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律師公會委任契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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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律師公會委任契約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2-10 18: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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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 律師究竟可否收取後酬?

    作者:高美雯律師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準此,除於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不得收取後酬外,其他類型之事件均可約定後酬。如律師違反前開規定,其與委託人所為之後酬約定因違反禁止規定應歸於無效(民法第71條),惟該無效並不影響整個委任契約之效力。

    此外,後酬之約定有無金額上限?實務案例中多有主張後酬不可高於各律師公會章程所定訂之酬金標準,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否即違背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惟法院認為該酬金標準係使用「宜」或「不宜」等文字,足徵該規定僅供各律師及當事人相關收費參考之用,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強制之拘束力,故若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給付後酬,應優先尊重當事人間之約定。

    再者,後酬之計算基準亦常成為爭議之一,例如雙方約定後酬按取得之土地持份20%計收,則該土地持份之價額,究以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計算,係以簽約時、起訴時亦或取得時計算?因此,雙方宜於委任契約中詳加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