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市違反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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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產品中有15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8的網紅阮昭雄,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好,今天是 #台北市議會 #民政部門 質詢。#阮昭雄 質詢重點如下: #流感疫苗 #流感疫苗數量不足,引發民眾熱議,第一線的 #里長 成為眾矢之的,責備聲浪不斷。阮昭雄建議府級單位應主動在第一時間協助里長布達,讓民眾明白怪罪里長乃無濟於事,不要讓里長吃力不討好。 阮昭雄質詢,新聞報導提及第二波施...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8:11:31

#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Teddy Lin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12-04 16:05:04

【集團連連看 市場絕對性壟斷】 市府拿錢手軟根本無法監督 首都客運、三重客運、大都會客運、台北客運、台中客運都是同一個老闆,簡稱首都集團,大到不能倒,這樣的壟斷是台北市公共運輸最核心無法改革的原因。扣掉台中客運,其他四家有在台北市營運的,就佔了60%以上的市場。(17.9+17.8+12.9+12...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9 07: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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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公視有話好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6 18: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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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女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以夜間工作,雇主須依法提供安全衛生保障,與交通、住宿等安排。有工會就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 恐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呼籲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

    針對釋字 807 號帶來的變革,有話邀請律師 #李晏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陳淑綸 分析大法官的意旨與未來的修法方向。​

    👩 如何評價釋字 807?​

    釋字公佈記者會上,有媒體追問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失效後,「對於夜間勞動者的保護剩下什麼?」大法官 #書記處長 許辰舟表示,女性還是能以 #健康 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夜間工作,但 #妊娠 或 #哺乳 期間的女工可能不能再依原條文拒絕夜間工作。​

    陳淑綸示警,本號釋字的立即效果,是讓雇主即起可將女性員工排入 #大夜班。若女性勞動者想拒絕,還須自負相當的說明責任,負擔恐更加沉重。​

    李晏榕表示,大法官雖然論理邏輯正確,卻很沒有 #現實感。像理由書寫到「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所以賦予女性額外的勞動保障,極有可能加深性別 #刻板印象。但根據勞動部每年的調查,#家庭勞務 仍有七到八成由女性負擔。大法官的中性說詞,無助於理解婦女處境,反倒與平權的想像背道而馳。​

    陳淑綸也強調,勞基法的重點是課予雇主義務,保障勞工權益。本次被宣告失效的規範,是要求雇主達 #特定安全條件,才能安排女性夜間工作。若大法官真心在意平權,那正確的推導應該是擴大保障範圍──「無論男女或 #任一性別,只有在雇主達成特定條件下才能夜間工作」──而非讓原始對女性的保障立即失效。​

    👩 勞動部能如何修法?​

    李晏榕認為大法官解釋的弦外之音,就是將勞基法第 49 條的 #女工 改為 #勞工,讓夜間工作的保障不限於單一性別。​

    李晏榕發現,雖然釋憲聲請人原先主張的理由是「禁止女性夜間上班」侵害了資方的 #財產權 和 #營業自由,但大法官是從 #性別平等 角度宣告違憲。換句話說,「要求雇主保障夜間工作安全」並沒有合憲性的問題,有問題的是「僅讓女性」的夜間勞動獲得保障,因而違反性別平權。​

    陳淑綸持相同看法,認為修法方向,是讓勞基法第 49 條擴大成對「夜間工作者」的勞動保障,並由工會和勞資會議繼續擔任協商平台,共同討論 #宿舍、#接駁、#照明、#監視器 等安全衛生設施是否達到標準,進一步還能商討夜間津貼的可行性。他期望的是,只要雇主沒有擔負起一定的義務,就不得要求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皆然。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8 13:45:11
    有 5,312 人按讚

    我在五月份就開始接到北農多位員工內部陳情告發,包含非法加班、隱匿確診者情事。我早要求設置快篩站,北農董事長黃向羣與總經理翁震炘、主秘路全利也諸多推拖,緩篩緩隔離,至今北農已18人確診,你們三位能負責嗎?德不配位!

    昨日我又接到內部告發,北農借疫情違反勞基法指定員工補休或特別假之使用用途,要求員工用特別假補足兩小時上班時間,台北市政府你們在哪裡?

    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北農),竟然借此違反勞基法,剝削員工應有的權益,要求人員每日上班時數6小時,「不足之2小時以請補休或特別假方式補足。」

    疫情期間,勞工上班時數可以依法調整,共體時艱,無可厚非。然而,北農當前行徑,無論疫情與否,皆屬違法!

    依照勞基法,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來排定,且屬於「有薪假」,有別於一般假別的請假性質!若雇主限制請休,將處1-200萬罰鍰!

    北農董事長黃向羣與總經理翁震炘、主秘路全利你們還有什麼話好說?

    比指揮中心還要扯!快篩站不設、要求員工加班、最後還指定要員工要用特別假來請假!

    防疫大局,我為市府及衛生局同仁加油,但內部懈怠胡搞,就該監督!
    柯文哲 柯市長你不要再裝作沒有看到了!

    我將以新黨市議會黨團身份要求北市府亡羊補牢、除惡務盡!罪證確鑿,台北市政府辦還是不辦?還是要像前幾次一樣虛與委蛇、裝瘋賣傻?不適任的人就請撤換掉!

    勞工的權益應該是由我們來保障的,而不是由我們帶頭違反勞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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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阮昭雄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1-26 15:40:39

    大家好,今天是 #台北市議會 #民政部門 質詢。#阮昭雄 質詢重點如下:
    #流感疫苗
    #流感疫苗數量不足,引發民眾熱議,第一線的 #里長 成為眾矢之的,責備聲浪不斷。阮昭雄建議府級單位應主動在第一時間協助里長布達,讓民眾明白怪罪里長乃無濟於事,不要讓里長吃力不討好。
    阮昭雄質詢,新聞報導提及第二波施打為12月,如果無此規劃,建議應主動發布澄清新聞,避免里長12月又要再被罵一次。
    #防災士培訓
    #防災不是口號、更非書面文章,應落實在生活中。阮昭雄監督下,#消防局 迄今培訓1503位防災士,疫情期間協助防疫有成效。今年底前預計再培訓200位,主要投入#校園防災。
    921週年,阮昭雄辦公室舉辦「#防災生活化,#城市野營 #避難生活大體驗」公聽會,邀集產官學界一起交換建議,期望更落實生活防災的推動。
    #勞工權益
    最近勞工權益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不論是 #超時工作 還是 #吹哨者事件,都在提醒我們可以為勞工朋友們做更多事;對於 #違反勞基法 的處分能符合比例原則,我們要善性循環、而不是惡性循環。
    尤其市區公車的職缺要盡快補足,避免疲勞駕駛;銀行業夜間職缺,有專業技術考量,盡量以銀行退休兼職為主,同時兼顧中高齡的就業市場。阮昭雄也呼籲設立”#吹哨者自治條例”,從公務單位先以身作則,落實公平正義。
    #錢櫃火災公安
    錢櫃大火燒出嚴重的 #公安問題,也讓大家重新檢視公共場所的安檢問題。阮昭雄提醒,在不打擾受害者家屬前提下,台北市政府要善盡協助責任;據此法務局長表示,已透過 #消基會 跟 #社會局 和家屬保持聯繫,處理後續。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5-15 20:28:44

    在台北生活的你,一定搭過台北的公車。

    不過,我們搭的公車,安全嗎❓

    臺北市聯營公車,每年總行駛里程數超過1億5千萬公里,滿足雙北數百萬市民通勤、就學、出遊……的需求,是台北市不可或缺的公共運輸服務。

    但,臺北市聯營公車的「每百萬公里有責肇事率」,卻在2018年達到柯文哲市長任內的新高點!平均每1.3日就會發生一件公車有肇責事故。

    我統計2015~2018年公車事故,共造成「10死、387傷」。

    找出原因,才能解決問題。我分析793件公車有肇責事故,發現「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換道不當」「左右轉違規」「未保持安全車距」「不禮讓行人」等,是公車肇事致人死傷的前五大原因。

    這些因素,都是人為疏失。要改善公車肇事問題,勢必要從減少人為疏失下手。

    受過專業訓練的職業駕駛,為何會發生疏失?有以下兩大因素:

    1️⃣ 不良駕駛習慣:

    因為班距過於密集、趕點、或駕駛習慣不良,導致部份司機頻繁發生不當換道、未保持安全車距、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等情形

    2️⃣ 超時駕駛,司機過勞:

    許多科學研究已經指出,疲勞駕駛的危害不亞於酒駕。若司機因疲憊而身心狀態不佳,也可能提高肇事風險。

    2015~2018年間,公車肇事後檢查駕駛的工時,竟發現有三成(2018年)到近六成(2016年)的肇事駕駛有超時工作的情形。顯示超時駕駛和事故風險有相當大的關係。

    上述兩項缺失,都是陳年老問題。但我研究發現,交通局公運處針對這兩缺失,處理非常消極!

    尤其是超時駕駛。我調閱資料後發現,台北市聯營公車駕駛超時工作情形非常嚴重。

    勞動局去年針對公車業者執行90場稽查,就發現41次違反勞基法規定。違規比例達45.56%。

    而公運處執行的超時稽查,同一家公車業者,連續六次稽查蟬聯超時冠軍,最高有70%的駕駛超時工作。

    另外有三家業者,屢次出現在超時前三名,超時率由22%~42%不等。

    但這4家超時慣犯,也每次都高分通過市府公車評鑑。

    為什麼每次都超時,每次都評鑑通過?

    因為台北市政府根本沒有把「超時駕駛」納入公車評鑑的扣分項目!

    換言之,公車業者就算壓榨司機到百分之百超時駕駛,在公車評鑑都完全不會被扣分。

    有這種放水評鑑,難怪業者有恃無恐!

    針對上述兩項缺失,我要求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必須:

    ✅ 全面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計分方式,就下列事項調高佔分比重:

    1️⃣ 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之2規定超時駕駛

    2️⃣ 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未給足例假、溢扣工資、未給予國定假日加班費、未核實紀錄出勤時間等)遭裁處

    ✅ 針對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換道不當、左右轉違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未讓行人先行等不良駕駛習慣,重新設計具體查核方式,納入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並研究問題根源(是否有班距過於密集、誤點壓力等制度原因造成不良駕駛習慣)

    以上兩項訴求,在質詢時獲得交通局和公運處的正面回應。我會繼續追蹤。

    保障台北人行的安全,就從改革公車評鑑、防制不當駕駛、超時駕駛開始!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臺北市議會#柯文哲
    蘋果【議員批北市公車評鑑管服儀不管超時 公運處願檢討】
    https://tw.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90509/1564166/

    自由【〈台北都會〉「超時」未列入公車評鑑 北市公運處將檢討】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287475

    自立晚報【北市公車常態性超時駕駛 應全面檢討】
    http://www.idn.com.tw/news/news_content.php?catid=5&catsid=2&catdid=0&artid=20190509lii002

  • 台北市違反勞基法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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