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市違法雇主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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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市違法雇主查詢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302的網紅林佳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全台客運公車大體檢-雙北市】 ⛔️三重客運違法第一名!⛔️ 這星期內湖發生三重客運司機失控撞上人行道,造成一死一傷,撞毀24台機車,引發外界震撼,事後三重客運強調司機沒有過勞,甚至傳出司機有吸毒前科。 然而,綜觀三重客運歷年紀錄,根本就是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及勞基法的累犯! ...

  • 台北市違法雇主查詢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3 17: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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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台客運公車大體檢-雙北市】
    ⛔️三重客運違法第一名!⛔️
     
    這星期內湖發生三重客運司機失控撞上人行道,造成一死一傷,撞毀24台機車,引發外界震撼,事後三重客運強調司機沒有過勞,甚至傳出司機有吸毒前科。
     
    然而,綜觀三重客運歷年紀錄,根本就是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及勞基法的累犯!
     
    🚫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三重客運甚至是雙北地區這五年來,#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國道客運業者第一名!共計違法131次,罰款金額共計117萬9千元,遠超過第二名的大有巴士(71次)。
     
    而三重客運在雙北市區公車的違法部分,共計違法371次,罰款金額共計333萬6千元,#是違法第五名的業者。
     
    🚫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的部分,這五年來違法13次,違法金額高達220萬,去年勞動部實施專案勞檢,裁罰45萬元。
     
    而到底三重客運都是違反什麼項目呢?
     
    【勞基法】
    ➡️違反七休一
    ➡️違反加班工時上限
    ➡️少給加班法
    ➡️沒有給予休息時間
    ➡️沒有給予國定假日休假
     
    【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未依照核定路線行駛
    ➡️每日駕車時間超過10小時
    ➡️連續兩工作日間之休息時間未滿8小時
     
    顯然三重客運的司機,都是在體力及專注力負荷極大的狀態下工作。
     
    而交通部公路總局透過直接補助及間接補助(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這五年來高達將近1億5千875萬!
     
    換句話說,儘管這五年來,三重客運因為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以及勞基法,#被罰了671萬,也根本是補助金額的極小部分,難怪三重客運總是罰不怕!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呼籲交通部應該要重新檢討補助機制,面對累犯業者,應該要視情況調降甚至刪除補助金額,讓大量接受政府補助的公車業者,能夠負起道路安全的責任。
     
    交通部官員過去曾經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是工作時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居然寫「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比勞基法的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還要多!難怪司機的過勞狀況難以改善,交通部應該要制定合理的駕車時間。
     
    公路總局的資訊公開也有待加強,勞動部及環保署,針對違法雇主以及汙染業者,設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以及「即時監測資料」,但是公路總局及各地主管機關,針對違法的客運及市區公車業者,卻沒有公開查詢機制,把乘客的安全置於度外。
     
    面對累犯的業者,依據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公路總局可以部分停業,然而公路總局擁有這樣的尚方寶劍,卻從不使用,讓像是三重客運這樣的公司,在馬路上製造不定時炸彈的風險。
     
    接受大量政府補助的客運業者,擔負起公共運輸的任務,就不應該放任違法事項一再重演,一手拿高額補助,另一手把違法罰款當作繳納保護費,而這個保護費還低的可憐。
     
    請交通部拿出魄力,重新檢討對客運業者的補助機制,讓民眾坐車能夠安心,走路能夠放心!
     
    📣呼籲交通部📣
     
    1️⃣ 公路總局應檢討累犯業者之補助金額,視違法情節調降甚至刪除。
    2️⃣ 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制定公共運輸駕駛合理工時上限。
    3️⃣ 比照勞動部及環保署,公佈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違法名單。
    4️⃣ 落實公路法第47條、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8條,勒令累犯業者部分停業,直至改善。
     
    📣呼籲勞動部📣
     
    1️⃣ 不得將駕駛排除勞基法第36條之適用
    2️⃣ 針對工時相關違法的裁罰上限,應再提高
    3️⃣ 針對交通運輸業之專案勞檢,應再提高檢查頻率及次數

    備註:以上資料統計期間自2015年至2020年4月底

  • 台北市違法雇主查詢 在 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7 1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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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挑選產後護理非常重要卻經常被忽略的事:P律師親身經驗

    二個小孩出生前,花了不少時間爬文研究挑產後護理之家(俗稱月中),網路上很多文章叮嚀如何挑選,例如看環境如何、月子餐好吃與否、護嬰比是否符合、政府機關評比是否合格等。

    去年老婆生二寶入住產後護理之家發生問題時,我才發現自己忽略一個非常重要非常基本的事情,特別是這件事情影響最深的,就是我們託付的嬰兒。

    我當時忽略的事情,就是沒有看月中或產後護理之家的排班表,以及他們有沒有符合勞動法規,這件事情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為什麼看班表及有沒有符合勞動法規很重要?如果一個產後護理之家沒有符合勞動法規,讓護理人員大夜班輪完直接上日班,等於讓護理人員長時間工作而沒有充分休息。在護理人員很疲累情況下,不只不能給嬰兒良好的照顧,甚至可能疏於照顧或發生意外。

    我們當時入住後,發現常出現護理人員輪完大夜值日班的情形,第一時間反映沒有得到回答,後來再質問得到的回答是:他們都有判斷護理人員可以連續上兩班,沒有問題。

    我自己發生事情後學到的,就是:第一,參觀產後護理之家時,務必看班表,有些班表直接寫在嬰兒室,有些則不會公開,無論如何,請看班表看看有沒有常出現護理人員連續值二班的情況,特別是有沒有大夜班後直接值日班的情況。第二,請善用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在事業單位名稱欄位搜尋「產後護理之家」,就可以看到曾違反勞動法規的產後護理之家。

    我們當時入住的小青田大寶產後護理之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認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而開罰。雖然開罰確認違法,但如果可以,我還是寧願選擇事先看班表多觀察。

    #產後護理之家

  • 台北市違法雇主查詢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10: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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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台灣勞動環境,時力黨團提出修法版本!」
     
    這週五就是五一勞動節了,然而,台灣目前的勞工環境,還有許多地方仍待改善,甚至許多行業,仍舊存在著「長工時低薪資」、甚至有「違反勞基法」的狀況。
     
    以我先前曾關心過的托育領域來說,根據 2017 年民團的資料:
     
    ❌ 57.5%的教保員平均在園時間 10 小時、工作超過 8 小時
    ❌ 66%教保員未領取加班費
    ❌ 41.2% 教保員勞保被高薪低報
      
    類似的狀況,長工時、勞動環境不佳,也不僅是教保員,而是普遍存在台灣的勞工之中。因此,我們才更需要檢討現行的政策,希望讓政策更有效化,其中一項我們需要檢討的,便是「勞檢」!
     
    目前勞檢存在的幾項問題,包括:
     
    ❌ 中央地方勞檢標準不一,各地勞檢差很大
     
    台灣長期將勞動檢查權分散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除了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範外,也會導致全國在執行勞動檢查時,發揮的效率與效能無法一致。各地方政府不論是在勞檢的頻率,或是裁罰的比率和金額上,皆產生了相當大的差異。這就顯示了,各地方政府雖然都適用同一套最低標準的勞動法令,但在行政裁量和法規的落實上,卻呈現了極為不同的情況。
     
    ❌ 網站公布不完全,違法輕重沒人知
     
    目前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網站中,並沒載明違法事業單位的受裁罰次數及裁罰金額,讓社會得以瞭解雇主違法情節之輕重。然而不論是台北市或是新北市政府,在他們的相關網站上都已清楚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受裁處的金額,且行之有年。
     
    因此,在今天早上和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時力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提出針對改善前述狀況的勞基法修法版本!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及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勞檢權改為中央直屬」,由新設的勞動檢查署,統一規範裁量尺度,以提升位階、預算及檢查效能,落實勞動法令,改善各地方政府裁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 提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除提案明列主管機關應公布之裁罰資訊外,也強化相關機制的效果。包含違法未改善的事業單位,應按次「加重」處罰、主張訂定量罰輕重的裁罰標準等,以加強勞動法令裁罰機制的嚇阻力,避免無良雇主屢罰不怕的情況一再重演。
     
    🔸 強化「勞工的吹哨制度」,當雇主因為勞工檢舉而執行不利的事實行為,包含職場霸凌或惡意提起訴訟,勞工可得循民事訴訟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 加強申訴保密制度,現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第七條,僅要求處理檢舉案件之公務員應為保密,並指示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卻並未就該公文書本身應如何製作以及該等申訴勞工接受勞檢單位調查或嗣後於法院進行訴訟做為證人或原、被告時,應如何繼續就其身分為保密,進行更為詳實之規定。因此,我們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一,來補強程序上對當事人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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