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名目利率實質利率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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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利率實質利率差異 在 總經投資說書人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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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目利率實質利率差異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8: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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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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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目利率實質利率差異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8-07 15: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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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並不了解,自己所擁有的財富與時間兩者之間的關係。

    舉個大多數人都了解的例子:贈與讀者100元獎金,你會選擇現在拿還是下個月拿,甚至是半年後或一年後才拿?有些讀者可能覺得沒差,早點拿或晚點拿的差別而已。沒錯,對於通貨膨脹和利率無感的人,確實會覺得沒差,因為這些人無法體會時間蘊藏的價值,但有點金融概念的人就能體悟,在通貨膨脹的環境下,現在的100元,其實相對價值是大於一段時間後100元,因為一樣的金額,能換取到的物資會相對減少,實質價值小於名目價值。

    考量金錢的「時間價值」,就會衍生利息的觀念,這也是為何借貸的過程會有利息,因為你額外借取金錢的「使用時間」,這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且這筆金錢的「使用時間成本」會因為來源有很大的差異,對於使用「金錢轉換效率」很高的人來說,向他借貸的成本就會非常高,因為他可以讓錢的使用效率大幅提升,這也是為何金融市場上,當各國央行調整利率時,證券資產和匯率的變化幅度會很大,只要當往來金額大到一定規模,金錢的使用者一定會面臨錙銖必較和分秒必爭的情境。

    市面上經常可以看到很多儲蓄險的保單,那就是典型的財務公司使用「金錢的轉換效率」比保戶來得更高,所以跟保戶借錢來投資是划算的。如果你的投資效率能比儲蓄險的保單效益更高,那麼你就不需要去購買那些儲蓄險,因為金錢在你手上的時間價值更高,也相對值錢,誰耽擱你金錢的「時間價值」,你就可以用你的金錢的「時間價值」向對方索取利息,這就是金融市場的運作原理。

    誰的貨幣時間價值較高,就盡可能把資金交給他,讓他透過時間去套利,最終達到整個社會的資金有最高的使用效率,企業之間的借貸融資也是如此,A公司賺錢很快,貨幣使用效率很高,投資人拿錢去購買他的股票,讓該企業擴大生產力,企業賺錢,股民跟著賺錢,民間財富一起提升,這就是「投資」的原理,一塊錢在一般人手上,名目價值就只有一塊錢的價值,但是一塊錢到美國股神(Warren Edward Buffett)手上,名目價值可能超過2塊錢,甚至遠遠超過3塊錢,所以有投資人願意把錢交給類似Buffett的投資操作者,然後負擔一些管理費或手續費當作成本,讓投資操作者來替自己產生更高的財富價值,這是雙方都獲利的賽局。

    另一個情境是,如果有B經理人和C經理人,兩人都能替你賺10%的報酬,但B經理人要半年,C經理人需要一年,你很自然的會選擇B經理人,再複雜一點,如果D經理人半年幫你賺10%,E經理人一年幫你賺25%,那麼你思考一下,很可能會選擇E經理人,因為考量時間成本,能越快達到效果者,金錢轉換效率越高,再更複雜一些,如果一開始你並沒有錢,你必須花半年15%的借貸成本,才有錢交給這些經理人投資,那麼你還會去借貸來投資嗎?很顯然的,絕對不會,因為這些投資效益比你借貸的成本還高,你沒道理這麼做,除非你沒有財富時間價值的觀念,低估了你借貸的成本,或者你高估了投資的效益。

    個人、企業、國家,其實都很適合利用這種資本使用效率的落差,得到對自己發展有利的資源,現今全球大部分的經濟體,都會發行國債,不管是內債還是外債,舉債來讓內政產生更有效率的運作,其實未必是壞事,因為全球長期低利率的環境下,資金的使用成本其實相對低,如果發債成本夠低,產生的經濟效益夠高,那其實應該發更多債才對。

    絕大多數中產以下的階級,都很怕背貸款,就算是利率很低的貸款,大多數人也不要這「負債」,但相反的,很多有錢人都會有貸款或融資,甚至巴不得有更多融資和貸款,只要使用這些資本的成本夠低,而資本獲利的效率夠高,他們一定會很樂意去做,對於「金錢的轉換效率」很高的人來說,資本就像「韓信點兵,多多益善」。

  • 名目利率實質利率差異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9-01 0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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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1 永明Live: 黨團記者會「年金永續 世代正義」

    黨團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年金改革議題連日討論不斷,時代力量黨團今(1)日召開記者會,發表對於年金改革的四大主張,包括「應公平對待享有年金制度的每個人」、「應公開透明地再分配」、「要重視世代正義」及「要年金永續」,會中同時也宣佈將於九月二日起展開為期十天的國會外交行程。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首先表示,九月三號的大遊行將屆,時代力量的立場是,年金有永續和世代正義的問題,作為一個正常的國家我們一定要面對嚴峻的年金問題。他指出,年金改革必須根據三個基礎,第一是客觀事實必須釐清,二是政府財政永續性,第三是世代正義,「對於目前即將進入職場的新生代,這是非常重要的。」

    時代力量提出的四大訴求為,一、應公平對待享有年金制度的每一個人:不論從事何種職業,在退休後,都應當擁有免於擔憂的老年生活;二、應公開透明地再分配:每一位台灣人都應老有所終,對於無法照顧自己的長者,我們必須要能提供最低保證;三、要重視世代正義:相同的職業別,若因世代不同,面對的制度效果不同,而導致年輕世代必須同時承擔在外在評論與實質結果皆不利的雙重壓力,這不僅是由這一代來透支下一代的幸福安定,更是不正義的;四、要年金永續:在經濟及人口的變動下,年金改革制度要能保持財政穩定。

    徐永明強調,年金制度改革不是要污名化任何職業,更不應用職業別的差異,來混淆年金改革的重要性,未來相關的修法進入到立法院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會繼續堅持主張。

    立委黃國昌表示,去年選舉期間,時代力量就提出了年金改革相關主張,至於進入立法院之後沒有立即提案,是因為支持蔡總統成立「年金改革委員會」來討論相關的問題,所以時代力量黨團會待明年年金改革委員會的結論進到立院後,加以審議。

    另外,黃國昌也提到要在「無知之幕」下進行考慮,對於制度的設計,要抽離原來的立場和角度,年金改革一定會造成一些痛苦和犧牲,改革不是為了針對某些人或群體,而是為了台灣的下一代和未來發展,呼籲大家要在理性和可以承受的變化中,做最縝密的討論。

    黃國昌也說,時代力量這次揭示的改革目標,也是學界及世界各國長久以來累積出的共識,各國都經歷過痛苦的改革過程,而目前在國際上相對成功的改革實例就是瑞典的「名目上確定提撥制」。瑞典的改革目標有四個核心內涵:實質上公平對待每一個參與年金制度的一份子、公開透明的重分配、在經濟及人口的變動之下保持財政的穩定性以及創造由民間機構管理的財政儲蓄。

    他舉例,瑞典的制度提撥比例是18.5%,但台灣目前最高的提撥比例是12%,可見還有相當的距離,而瑞典制度的所得替代率會隨著退休年紀逐年上升,鼓勵勞動人口依自己的狀況選擇適合的退休年齡。目前台灣因新舊制混雜,軍公教的年金所得替代率平均落在70~100%以上,潛在負債率高,年金面臨破產,國家承受的退撫金壓力對於國家財務狀況影響嚴重。

    雖然有相關討論提出「年金制度不會破產,因為國家還是要承受最後的給付義務」,但黃國昌表示,這只是將這個世代的債務交給下個世代去承擔,並不是好的解決之道,應該要多為未來世代考慮,提出更可行的方案,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黃國昌舉公務員退休金為例,說明舊制與新制在計算基數上明顯不同,過去設計18%優惠存款利率,是為了彌補當年公務員本俸普遍偏低的情形,但是「定利率」的設計是目前遭遇最大的問題,當年銀行的定存利率約12-14%,故當時政府需要補貼的數額約4%,然而現在已經是趨近零利率的時代,大環境已經明顯不同,現況是每年補貼優惠存款利率已經超過800億。黃國昌強調,必須釐清制度設計時的時空背景,充分瞭解背景事實及實際的現況,才能夠就制度的改革提出具體的建議和立場。

    黃國昌也肯定目前年金改革委員會透過直播,及公開相關會議資料和透過易懂的圖表來呈現年金,他再次強調「現在已經到了不改不行的關口」。對於九月三號的遊行,時代力量表示尊重,但是不理解遊行對於年金改革的具體訴求及願景是什麼,所以不多做評論。

    林昶佐補充,在他的選區有很多年輕的軍公教人員向他反應,對年金制度表示擔憂,若是年金改革不能考慮到世代正義,「那連退撫金我們都不想繳了!」林昶佐也提到目前有很多錯誤的資訊在流傳,年輕的軍公教人員也對目前代表軍公教立場者表示質疑,對於自己真正的立場無法被反應,深感焦慮也害怕成為制度改革下的犧牲者。

    關於記者提問指出政府應承擔錯誤制度政策的後果,黃國昌表示當年制度改革的當政者,其政治責任是清楚的,政府的確應為錯誤的政策負責,但是由誰加以承擔?黃國昌說「國家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一群人的集合」「過去錯誤的政策,如果到現在還不改,承擔後果的是年輕的未來世代」,這也是為什麼現在必須立即改革。

    他強調,法律上也有許多原則可以依循,國家在財政上若已經明顯無法負荷,討論既得權就沒有意義,而信賴保護原則的闡釋,大法官第717號解釋中亦有詳加說明。時代力量的立場是,在原則上不同業別的所得替代率,應該維持一致的水準,當然每個人的本俸不同,退休金也不同,公平的對待所重視的是實質上的公平。

    徐永明也在會中公布了時代力量的「用世界的高度,走台灣的路」國會外交行程,將在九月二日啟程前往歐洲及美國,為期十天,會與各國的友台國會議員、智庫進行交流,也會就時代力量目前在國會的工作進行分享。關於出訪的安排,因為立法院的議程充滿不確定性,所以行程上持續的有異動,黃國昌表示非常感謝這次協助安排的國際友人,原來有安排要到日本東京,但配合立院開議的時間所以取消,期待之後有機會與日本國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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