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合理懷疑要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合理懷疑要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ormg (...)看板LAW標題[問題] 警職法的合理懷疑是否降低了釋字535的標準?時間W...
合理懷疑要件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9 01:02:09
《屏北高中趁期末考搜查學生宿舍》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1/29 編輯:馬羽臣、鄭巧筠 校正:池映曦、鄭傑允 事件敘述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於19日接獲許多國立屏北高中生指出,學校教官、主任日前以內務檢查名義,趁學生期末考時,進入男女學生宿舍進行普遍性搜查,甚至翻看學生行箱...
釋字535說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可臨檢。
後來立法的警職法規定,除了訂定釋字所說的內容構成數款的臨檢要件以外,
多增加了一款「也可以臨檢」的要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
固然,如果大家用目的性解釋的方法,是可以讓系爭內容維持釋字的標準;
問題是這種解釋方法又不知是否被實務界接受?
至少從文意上,是否警職法此一規定,其實是悄悄開了一款擴大警察臨檢權力的後門,
將釋字535「有事實足認」的高標準予以降低了?
畢竟從中文的理解,當警察對走在大馬路上的民眾講:「我看你舉手投足像扒手樣。
『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身分證給我看!」好像可以講得蠻順的。
這跟警察理直氣壯的說「我有『事實』(畢竟,舉手投足『像扒手樣』不能算是犯罪之虞
的事實)『足認』(怎麼定義「像扒手樣」?走路像猩猩算不算?)你有犯罪嫌疑,身分
證給我看!」可大大不同。
請教各位看法,「合理懷疑」是否降低了「有事實足認」的臨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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