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z61007 (塵世裡迷途的小書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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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
時間Sat Jun 13 17:56:33 2020
原文恕刪
其實如果以後遇到這種事可以直接向警察提出
釋字第535號拒絕接受臨檢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
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對方堅持要查證你的身份,你也能提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先記錄他的編號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如果最後你提供你的身分證字號或者出示證件,對方仍要你去派出所的話
你可以提出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1項及第3項,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並向警方請求
交付異議紀錄單,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可依法提起訴願
及行政訴訟,如特殊情形另涉刑事妨害自由,也能提出告訴。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應該是這樣吧!有錯請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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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閒聊] 我被帶回派出所了 今天在全家便利商店刷台新點數,走出門口時兩位警員上來盤查問我領多少錢,
請我把卡片拿出來然後就被請上警車
https://i.imgur.com/zGcI1Ab.jpg 我就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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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91.2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nk_Service/M.1592042200.A.5FD.html → az61007: 簽名檔就大概這樣啦,如果您不同意我會刪掉06/13 17:57
推 KMTGG: 警職法第六條就是釋字535的產物啊......再提釋字535沒意義06/13 18:01
→ az61007: 順序寫反了XD06/13 18:04
推 Infimum: “並警方請求交付異議紀錄單“,這句話有少字嗎?有點看06/13 18:04
→ Infimum: 不懂06/13 18:04
推 esunworld: 碰過警察盤問,確認不是車手以後就離開了。06/13 18:06
推 aa85720tw: 四樓 少了一個向字吧06/13 18:28
※ 編輯: az61007 (111.240.91.230 臺灣), 06/13/2020 18:33:58 ※ 編輯: az61007 (111.240.91.230 臺灣), 06/13/2020 18:39:45 → bailan: 個人原則是要看身分證查身分我是OK,互相方便一下。 但是06/13 19:27
→ bailan: 過度擾人的就會想去投訴了。 遇過臨檢很多次,多半都身分06/13 19:31
→ bailan: 證看一下就OK了,只有一次看了身分證還不OK,搞了十來分鐘06/13 19:31
→ bailan: 還說身分證不本人的,還想要搜身。 事後就給他投訴上去了06/13 19:32
推 Infimum: 感謝 06/13 19:40
噓 fliersky: 要用人家個資先問吧?噓簽名檔 06/13 19:45
https://imgur.com/RZhR8fZ 我有問啊你要不要補推XD
※ 編輯: az61007 (111.240.91.230 臺灣), 06/13/2020 20:11:10 推 stilllonely: 可以把ID拿掉嗎? 06/13 20:26
這樣子呢?
噓 jasome: 原po是回答「這怎麼做」 哪有說同意啊... 06/13 20:39
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所以在推文處就先補上「如果不同意會刪除啊」
→ jasome: 提醒 未取得原po同意作成簽名檔 經檢舉會被開罰單喔06/13 20:40
推 stilllonely: 謝謝大家沒事的06/13 21:12
※ 編輯: az61007 (111.240.91.230 臺灣), 06/13/2020 21:12:34
→ koreapig5566: 這種都是店員覺得可疑報案的啦 06/13 22:59
→ koreapig5566: 超商提款車手太多了。 超商店員不錯有警覺性 06/13 23:00
推 attila125: 別繞大圈,他只要懷疑你是車手就可以帶走了 06/14 00:01
→ stilllonely: 是嗎? 06/14 00:16
噓 chris0123: 照這樣說,警方也不用抓車手,都用原PO理由拒絕好了。 06/14 00:28
→ aa133456: 一個人長時間操作提款機 加上旁人乍看之下也不會知道 06/14 01:12
→ aa133456: 你用幾張卡 當然就有相當理由懷疑實施幫助詐欺的行為 06/14 01:14
→ aa133456: 盤查一下也是剛好 不然都不用抓車手了 06/14 01:14
→ cityport: 最爛的法律就是寫什麼"比例原則""必要程度"沒人分得清楚 06/14 02:23
→ cityport: 全部都給恐龍自由心證..還有一群噁心的人護航恐龍 06/14 02:24
→ cityport: 現在這個世界就是保護壞人..好人受害你活該 06/14 02:25
→ pjung: 慘了車手也學起來了 06/14 02:41
噓 greatyang: 就給他查會怎樣? 越不給人盤查,警察可以直接上的... 06/14 03:26
→ coyoteY: 懷疑要有客觀事實才能帶走啦..不然就大亂了 06/14 06:24
噓 tandzh: 限縮警察職權查諿車手是反效果,哪天家人被詐就現世報 06/14 07:31
噓 s99770045: 如果警察是依法行政有錯嗎?台灣為什麼變詐騙王國?總 06/14 07:50
→ s99770045: 是對詐欺犯輕輕放下 06/14 07:50
推 yuenru: 超商店員的警覺性也真高。是被騙過? 06/14 08:28
推 st442222: 員警好像都有向店員宣導防詐騙,例如客人買太多遊戲點 06/14 08:36
→ st442222: 數要通知警方之類的 06/14 08:36
噓 smalltong: 警察對詐騙警覺心高明明是好事! 06/14 08:47
→ pilot1982: 實際上很多案例都是交由警察自由心證了,跟取締交通違 06/14 08:58
→ pilot1982: 規一樣,他說了算。寫一堆沒意義因為警察自己也聽不懂 06/14 08:58
→ pilot1982: 你在說什麼,除非你一開始就打算訴訟 06/14 08:58
→ chunyulai: 沒幾個警察聽得懂這些東西 除非特別進修過的或警官 06/14 09:25
→ Ulster: 我覺得操作提款機20分鐘就構成合理懷疑了.... 06/14 11:14
→ tino9808: 釋字535後才催生出警職法,況且在提款機前面太久第6條 06/14 12:20
→ tino9808: 要件已經符合~ 06/14 12:20
→ tino9808: 所以認為學長帶回去 沒錯 06/14 12:20
推 barkids: 沒用的,在提款機前停留操作過久,已具相當理由懷疑有實 06/14 19:32
→ barkids: 施犯罪行為之虞,例如詐騙車手。在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衡 06/14 19:32
→ barkids: 量下,縱然請回警局了解,也難認其違反比例原則。 06/14 19:32
推 jason001007: 沒必要這樣為難警察!他也只是怕你被詐騙而已! 06/14 20:55
噓 freeawei: 就是這種人讓台灣警察槍都不能開 06/14 22:42
推 erik8866: 槍不能開跟這個有啥關係? 法律就這樣定了不改怪我囉? 06/15 00:21
推 alisha2224: 你站到店員報警,如果已經超過一般人使用atm的時間, 06/15 12:07
→ alisha2224: 確實可疑啊,警察有權盤問沒有錯,這不是隨機攔車臨檢 06/15 12:07
推 huangkai: 推 06/15 13:28
噓 IanLi: 有高風險樣態還不能查,執法的即時性在哪裡?? 06/15 23:56
噓 mathrew: 警察真可憐 認真做事也要被刁 06/16 07:50
→ wtfconk: 與其跟條子這樣玩,不如就配合吧,雙方省時省力結案交代 06/16 22:27
→ wtfconk: 較令人不解的是原案為何會被舟車勞頓帶到派出所?吃飽閒? 06/16 22:27
噓 ANDY2006: 我就問一句在ATM前面搞這麼久你覺得正常嗎? 06/18 07:34
推 superwings: 條文跟釋字是針對臨檢,依po說明,警察並非「巡邏」 06/18 09:46
→ superwings: 時發現異狀,根本不是「臨檢」。先弄清楚定義再談! 06/18 09:46
噓 nisi0773: 警察認真作好工作也被你這樣刁... 06/20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