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我是因為太累才不讓座。不是的。我的身體並不疲累......如果說我累,那也是對屈服於『歧視』這件事感到精疲力竭。」1955年羅莎・帕克斯在嚴厲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的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公車上,拒絕服從有色人種需坐於公車後方,而前方座位應讓予白人的規定,因而被捕、判罪。之後的蒙哥馬利市,...
「大家都說,我是因為太累才不讓座。不是的。我的身體並不疲累......如果說我累,那也是對屈服於『歧視』這件事感到精疲力竭。」1955年羅莎・帕克斯在嚴厲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的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公車上,拒絕服從有色人種需坐於公車後方,而前方座位應讓予白人的規定,因而被捕、判罪。之後的蒙哥馬利市,一場抵制種族隔離政策的運動,隨之捲起,終究迫使聯邦法院在隔年做出判決要求該市停止公車的種族隔離政策。隨後的幾年,這樣的鬥爭,在美國的不同城市,從公車到校園,乃至投票權議題,不斷上演,最終在民權法案通過後,才讓長期被優勢(白人)族群認為是「低下、不潔的」「有色人種」得到法律和名義上的權利保障;而且,一直要到50多年以後,美國才誕生了首位非裔總統歐巴馬,劃下平權的另一個時代里程。
對1950年代的許多美國白人來說,廢除種族隔離,讓白人與黑人並肩而坐,或許是件難以想像,又難以接受的事。但50多年,60多年之後,我相信,此刻世人應該都有這樣的共識:縱然起初因為不理解,甚至誤解而加深的偏見,確實使得人們彼此猜忌,彼此防備,但廢除種族隔離等種種歧視政策,還予「每一個人」,所有人都應享有的平等權利;讓彼此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所有生而為人的權利,是一件正確且正義的事。
台灣人何嘗不是經歷相同的長征?在各個政權更迭間,匍匐前進,才享有我們今日的民主,僅管今日的民主仍有許多待改善之處。而在國際上,我們至今仍在尋找任何一絲可能的破口,讓台灣人能夠抬頭挺胸的成為台灣人,並享有與世界其他國家的公民同等被認可、受尊敬的權利。回顧台灣民主運動的歷程,我相信我們也都有共識,如今台灣的民主成果,是多少前輩流血流汗、犧牲性命所換來的。倘若不是他們在許多關鍵的歷史時刻,做出正確的決定,今日的台灣恐怕仍深陷於威權泥淖裡。
歷史,永遠是最好的借鏡。在哪些關鍵時刻,哪些人做出了關鍵的決定,好的壞的,終究都要接受歷史的檢驗。明天,5月17日,台灣將再一次站到這樣的關鍵時刻,而每一個人所做的決定,都將影響歷史的軌跡。
我明白,也許今日的台灣社會仍有一群人,對同志結婚有著1950年代部分白人看見黑人享有與自己同樣權利,甚至能與之並肩而坐的不適感。但也有三百多萬台灣公民,和眾多世界上的先驅民主國家,共同指出這樣的歧視,既不合理更不正義。我知道,仍有不少立委,特別是執政的民進黨委員,還在掙扎猶豫於是否要在明天「婚姻平權法案」最為關鍵的立法表決中,支持行政院版本,讓同志享有與所有其他台灣公民一樣的婚姻權利。我也清楚,這些委員所面臨的選區裡的各種起因於不理解而來的龐大壓力。必定有人心想,在誤解、偏執和無知當道的現下,又何苦逆風而行,與充滿疑慮的群眾作對?
但我們不妨將時間拉長,回到歷史給我們的啟示,讓我們將眼界放置於所有權利爭取的歷史,我們或許就會發現,在誤解、偏執、無知和歧視當道的現下,堅守住「人生而平等」的基本價值,正是我們向世界證明台灣仍能作個人權大國的機會。而無論在海內外,歷史也告訴我們,所有影響歷史軌跡的關鍵事件,在數十年後,甚至百年之後,人們永遠是緬懷那些擲地有聲,為爭取自由、平等和尊嚴而行的先行者,而非那些散佈仇恨、偏執與歧視的盲昧人物。
明天,在國會大堂裡,每一個委員的名字都是會被記住的。有些人能夠在數十年之後被讚賞或感謝,而有些人將被指謫、唾棄。我相信,也期待,明天之後的台灣,能成為引領時代的先行者,向國際社會證明台灣作為一個人權大國,民主和進步仍然會是主旋律。 #同婚支持政院版
#同志退無可退
#婚姻不要一國兩制 (圖片來源:婚姻平權大平台)
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生活法律小常識】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現行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或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刑法229之1條)、血親性交罪(刑法230條)、詐術結婚罪(刑法238條)、通姦罪(刑法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0條Ⅱ)、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81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285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法298條)、侵入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刑法315之1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317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刑法318條)、電腦洩密罪(刑法318之1條)、親屬相盜罪(刑法324條)、毀損文書罪(刑法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間接毀損罪(刑法355條)、損害債權罪(刑法356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58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359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60條);以及人工生殖法第36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引水法第35條、第3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營利除外)、第42條(對公務機關除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Ⅰ、第25條Ⅰ、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6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之或是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的其餘罪、電信法第56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但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