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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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杜絕職場霸凌與惡意解僱,請讓法律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康軒董事長日前傳出在居家檢疫期間多次違規外出,被檢舉後,遭新北市衛生局開罰,然而,事後公司竟傳出集體霸凌、圍剿一名遭認為是吹哨者的員工。 該女員工不僅被主管約談,電梯甚至還直接貼出指名道姓的字條,「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的...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70的網紅黃珊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

  • 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12 2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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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絕職場霸凌與惡意解僱,請讓法律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康軒董事長日前傳出在居家檢疫期間多次違規外出,被檢舉後,遭新北市衛生局開罰,然而,事後公司竟傳出集體霸凌、圍剿一名遭認為是吹哨者的員工。
     
    該女員工不僅被主管約談,電梯甚至還直接貼出指名道姓的字條,「出賣公司還有臉進公司?若妳懂的做人道理,請自重!」、「公司待我們不薄,誰向媒體爆料出賣公司?」。
     
    該女員工在公司年資高達18年,卻因此遭公司扣留業績獎金,個人電腦權限也遭到鎖定,最終該名女員工也被迫離職。
     
    明明是董事長不顧防疫措施、違規在先,但為何康軒公司卻反過頭來,急著要揪出、霸凌可能說出真相的吹哨者?
     
    這個消息出現後,引發社會譁然,許多民眾呼籲,應該抵制這樣的劣質公司,更要求康軒出面道歉。康軒作為台灣指標性的文教企業,竟用這樣的方式對待資深勞工,顯然是最糟糕的教育示範。
     
    上週新北市勞工局在接獲檢舉後進行突襲勞檢,並且在今天下午召開勞資爭議的調解會議。會議中,康軒坦承錯誤,將在官方網站公開道歉 7 日,並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協調會結束後,該員工語帶哽咽地說,此次事件也凸顯出勞工在社會上的弱勢之處,希望政府單位能夠在立法方面做加強,給予勞工更多保障。
     
    其實,根據《勞基法》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本來就可以介入調查。
     
    另外,根據《職安法》第六條第 2 項第 3 款:「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勞工若遭遇相關情形,雇主本就應該有相應措施。除此之外,職安署的相關指引也載明了通報、調查的完整程序。
     
    但是,大多數的勞工朋友們,可能根本不知道這些權益,進而導致行政機關接獲通報的次數屈指可數。
     
    追根究柢,就是因為畏懼公司或同儕的壓力,讓遭遇到困難的勞工們不敢發聲,這也就是「吹哨者保護」的重要性!
     
    我們早在上個會期的優先法案中排入《公益揭發保護法》,希望保護揭弊人,在勇敢指出社會上不公不義的事情時,能受到保護、免於恐懼!我也在 4 月的質詢中,要求行政院盡快將對應版本送入院會審理,並且獲得蘇院長首肯。
     
    最後,我要再次呼籲朝野黨團,共同支持這樣的法案通過,讓法律能保障每個做出正確決定的人!
     
    上期時代力量提出《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https://reurl.cc/bRWkA6

  • 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 在 侯漢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27 1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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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運業者提供假資料,侯漢廷批:幽靈公車到處走,市府查核全被騙!

    台北市議員侯漢廷指出,東南客運回報公運處之行車班表,竟為與事實不符的假資料,班表人員為已休假或離職駕駛,而當天又因不明原因無行車紀錄器等監視畫面,到底由誰駕駛?侯漢廷批,難道是幽靈公車嗎?而公運處、勞動局更以此作為種種考核憑據,聽信業者片面之詞,被騙還渾然不知。侯漢廷更指出,業者甚至偷天換日,替換車牌蒙混車輛檢驗、亦有苛扣司機薪資,未載客就不算工時等超時過勞問題,要求市府通盤檢討考核與評鑑機制、嚴防與嚴懲規避之業者、保障駕駛勞動權、維護市民搭乘公車安全。

    台北市議員侯漢廷日前接獲陳情,指出東南客運612路公車有無照駕駛的情況,透過公運處查核,不僅發現有5名司機無有效駕駛資格,更發現該公司回報公運處之班表與事實不符。侯漢廷指出,不但時間先後錯亂、班表人員竟有當天休假與早已離職之員工,怎麼可能當天開車?請公運處協助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卻因不明原因而沒有紀錄。侯漢廷表示,由離職的員工來駕駛,又無畫面,難道是幽靈公車嗎?

    侯漢廷批評,不論業者基於何種意圖提供不實資料,公運處不僅無法掌握、更無再查核之機制,而勞動局也僅憑業者資料作為勞檢與裁罰之調查證據,市府機關作為監管者,卻全然聽信被監管者的一面之詞,被騙也毫不知情,此種考核機制,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侯漢廷更接獲司機陳情,該公司驗車紀錄有造假之情事,由於車輛鮮少維修保養,如果車輛檢驗未通過,會替換車牌,以合格車輛前往環保局檢驗排氣蒙混過關,造成高汙染車輛未改善而繼續上路。現場馮姓司機表示,從進入東南客運到離職,公司車輛從未安排進行定期保養,都是車輛拋錨後才進廠處理,若車輛發生較為嚴重的毀損,會以申請保險理賠為由將司機告上法院,求償巨額賠償金。此外,保養不確實遭檢舉排放黑煙,也曾被要求開著更換車牌的AB車前往檢驗,在職期間也發現公司車輛有煞車皮脫落、煞車不良冒煙等情事,甚至曾發生方向盤咬死無法行進的問題。侯漢廷批評,業者偷天換日、環保局被蒙在鼓裡,車輛安全檢查流於形式,市府應通盤檢討,保障行車安全。

    侯漢廷議員同時也接獲司機投訴薪資遭公司濫扣,甚至連議會通過補助司機薪資的補貼款也遭到公司扣除。李姓司機拿出薪資單說明,公司薪資計算方式不透明,明明上個月工時比較長,營收也比較多,但獎金卻比較少,甚至在有請假的情況下,底薪就自動以一天400元計算,議會補貼司機的薪資5500元包含在底薪裡面,造成司機因為病假或特休等因素而變相扣薪,甚至補貼款都遭到扣除,十分不合理。另有司機未載客,就不算工時的不合理現象,造成司機實際開車時間遠比書面紀錄還長,甚至有工時超過15小時者,加上車況欠佳,頻繁路故,造等候拖吊救濟時間也變相延長司機工作時間。

    姜鈞律師表示,如司機所言屬實,業者已明顯違反勞基法。侯漢廷指出,現行公車工時不合理之漏洞,嚴重影響求職者投入公車駕駛的意願。

    侯漢廷議員要求台北市公運處、勞動局、環保局等權責單位,三個月內通盤檢討客運業者的考核及評鑑機制,嚴防與嚴懲規避之業者,保障駕駛勞動權、維護市民搭乘公車安全。

  • 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 在 高雄市議員鄭孟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1-01 23: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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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1 衛環部門業務報告與質詢】
    影片連結:待上傳

    #高雄違反勞基法第80條六都最高,#政府應該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勞動部所公告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資料顯示,2019年1-9月份全台事業主違反勞基法的前五名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最多,其次為「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第三名為「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四名為「第30條第6項 -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第五名為「第22條第2項 -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顯示業者常忽略勞工工作時間休息的問題。

    在高雄的部分,2019年1-9月份違反勞基法的事業主最多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其次是「第36條 - 未使勞工每七日中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第三名則是「第32條第2項 -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因此我要求勞工局,應該積極協助輔導企業遵守法令,若是惡意累犯,勞工局也必須列管,協助勞工改善勞動條件。

    另外我也發現一個現象,高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比例很高,且未看到勞工局有後稽查的作為。

    我舉例說明,有時可能勞工透過檢舉完,勞工局到公司勞檢,業者卻寧願規避勞檢受罰,因為違反勞基法第80條最高罰鍰為15萬最低為3萬,比起違反其他法令的罰緩相對低,例如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6條等,都是最高罰鍰為100萬。所以我要求勞工局,必須為勞工把關,防止這樣的狀況發生。

    #高雄重大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比例最多為墜落,#勞工局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並加強輔導企業遵守法令

    上禮拜(10/26)高雄市的前鎮區,傳出工安意外,吳姓男子進行外牆打石作業,疑似未綁安全繩索,不慎從32樓外牆墜落到17樓鷹架上,警消獲報到場搶救,吳男已明顯死亡。

    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107年職業災害重點統計數據,其中針對重要職災主要災害類型統計,「墜落、滾落」最高,占比51%,原因分析最高的是不安全動作與設備,占比51%,另外,我也調出高雄107年高雄重大職業災害死亡類型,「墜落」也是最高,占比43%。這樣類型的職業傷亡事件層出不窮,尤其高雄的比例也是居高不下,但是高雄106-108年製造業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的勞動檢查覆蓋率,才約1成左右,因此我要求勞工局,協助企業積極輔導其重要性,並加強稽查,以維護勞工安全。

    #期望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

    全台近3萬名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福利不如公務員,又不受《勞基法》保障,不屬公務員,也不是勞工,其權益常被忽略。公務員假沒休完有不休假獎金,勞工有加班費,聘雇人員什麼都沒有,權益長年受損。

    行政院日前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5、8條,明定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的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財務狀況,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

    但雖然行政院修正了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並授權各縣市政府視財政狀況決定是否發放,目前全國各縣市財政狀況不同,據媒體報導,約有一半縣市,自109年起比照公務人員發給未休慰勞假加班費或慰勞假補助費。

    因此阿洳詢問高雄市捍衛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勞工局」,中央修訂這樣的辦法,是否勞工局能一同捍衛約聘僱人員的權益?是否知道高雄市是否比照辦理?

    但勞工局長卻回覆我,約聘僱不受勞基法約束(意思為不是勞工)。這樣的回答,讓我覺得很失望,約聘僱也是長期受到勞動權益忽視的一群人,跟現在外送員到底是聘僱還是承攬、路口舉牌發文宣的非典型勞工都是一樣,難道不受到勞基法所保障,但卻付出勞動力換取薪資、生活費的人,其勞動條件就不受政府照顧嗎?他們的權益誰要幫他們把關捍衛呢?

    我要求勞工局,即使約聘僱在目前的定義還不算是勞工,但身為高雄市捍衛人民勞動權益的最高主管機關,其權益應該一同來把關。

    #處分配合禁菸商家若發現菸蒂將被處1200至6000是否洽當

    今年九月開始,高雄市19大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業者,共1023家店面將配合政策,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且不得提供菸灰缸,宣導期3個月後,12月1日起取締違規。但在近期又收到一張環保局宣導通知,店面前騎樓或人行道範圍內,有「菸蒂」或一般垃圾5件以上之廢棄物者,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開罰1,200至6,000元罰鍰。

    在業者不提供菸灰缸的情況下,菸蒂沒有辦法讓抽菸者集中丟棄在菸灰缸,雖然業者配合政府設置禁菸區,但業者並無法控制菸蒂是否他人會隨意丟棄,甚至從別處遺落到騎樓。維護清潔是店家的責任,但一般商家並無法在24小時緊盯是否有人丟菸蒂。懲罰配合禁菸政策且並未違規的業者(菸蒂並非店家所丟棄),這樣的政策是否過當?我要求環保局針對此政策重新檢討,不應該處罰非丟棄菸蒂的人。

    #高雄市議會
    #市政質詢

  • 違反勞基法檢舉獎金 在 黃珊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29 10:32:05

    #黃珊珊 #新創產業 #勞動局長賴香伶
    珊珊過去多次要求勞動局對於新創產業,以及像早餐店這種員工人數不多的商家,在面對勞動稽查或是員工申訴案件時,能有更多相關的訪視或輔導機制,避免類似之前所謂的「早餐店殺手」出現。而勞動部也從今年起,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推動「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並打算從農曆年後進行2萬場次輔導,那台北市的具體作法有那些呢?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去年就曾要求北市勞動局,應該針對像早餐店,小吃攤這種應業規模不大,員工可能只有1-2位的小型店家或新創產業,進行專案勞動宣導。但實際上許多新創或小型產業面對的狀況並沒有改善。

    最近就有一個案例,一家辦公室設在co-working space的新創公司,一來因為新創業者,二來辦公室是co-working形式,所以他們上下班不要求打卡,但也就是這樣,這公司就被違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裁罰新台幣2萬元。

    從勞動局提供資料中也顯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雇主置被之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在107年違反勞基法態樣中也高居第4名。

    台北市在建置更多新創基地的同時,在勞動相關法令的訓練、輔導等是否也應該同時給予更多協助。本質詢組具體建議方向分為兩個部分---
    一、 比照勞動部「以法遵訪視取代勞檢」計畫,針對新設企業、小型企業、未曾辦過勞檢的企業,逐步辦理訪視計畫。
    二、 在5人以下企業(5人以下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新設企業以及初次違規這3個原則下,若是有相關申訴或檢舉案件,能先以「行政指導」取代懲處。(行政程序法165及166條)

    此外,黃珊珊議員也提醒勞動局,勞動檢查的標準必須一致,不
    可以因為不同的勞檢員就有不同的結果。就有公司反映,在勞工未行使特休假之工資給付上,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以及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中計算有不同的見解。過去公司提供給勞檢員的資料中,這部分的計算是將績效獎金提出不算,也沒有被要求更正,但在這次的勞檢中,卻指稱這樣是違法的,讓該公司一頭霧水、莫衷一是。

    最後黃珊珊議員強調,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導正。對勞動局而言,輔導、勞檢案、行政指導次數多,遭懲處案與再犯情形愈少,這才是最佳的結果。這些新創、微型企業在創立之初,在面對密密麻麻相關法令時,不管是勞工部分,還是稅務部分等,都需要政府更多的協助,希望相關單位未來也能朝此方向持續推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