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司法官分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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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官分數產品中有2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相信準備司律二試或法研所的同學念到現在,刑法的底子應該有了,程度也ok,但真正練習題目時會發現:我知道這題在考什麼,但寫不深,沒辦法拿到不錯的分數。 老師認為,這也許是學者文章念不夠,導致在寫題目時,只能比較淺碟地說明爭點,忽略同一個爭點有多種見解交織而成的可能性。這也是為什麼「#文章」在司律二...

司法官分數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關於司律一試的準備(&🔔筆記分享) 8/8就是司法官、律師一試考試,給爸爸最好的爸爸節禮物,就是#一試就過! 剩下一個月的準備期,想要跟各位考生分享當初準備一試的4個重點! 📍1. 倒數第30天時,不管有沒有唸完,都花一天寫一回考古題! 一試只是個門檻,輕輕越過即可,但也切忌大意失荊州!考前一...

  • 司法官分數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16:01:56
    有 72 人按讚

    我相信準備司律二試或法研所的同學念到現在,刑法的底子應該有了,程度也ok,但真正練習題目時會發現:我知道這題在考什麼,但寫不深,沒辦法拿到不錯的分數。

    老師認為,這也許是學者文章念不夠,導致在寫題目時,只能比較淺碟地說明爭點,忽略同一個爭點有多種見解交織而成的可能性。這也是為什麼「#文章」在司律二試很重要,因為要詳述學說見解,還要寫你的個人意見,這些答案要去哪裡找?「#學者文獻」應該是你的寶庫。

    正是考慮到同學可能有這樣的問題,加上同學們沒時間整理那麼多文獻,因此,老師去年在讀享出了一本《#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透過整理、改寫大量的文章,提點同學不同學者思考問題的角度,並念懂相關爭議。

    此外,如果你 #已經考上律師,現在 #正準備挑戰司法官的窄門,老師非常推薦參考這本書。現在律師和司法官是考同一份考卷,內容要寫深、寫廣,靠的是閱讀較困難的書籍來做補充。同學們程度本來就很好,但如何「好上加好」,能跨越二試通過的門檻,刑法這科真的是你可以好好把握的。

    當然,如果你刑法基礎不穩,我覺得直接挑戰《周易的刑法文章解密》,可能會很痛苦,可以選擇老師其他的著作來念。

    這本書到明年過年前都不會改版,同學不用擔心現在買了隔幾天就冒出新版這樣。

    附帶說明,同學不要覺得是2020年版就嫌它舊。司律二試刑法這科會考的文章,也不一定是新文章,而是「重要的文章」。有些文章就是歷久彌新,值得一再回味的經典,你怎能不讀?

    要加強答題深度,可到以下網址選購本書:

    新學林👉🏻 https://www.sharing.com.tw/product.php?isbn=TPC03

    博客來👉🏻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65174?sloc=main_mb

  • 司法官分數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3 00:03:06
    有 241 人按讚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準備司法官、律師以外考試的同學,在考試延後的情況下,對於「選擇題」和「申論實例題」兩種不同題型,準備上要怎麼應對呢?

    首先,就「選擇題」來說,無論是司律一試還是其他考試(例如四等刑法概要考的刑法選擇題),在我看來出題方式都差不多,仍以「條文」和「實務見解」為命題重點。畢竟選擇題要公佈標準答案,通常不太會以學說見解為答案(因為不同的見解很多),條文有規定的、實務(以最高法院為主)有定見的,自然會成為答案。縱使我們可能對實務見解不滿意,但選擇題考試還是要以此來選。觀察四等刑法概要選擇題,測驗的多半是基本觀念,如果努力練題目+訂正,應該是可以拿到不錯的分數。基於此,老師認為,同學要有讓自己「選擇題全對」的自信,努力說服自己「我一定會考高分」。當然,這不是紙上談兵,而是要配合練習題目&訂正,能練多少就練多少,且要仔細檢討。剛好現在比較有時間,應該有時間多練點題目。

    再來關於「申論實例題」,有時候我覺得,三四等刑法考的題目,有些難度還蠻高的!!而且通常不能看法條,所以必須要記條號、條文的重要內容。正好因為考試延期,多花點時間記條文。或許會覺得很痛苦,但沒辦法,這段過程是必要的,人家說「痛苦會過去,美會留下」,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吧!

    另外,寫申論實例題時,通常需要寫「學說見解」。如果一個爭議問題有多數學說見解的話,請優先把它記起來,行有餘力再去記其他見解。畢竟,能在考卷上多寫一些內容,分數應該會比較高,有可能就因為多拿到的一些分數而上榜,千萬別忽略囉~~

    周易老師
    2021.7.13

  • 司法官分數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0 19:30:00
    有 321 人按讚

    【考績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也難得蒞臨立法院。我用這個機會,提出一個考績程序中關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爭議問題:
     
    「對於擬予各等次考績(特別是丙等)人員,應否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得否偕同律師到場協助陳述意見及申辯?」
     
    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只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諸如丙等考績等情形,就沒有明文規定,也造成實務操作上的困擾。
     
    事實上,在2015年時,就曾經發生警政署在專案考績會議拒絕律師陪同當事人在場的爭議。
    延伸閱讀:〈200法律人連署 要求警署撤銷男警蓄髮懲戒〉
    https://reurl.cc/WEAplk
     
    銓敘部2016年的函釋(2016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54111436號函),更明文表示只有在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的時候,才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和委任第三人到會。但「非屬影響當事人公務人員身分得喪變更之處分」(例如考績丙等),「機關自可本於權責准駁當事人所請」。
     
    對於這個問題,銓敘部周部長的答案是:要給予當事人不利處分,就應該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會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修法納入。周部長也當場同意,當事人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協助。
     
    對於周部長甚至考試院,近年以來願意正視公務人員權益、勇於任事加強保障的做法,我非常高度地認同和肯定。
     
    事實上,從政策面的角度,確實應該讓當事人在考績程序,就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首先,考評工作因為具高度屬人性,因此行政法院承認行政機關有相當的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範圍也只限於考績評定之合法性,而不及於妥當性。
     
    因此,如果不能在內部程序就讓當事人有影響考績的機會,等到「不妥當」但「尚無不法」的考績作成之後,就沒有辦法透過司法救濟處理。
     
    此外,依據實證研究,有律師參與法院的審判程序時,有助於審判的進行並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
     
    同樣的,如果在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就能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問題,也可以避免將這些重要的工作留到保障事件和行政訴訟程序處理,進而減輕保訓會和行政法院的負擔。
     
    然而,來自過去的保守見解和做法,仍不斷困擾著機關和公務人員。因此,除了質詢時提醒部長注意對於和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的這號函釋和過去的作法,我也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以臨時提案,促請考試院注意公務人員的程序權利。
     
    【追蹤律師考試變革檢討進度】
     
    另外,今天也追蹤了律師考試分數門檻的檢討進度。
     
    為了檢討律師考試400分的門檻是否合理,考試院秘書長在去年12月31日就表示,預計今年上半年召開與司法院、行政院間跨院際協調會。因此,我請秘書長說明目前的進度狀況。
     
    依據劉秘書長的說明,去年年底以來,考試院就有跨院進行交流,上上禮拜也有工作小組的會議。此外,會議也會討論律師、司法官和法制人員考試的整合。
     
    去年12月31日的考試院院會,考選部也提出「律師考試變革檢討報告」。我也請秘書長提供這份報告參考。
     
    希望律師考試變革的檢討能儘速完成,讓律師的錄取標準早日回歸「資格考」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