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569的網紅蔡筱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東區新夜市合法性 #確保攤商及住戶權益 針對 #東區 外傳將出現夜市,而地點就位於南紡購物中心對面,筱薇對此夜市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並強烈要求主管機關徹查。 平實段42地號空地屬「住宅區」而非市場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夜市)使用,業者如此光明正大招商,難道市...

  • 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在 蔡筱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7 18: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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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區新夜市合法性
    #確保攤商及住戶權益

    針對 #東區 外傳將出現夜市,而地點就位於南紡購物中心對面,筱薇對此夜市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並強烈要求主管機關徹查。

    平實段42地號空地屬「住宅區」而非市場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夜市)使用,業者如此光明正大招商,難道市府無法可管?

    台南市長黃偉哲回覆,除了於全球資訊網公告該土地禁止設攤外,也不排除考慮於該土地現場設置告示牌,向欲承租的攤商說明此地不能設置攤販;告示牌若被破壞則有妨礙公務的嫌疑。

    筱薇樂見夜市可以帶動周遭的經濟發展,但我認為前提應該是要在合法的情況下設立,否則包含攤商權益、周邊交通動線、環境衛生等衍生問題,恐怕只會加重社會成本。

    新聞報導:
    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10611

    📍台南市議員蔡筱薇服務處
    地點:台南市東區凱旋路225號
    電話:06-2091120

  • 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8-28 09: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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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譴責行政院淪為南市府開發局 記者會 採訪通知】

    時間:8月28日(周一) 早上10:00 (同志請於9:45集結)
    地點:行政院門口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媒體聯絡人: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 陳致曉 

    去年8月內政部在漠視自救會提出「南鐵不須東移、東移不增公益性、南鐵東移土地徵收不具必要性」的公文證據下,拒絕聽證程序,強行通過南鐵東移都市計畫案。同年9月,自救會向行政院提出訴願。然而,行政院卻於日前複製台南市政府辯駁理由而駁回訴願。
    今年三月,南市府與交通部在土地徵收程序未完成前,竟然將工程發包,並予開工。
    今年五月起,鐵工局又違反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規避前場公聽會居民質疑逕辦下場公聽會、刪除居民發問、假造會議記錄、強抬未惹事居民離開會場、拒絕居民參與會議強闖公聽會程序。
    林全去年8月公開指示「若能不徵收就不該徵收,他有意好好解決南鐵東移案,請內政部與居民再溝通」,但是行政院上述行徑明顯淪為台南市政府的開發局,蔡英文政府不敵Lying神政治壓力。正如葉俊榮教授所言行政聽證才能解決「決策與程序踐行均為行政機關,將使所踐行的行政程序只有形式上的意義而聊備一格」造成的「行政濫權、利益連結、犧牲公益、侵害人權」弊端。若行政院真的想解決南鐵爭議,就該立即停止工程發包、開工及違法假意公聽,應重審都計案,並舉辦聽證會才能贏回施政的正當性。我們懇請關心台灣土地正義的同志聲援,共同譴責行政院的包庇、濫權。

  • 台南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8-22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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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8出來以前,在94.11、96.6決時期,當時的考題,就頗值得再回顧:

    ◎甲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向乙縣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增加電子遊戲場業項目,乙縣以甲公司營業場所僅距離學校500公尺,不符合乙縣於91年10月28日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所為之公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600公尺以上為由,拒絕其申請。拒絕書中更進一步指出,乙縣於96年1月4日公布之「乙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必須距離學校800公尺以上,甲公司之申請更不符合該規定。甲公司不服該拒絕處分,依法提出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試問行政法院該如何判決?(25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9款規定「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九、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限制之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50公尺以上。」�
    【100薦升第二題****】

    ◎某甲欲於台南市開設電子遊歲場,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即以其店址距離學校150公尺,不符市自治條例之規定而否准甲之申請。然而立法院所通過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9條所規定的標準僅為50公尺,故某甲認為其權利受到市自治條例的侵害,而該自治條例應屬違法而無效。請問市自治條例條經何種程序產生?且甲之主張能否成立?請分別闌述之。(25%)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竣條例第9條第l項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囡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台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白治條例第3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百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兩點作直線測量。」
    【101台大行政法A第四題****】

    ◎假設對於檳榔業者之管理,經濟部早已本於其職權訂定檳榔業管理辦法,惟桃園縣政府有鑑於縣境內檳榔西施穿著過於暴露,有礙觀瞻,而經濟部所訂之辦法中對此未有明文,乃自行訂定桃園縣檳榔業從業人員管理自治條例,於該條例中限制檳榔西施之穿著,並經縣議會通過後發布施行。請問桃園縣政府可否自行訂定此種自治條例?若經濟部修改其辦法,加入限制穿著之規定,而其規定與桃園縣之自治條例不一致時,則應優先適用何者?
    �【99原特三第一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