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
#到底小花可以不可以告小明詐欺?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通常我們認為要構成詐欺罪有四個要件
1. 不法所有的意圖 2. 施用詐術 3. 被害人因為詐術而陷於錯誤 4. 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物
#互送禮物卻沒送為什麼不構成詐欺?
姑且不論他當初是否是為了騙取小花的禮物才說謊互送(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還是事後阮囊羞澀或是移情別戀才不送這個根本性的問題,就算小明真的是要框小花才說謊,小花會送小明生日禮物的原因,真的只是因為小明說過要送她嗎?還是因為愛小明、要討好小明,就算小明有不送她的風險,她也會送小明呢?這個就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問題了。大部分情況,如果小花是因為自己愛小明而做出的決定,是沒法告小明詐欺罪的。
#也許有人會說,小花刑事告不成,那就告小明民事的債務不履行好啦!
#很多人忽略了,要負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必須這是一個「債」才行。到底這是不是一個「契約之債」呢?
#我們可以先來釐清,互送禮物是贈與契約、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互易契約、或是好意施惠行為
比如小明所謂「禮物」是帶小花吃大餐或是一起上山泡溫泉,這根本就不是契約而是好意施惠行為,當然就沒有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比如小明說要送小花鑽石,這是一個贈與契約。贈與物在移轉之前,贈與人是可以不附理由撤銷的,所以小明是可以反悔的!(要撤銷只要用口頭通知小花:「我不送了!」就可以了)一旦撤銷,也沒有債務不履行問題。
#民法第 412 條第1項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如果是附負擔的贈與(約好了小明送小花鑽石,小花才送小明汽車),然後等小花送了小明汽車,但是卻一直沒等到小明的鑽石的時候,才能要求小明履行(但是也不能要求小明送價值超過汽車的鑽石),或是汽車已經移轉,小花也可以撤銷,把汽車要回來。
#民法第 413 條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最後是互易契約,雷丘律師認為互送禮物被解釋為互易契約可能性很低
姑且不論小花或小明收到對方收到禮物之前不知道裡面裝什麼東西的情況(標的物不確定,必要之點未合致),就算事前已經講好是什麼東西,依一般社會通念,送情人禮物是表達好意或是討對方歡心,會有情侶間在送禮的當下,把對方的禮物當成是自己禮物的對待給付嗎?而且兩個人對這一點還合意?
#要知道只要其中一個人不這麼認為,就是意思表示不合致,契約就不成立囉
#你總不能送的時候甜甜蜜蜜,快分手了才硬說是互易吧!
#意思表示錯誤的問題這邊就不討論了,太長了
#小花擔當:@ggshacylin
#多謝機機這些日子擔當小花的辛勞,今天是她的生日,雷丘律師僅以此文祝機機生日快樂
合意撤銷贈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上法院,哥講的是證據!蛤!這麼硬啊!
告狀俠和當事人案談時,當事人常常站在自己的立場而認定關乎訴訟勝敗的主要事實存在,而有所誤解,其實重點往往不是在於這件事情發生的過程看起來有多麼合理,有多麼的天經地義,而是你能不能向法院證明這件事情存在。
事情是這樣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這就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你應該有的基本概念:
你是原告,本於法律所提出的請求(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要看你所主張的具體生活事實和提出的證據,是否該當(符合)該法條的抽象法律要件?若經法院「認定事實」符合法律要件,你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你上法院提告請求甲,還給你之前借給他的借款50萬元…
簡單來說,那你要向法院證明
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就是你有借錢給甲的意思,甲也有要向你借錢的意思)
2. 借款已經交付甲之事實
此時,如果你和甲之間没有寫下清楚的借據,又没其他人在現場見聞知悉這件事的話,甲只要否認(相信我,通常會),那你就有相當的困難去舉證證明你和甲之間存在消費(金錢)借貸關係…
這涉及到舉證責任之歸屬,也就是江湖上流傳的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有人會說,律師,我有匯款給他的單據或銀行轉帳的紀錄啊!這總行了吧?
我如果没借給他錢,我幹嘛匯款給他?
Hen抱歉,單純只有這樣的證據還是不行…
各位想想,你會匯錢給甲的原因可能有百百種,可能是你跟他買東西、可能是你上星期和甲一起去夜店没帶錢,甲先幫你墊付,你要還給甲、也可能是你贈與給甲的(蝦毁?我送給他?給他買藥啦!)(原因還有很多種,就讓各位自行想像),總之,甲只要否認這是借款,就算他答辯的零零落落,舉證責任還是你身上,單純的匯款事實,無法推論出『1. 你和甲之間有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
不當得利?只怕是更難,你要舉證證明你匯給甲的金錢「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蛤??文字都看不太懂了,怎麼證明啊!)
回到本案,林翁是主張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另外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部分,本文暫不討論)
那麼林翁就要證明:
『兩造於贈與系爭土地時已有約定孫子需要扶養林翁至終老之負擔』
可是,林翁並没有將此附負擔的贈與契約製作成雙方合意的書面,也没有任何證人可以證明雙方確實有這樣的約定,就算孫子曾有匯款給林翁的事實,從上面的所舉金錢借貸的案例,可以知道,匯款的原因有百百種,也無法推論出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意思;所以,導致法院最終無從認定雙方之間有這樣約定的事實存在,也就没法子撤銷贈與。
更何況,林翁也有在法院審理時說出:
「我跟被上訴人之母說要把土地贈與被上訴人,我心裡想被上訴人應該要扶養我到百年之後,但沒有說出來,也沒跟被上訴人說叫他扶養我,我錯就錯在忘記跟被上訴人說叫他養我」(雖然律師已經很用力想要拗回來,但是難!)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告訴大家,小心駛得萬年船,心想不一定事成,進了法院,證據為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0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