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合理懷疑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合理懷疑要件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合理懷疑要件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合理懷疑要件產品中有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 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 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

合理懷疑要件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9 01:02:09

《屏北高中趁期末考搜查學生宿舍》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1/29 編輯:馬羽臣、鄭巧筠 校正:池映曦、鄭傑允  事件敘述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於19日接獲許多國立屏北高中生指出,學校教官、主任日前以內務檢查名義,趁學生期末考時,進入男女學生宿舍進行普遍性搜查,甚至翻看學生行箱...

合理懷疑要件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還是決定把整篇文放上ig了~ @ili.cheng #雞排妹#鄭家純 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

合理懷疑要件 在 歷史哥HistoryBro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17 07:26:34

(自由)武漢肺炎》男留言「政府刻意隱瞞許多實情」遭辦 法官不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4792 摘要: 裁定指出,何男今年2月10日上東森新聞臉書防疫新聞留言區,指出「人民不是應該有知的權利嗎?政府刻意隱瞞許多實情...

  • 合理懷疑要件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7 1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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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
    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
    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
    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
    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
    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
    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
    ,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
    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我可以說台警不意外嗎
    盤查的問題講過很多遍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講得很清楚,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但 #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
    但是必須要符合第6條的要件
    包括必須要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等等

    但今天移工出門倒垃圾到底有什麼犯罪嫌疑
    我看新聞說警察又認為移工「眼神飄忽」

    到底要用「眼神飄忽」這個藉口幾次
    我說你飄忽就飄忽

    這位移工並非通緝犯,也非現行犯,警察更沒有任何理由先違法盤查再把他帶回警察局

    員警違法行為根本已經侵害移工的人身自由甚至名譽權了!!
    如果你覺得這樣的行為很誇張
    用關鍵字去搜尋
    其實會發現這樣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
    然後每次都是會說懲處會調職

    但同樣的事情一直發生
    台灣警察的素質低落不是一天兩天
    到底要發生多嚴重的事情
    才願意改革才願意提升呢

    #快要變成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警察了

  • 合理懷疑要件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6 10:06:53
    有 29,988 人按讚

    震驚難過
    又聽到酒駕肇事致死的悲劇
    而遇害者是老友暐瀚的母親

    每次悲劇
    大家都憤怒的要求提高罰則
    但大家知道嗎?
    依現行酒測的規定
    罰則再高
    酒駕者依然可以心存僥倖

    因為警察,依目前的法規
    其實並不可以隨機性的對用路人實施酒測

    前陣子,詹姓音樂老師被警方違法盤查
    我們知道警察並沒有「想盤查就盤查」的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要件
    這一點我認為合理
    因為「隨機的身分盤查」對「人身隠私」的侵害較大
    應該要有較高的標準
    不應任意、無差別的為之

    但酒測並非「身分盤查」
    而是確認行為狀態
    對人身隱私雖仍有侵犯
    但程度相對較低

    然而依目前的法規,警察要對用路人予以酒測,也必須要有「合理懷疑」

    亦即《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酒測

    問題就在這邊,法律要求警察「客觀上有危害才能攔停酒測」,可是不把車子攔下來,警察要怎麼知道有沒有酒駕?

    給大家看幾個案例

    2016年,某酒駕的用路人看到前面有酒駕臨檢站,就在路邊停車;警察於是主動上前,要求酒測,被用路人拒絕。法院判決警方的酒測違法,因為:「人民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不能因為用路人在酒測臨檢站前停車,就說他有酒駕嫌疑。」

    2019年,一名機車騎士從華中橋機車引道下橋,遇到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18毫克。後新北地院認為警方酒測違法,對下橋民眾無差別的攔查,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規定,取得的酒測值不得當作裁罰依據。

    2017年,警政署發函「禁止員警在民眾停等紅燈時,持酒精檢知器無差別酒測」,但台北市警局至少到2019年,都還在用這樣的方式,市警局說:「民眾可以拒絕」。既然可以拒絕,難道酒駕的人會傻傻的去吹嗎?

    這樣的法律實在必須檢討

    喝酒到一個程度的人,有些會覺得自己很正常,不認為開起車來有什麼危險,這就讓酒駕的人有一種「賭賭看」的僥倖之心

    而實務的判決上,只要警方沒有辦法舉證「合理懷疑」,那麼就算是實施酒測也會無效

    酒駕攔檢,對人民法益的侵害相對較小
    不像盤查身分,對隱私權的侵犯較大
    但酒駕攔檢,對酒駕的嚇阻卻很大
    我們應該要對酒駕攔檢
    多一些容忍,給警察多一些授權

    我的主張是,授權警方在指定的酒駕熱點路段,可以對車輛進行隨機性的酒測,遇測人不得拒絕

    否則
    徒有重罰
    難以攔檢
    酒駕肇事者的僥倖心態難以根絕
    而類似暐瀚母親的悲劇
    只會不斷發生

    當然,這可能引起是否牴觸釋字535號釋憲文的爭議
    但解釋文說警察不能沒有理由的隨機臨檢
    仍可解釋為那是對「人」,不是對「交通工具」;

    何況現行制度,光是在「治安熱點」就足以是盤查身分的要件
    舉重以明輕,酒測對當事人的侵害更輕微
    在酒駕熱點隨機執行酒測,應該也是合憲

    倘就此有爭議
    不妨再聲請釋憲
    我也呼籲
    掌握憲法解釋的大法官
    在保護人身隱私的同時
    也應該要想想
    那些被酒駕者奪走的無辜人命

    #酒駕零容忍
    #酒測多容忍
    #重罰之外授權加強酒測攔檢也很重要

  • 合理懷疑要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9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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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reurl.cc/g8Xde4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