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同意搜索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同意搜索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UponSunrise (凌熙)看板TPC_Police標題Re: [閒聊] 自願搜索同意書時間...
同意搜索 在 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36
#大麻煩不煩EP49 #謝和弦來了 你們敲碗我們聽到了,這不就來了嘛! ⚡ 大來賓: 謝和弦 ⚡ 你被謝和弦了嗎? ⚡ 創作靈感是抽出來的? ⚡ 真的生病了 ⚡ 自己把大麻交給警察的原因竟是 … ⚡ 為什麼老是在提大麻? ⚡ 阿扣的刺青 ⚡ 勒戒所有受到「特殊關照」? ⚡ 怒吼「當台灣人是塑膠做...
節錄部分原文
※ 引述《ImMyFriend (強者我朋友)》之銘言:
: 結果案子送上去之後嫌犯向檢察官供稱,
: 他只有同意警察「查看」他的車子,
: 沒有同意警察「翻找」他的車子。
: 所以反咬警察認為搜索過程不合法,
: 學長被檢察官傳喚開庭,見面第一句話是
: 「你他媽的知不知道這樣程序不合法?」
: 「這個案子如果送上去我保證法官玩死你」
: 「相不相信送上去之後你的主管跟政府都不會挺你」
: 因為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現場簽立自願搜索同意書,
: 所以搜索及起獲的過程一切不合法。
基本上檢察官不可能會說第三句話,好吧就當作真的是在做夢 但要做也做得像一點
原PO沒看過檢察官罵人嗎?
: 啊,為求方便,自搜書都是等犯罪跡證查獲後,
: 回所內偵訊時才會叫他簽名呢。學長心想,
: 「所以現場口頭同意不能算同意搜索嗎?」
太久沒上來回文,當掉重開編輯
發現上面已經有熱心人士先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判決拿出來了,
先幫你劃重點,有空多看↓
因此,現行偵查實務通常將「自願同意搜索筆錄(或稱為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與「搜索、扣押筆錄」二者,分別規定,供執行搜索人員使用。前者係自願性同
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故執行人員應於執行搜索場所,當場出示證件,先查明受搜
索人有無同意權限,同時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書面)後,始得據以執行
搜索,此之筆錄(書面)祇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警察若係依被告自願同意搜索
,自應於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被告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你這個夢爭點在沒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下的搜索扣押物品,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我國刑訴對於證據能力採德派的相對排除主義(刑訴158之4)
這件起訴送到法院後,扣押物會被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力的機率
我看比年改改回原版的機率還低啦。
: 學長這樣問檢察官,反而被酸了一頓。
: 「政府都把你們的年金砍成這樣了,
: 為什麼還要這麼認真搞這種績效呢?」
: 學長在故事的尾聲跟我說,
: 以後只要我身上帶了毒品,被警察盤查,
: 我就聲稱拒絕簽立自願搜索同意書,
: 警察不只不能搜索我,還必須立刻放我離開現場,
: 否則我可以 警察強制呢^_^
: 頭殼壞掉的人才會帶毒品在身上簽自搜吧?
: 那警職法內「已生危害或即將發生危害」
: 那條規定中可以盤查搜索的前提呢?
: 「如果有人在他的車子裡面大喊救命,
: 就就叫做已生危害,才能依警職法盤查搜索」
: 學長打趣的說。
: 要求警察提供毒品績效,
: 卻因為人權關係修改了刑訴法的自搜條款,
: 修改後警職法並未對刑訴修改的內容跟進,
: 造成警察盤查搜索時綁手綁腳,
: 出事被反咬後長官跟政府卻閃邊站,
: 這就是警察緝毒的真諦啊。
: 在夢醒來的那一瞬間,
: 彷彿看到阿哲學長輕蔑的笑容呢。
: https://i.imgur.com/rcsAEFH.jpg
這就是很典型的警察作夢文章,由本身警察的主觀想法去看法律
警職法的盤查什麼時候又跟文中的搜索混淆在一起?實在是看不懂
我只看到了藉著夢境在紓發自己的不滿,順便嘲諷一下大家 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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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有數種符合法律規範的方式,
但我想既然是假作夢分享案例真抱怨文,就不在這獻醜了
佛系警察的另一張圖是我做的,但也不是叫大家什麼都不管
把自己弄得憨憨像白癡不讀書,整天等著領薪水
扣掉智障職場外還有很多東西可以探索,不要把自己的心給侷限住了
特別喜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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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予以排除,必須考量容許其作為
認定事實之依據,是否有害於公平正義。倘依憲法所揭示之基本精
神,就個案違反法定程序情節、犯罪所生危害等事項綜合考量結果
,尤以蒐集非供述證據之過程違背法定程序,因證物之型態並未改
變,故認以容許其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始符合審判之公平正義及
公共利益,而不予排除,自不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4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目的,為保全證據並確
保刑罰之執行,於訴訟程序之進行,固有許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
惟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若為
達訴追之目的而漫無限制,許其不擇手段為之,於人權之保障,自
有未周,故基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之
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
、扣押;至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若不分情節,一概以程
序違法為由,否定其證據能力,從究明事實真相之角度而言,亦難
謂適當,且若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
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輕微
,若遽捨棄該證據不用,被告可能逍遙法外,此與國民感情相悖,
難為社會所接受,自有害於審判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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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04:42:49
簡單找就好
臺南地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3號
看看人家刑事小隊長是怎麼把自己玩進去蹲的...
※ 編輯: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12: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