/支付命令/警察打電話來叫我去做筆錄

    該怎麼應對?

    什麼案情都沒說
    是被告還是告訴人也不說
    刑事民事也不講

    啊是我看起來很像通靈的?

    #然後還一副理所當然我該免費回答你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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