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市建築師名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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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市建築師名冊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1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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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都更處提供整維建築師諮詢名冊,歡迎利用📋📋

    當民眾對於建物辦理增設 #電梯、#外牆整修、#結構補強 等整建維護有需求時,如何找到合適且有意願的專業建築師,常是最大的難題,更新處特別請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等建築師公會提供有願意辦理整建維護業務的開業建築師名冊,並公開於更新處網站提供給民眾自行洽詢,本名冊係提供有需求者參考,民眾可以多加比較洽詢。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 台北市建築師名冊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07 1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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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不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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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父親鄒啓騯有感於工程爭議糾紛的案情複雜且金額龐大,許多廠商熬不過漫長的訴訟期而倒閉,便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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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正式啟動後,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鄒純忻接掌理事長後,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的運作方式,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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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載著父親的企盼,鄒純忻以資深律師的角色在擔任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多年後,自2017年9月起接下理事長重任,由於本身為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負責人,仰賴著同時對於法律與工程領域的熟悉度,讓她面對協會未來在服務能量的強化與專業形象的提升上,也更加得心應手、篤定踏實。
      
    ▍父親熱心奔走籌劃 為產業發聲
     
    鄒純忻的父親鄒啓騯,不僅擁有建築設計專業背景,同時也是華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歷任「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財團法人中華營建基金會」董事長、「全國建築師公會」理事長;當年因有感於工程施工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多爭議,往往金額龐大又案情複雜,漫長的訴訟期,許多廠商因不堪等待而倒閉,因此義無反顧擔任發起人,號召同業籌組「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期能建立完善的爭議仲裁處理機制,有效解決工程紛爭,快速並專業的解決爭議,一方面也紓解法院繁重的訟案壓力。

    2000年7月,鄒啓騯依據1998年頒布的《仲裁法》著手進行籌備,歷經2年努力奔走,串連營造、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應用地質、室內裝修、建材、不動產鑑定、工程顧問等,共計45個專業領域團體聯合發起申請設立,並經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審慎審查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於2002年7月26日核准立案,正式啟動會務運作,全力協助各公司行號、公私立機構及團體解決相關工程爭議。

    ▍各路英雄好漢匯聚 陣容堅強不容小覷
     
    協會敦聘全國工程及法律、產、官、學各界頂尖專業菁英,包含博碩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各科專業技師等仲裁人達400位以上,而會員團體大致分為三大類,一為產業類,如營造、室內設計裝修、建築開發與材料等商業同業公會及工程設計、建設、營造等公司行號;二為專業技術類,如建築師、土木、結構、電機、機械、工程、都市計畫等技師公會及事務所,第三為工程相關學會、協會、基金會、律師及工程顧問公司,目前共計有106個工程及營建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組成一個專門協助解決工程爭議的平臺。

    「由於法官面對的案件過於多樣化,因此並非所有法官都具備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因此判決有時會難以令人信服,然透過仲裁制度來解決糾紛,往往較能合理解決雙方的爭議問題。」而所謂「仲裁人」,指的是具備特殊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或各領域專業知識的專門職業人員,從事5年以上者,經過仲裁專業課程訓練,並測試成績合格者,送交法務部核定後,方可取得仲裁人資格。

    一般而言,當爭議發生、雙方堅持異見,需要第三方公正人士評斷和裁決時,可透過訴訟或仲裁2種途徑解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若爭議金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可以上訴到三審,不過依照法院審理程序,一審到三審可能就必須耗費至少10年時間,假設有一方不服判決再發回更審,往往歷經冗長纏訟,判決結果還是無法出爐,整個訴訟過程曠日費時、勞神傷財,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一種難以承受的折磨與煎熬;這時候就可以選擇另一個更具時效性的解決方法-仲裁。」透過仲裁協會的協助聲請進入仲裁程序,聲請人與相對人可以選任自己信任的仲裁人,再由這2位仲裁人,推派第3位主任仲裁人,針對案件進行審理,召開詢問會議(等同於法院的「開庭」),由3位仲裁人與雙方各派代表一同出席,「依仲裁法規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自仲裁庭組成時起,半年內就必須完成仲裁判斷,最遲僅得以延長至9個月內結案,而仲裁判斷又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因此仲裁制度相較法院訴訟,仲裁的程序顯然更快速、更有效率。」

    ▍任重道遠 捨我其誰
     
    「我們所提供的服務,就是協助兩造完成仲裁程序的流程、提供仲裁人名冊以及協調詢問會的時間、地點,但不會介入案件的實質審理,是一個絕對中立的單位。與法院的差異點,其中之一即在於民事案件開庭為公開審判,判決書會公告在網站上供各界查詢;反之,仲裁除非雙方同意公開,否則原則上是全程秘密進行,包含申請、詢問會的過程與仲裁結果絕對保密,非相關人士無法知悉相關的商業機密,可確保雙方的權益不會受到侵犯。」

    鄒純忻自從接掌中華工程仲裁協會理事長後,用心秉持充實仲裁人學識素養的創會宗旨,不僅經常風塵僕僕遠赴中國大陸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交流,也擔任中國大陸的仲裁員,以了解兩岸仲裁制度之運作外,亦到其他國家取經,汲取國外相關團體的運作經驗,積極舉辦座談會與研討會等多元教育訓練課程,提供仲裁人一個接受訓練、增進實務經驗的交流學習平臺,期藉此提升仲裁調解品質,協助更多企業與單位有效化解紛爭,更期許自己不負父親當年創會的初心與付出,以及對她的殷殷期待,讓協會的理念與使命,能夠永續傳承、圓滿實現。

    #創業誌
    #鄒純忻理事長的創業故事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

  • 台北市建築師名冊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07 1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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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湖就在台北市政府!】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173196130/posts/2396415243707559/

    【吳音寧受害懶人包】
     
    #請大家幫忙分享
     
    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北農總經理吳音寧的行為讓他很火大,最近一下說:「馬的我要開始發脾氣了!」一下又說:「我為什麼要道歉?(...間隔一段話)我操!」但真正應該生氣的是誰呢?我會盡可能簡單整理吳音寧的相關資料,不過文章還是稍長,請大家耐心聽我娓娓道來:
     
     
    #吳音寧的背景
     
    吳音寧,1972年生,今年46歲,是台灣的農村運動工作者,曾任農業縣市彰化縣溪州鄉公所的主任秘書。在行政機關,通常主任秘書地位僅次於首長。
     
    2001年吳音寧隻身到墨西哥走訪查巴達民族解放軍自治區叢林,會見解放軍領袖馬訶士,2003年出版《蒙面叢林》一書,該書非常同情墨西哥印地安農民的處境。因為這段經歷,有人稱吳音寧為「解放軍少女」。
     
    2007年吳音寧出版長達25萬字的《江湖在哪裡?——台灣農業觀察》,這本書被稱為台灣農業發展的聖經,記錄二戰後50年來台灣農業的發展與困境,被獲評為當年的中時開卷版年度十大好書之一。
     
    2008年吳音寧出版個人詩集《危崖有花》,用詩的語言紀錄下多年成長蛻變的過程,獲得多項文學獎項。
     
    2013年吳音寧協助創辦社會企業溪州尚水友善農產公司。
     
    吳音寧不是沒有農業經驗,反而是一位在農業公私領域浸淫已久的高手。
     
     
    #柯文哲不尊重專業的嘲諷
     
    從一開始,柯文哲對吳音寧就有許多語帶嘲諷的評論,比如:吳音寧是誤闖叢林小白兔,我是萬獸之王,導致輿論產生「250萬實習生」等蔑稱。還有議員抹黑他「不會看報表」,事實上他只是說自己會虛心學習,事後這個質詢影片被媒體及輿論惡意解讀。惟無論如何,吳音寧最終證明自己的專業,事後許多圖表數據都證明吳音寧的能力遠優於韓國瑜,比如菜價變異係數遠比韓國瑜時期低,代表菜價穩定,甚至在南部淹大水前後,菜價竟然沒什麼變化;公司治理面,北農盈利及外銷增加,特支費使用減少。在這種狀況下,柯文哲沒有還給專業一個公正的評價,自打「尊重專業」口號的嘴巴。
     
     
    #休市事件(2017年中至2018年3月)
     
    2017年中,台北市市場處處長許玄謀做出台北農產運銷果菜批發市場於2018年2月16日至3月7日之20日內休市11日的決定,但連休後產銷失衡與菜價下跌,引發社會的批判。後來於2018年3月7日市場處處長許玄謀電話通知吳音寧有「北市果菜批發市場8日開市因應措施」記者說明會,吳音寧未出席,被指為「神隱」。
     
    事實是,市場處處長許玄謀3月7日凌晨才通知吳音寧3月7日要開會,但拍賣場是半夜三點開始拍價,所以前置作業是大半夜前就已經開始,難不成吳音寧能夠分身同時工作、睡覺又參加記者會?此外,吳音寧3月7日親自出席市長室會議報告市場改建工程,3月8日親自出席產發局會議討論改建工程,根本分身乏術。亦有媒體報導農民收到指示,南部所有的菜都往北農送,所以吳音寧當天可能任務更重,甚至3月7日到3月8日都在處理大量湧入的果菜及公司市政府奔波,所以說吳音寧神隱不出席有失公允。
     
    根據今周刊03/07的報導,在3月7日記者會陳景峻透露:上禮拜四到北農與總經理吳音寧開會時,就有當面詢問5號、6號、7號休市三日,是否可以減為兩日?因產地貨運契約簽訂變動不易、多數承銷人早已安排休市三天行程、傳統攤商休市配合意願低等等具體理由,吳表示不可能。
     
    事實是,3月7日的上禮拜四是3月1日,3月1日才說要改3月5日到3月7日的休市規劃,是把市場當兒戲嗎?但此舉也誤導媒體和民眾,以為休市規劃是北農總經理的決定,但真相是市場處才有權限決定!
     
    根據信傳媒03/08的報導,吳音寧澄清未出席北市府所召開的記者會是因為接到市場處處長許玄謀的電話時貨車已經開始進場,當下判斷應先處理事情,通盤考量後決定不出席。吳音寧表示自己有致電想和董事長陳景峻聯繫,但陳沒有接到,這就是真相。
     
    不僅如此,3月7日記者會後,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馬上指責吳音寧應該勇於承擔,無視做出決定的是台北市市場處處長許玄謀。吳音寧於3月8日與農委會召開記者會表示當時菜車已在進場。她表示,3月8日到貨量為2370公噸,每公斤均價為19.9元,守住農委會每公斤18元均均價,較休市前為漲7.9%。吳音寧稱2018年2月27日當天為春節後五個交易日,蔬菜進貨量超過三千公噸,為十年來春節後五日交易量最高峰,成交價格也是十年來的第三高,仍維持平穩。
     
    結果休市事件吵到後面,北農及媒體發現市場處竟然還偷改記錄,明明是市場處拍板的,結果紀錄被改掉,最後找到原始記錄才確認是市場處。北農其實有提出反對連休3天的意見,但會議是17個產銷單位一起開會的,會議中其他單位強烈表達他們要休市3天的立場,最後市場處做出休市決定。
     
    所以休市事件是市場處作決定,市場處和副市長抹黑,吳音寧不眠不休出來收尾擦屁股。

     
     
    #業務推廣費購買殘菜事件(2018年2月底至2018年5月18日)
     
    2018年2月底,吳音寧用業務推廣費購買蔬果殘貨,贈送給表哥擔任鄉長的彰化溪州鄉社福團體,被議員炮轟,甚至被民眾向檢方舉發圖利、貪汙。台北地檢署收案後表示,不排除傳喚吳音寧到庭說明。北農發新聞稿澄清,指拍賣出去的蔬果,農民若無載回的意願,過去是直接銷毀報廢,這也是最簡單快速的方式,但吳音寧不忍農民辛辛苦苦種植出來的蔬菜被銷毀,因而希望能提供給社福團體利用,贈送的社福團體皆有列冊,名冊及數量皆有提供給市場處。
     
    《上報》曾報導,市場處的訪談文字記錄與北農錄音檔內容不符,關鍵的字眼都漏掉,讓吳音寧及北農都背了黑鍋。
     
    2018年5月18日下午,吳音寧召開記者會道歉,強調「我很抱歉,這是1萬9000多元的小事,因為我的關係,社福團體受到這麼大的波及,但整件事情合情合理合法,當天到貨量非常多,預估有殘貨的情況,當天拍賣雖有延長,但最終還是有一小部分的蔬菜沒賣完,過去的處理方式是報廢、好好的蔬菜變成垃圾,不捨這些蔬菜就這樣報廢,所以最後決定用總經理的業務推廣費買下來,並強調雖然造成很大的風波,但北農會將這件事情制度化,以後如果再遇到這種情形發生就有制度化的處理。」
     
    再次,陷害別人的是北市府市場處,創下長久制度的是吳音寧。
     
     
    #北農送酒事件(2018年6月1日到2018年6月13日)
     
    2018年6月1日,國民黨籍市議員陳重文於台北市市議會質詢時,稱北農每月的業務推廣費高達30萬元,9個月下來逼近270萬元,其中一筆開銷是送給民進黨台北市黨部60瓶洋酒「皇家禮炮」。2018年6月2日,北農發布新聞稿,強調經查證並無60瓶洋酒送民進黨部一事。6月5日柯文哲下令,指派台北市政風處長沈鳳樑、台北市市場處長許玄謀、台北市財政局副局長沈榮銘,各派所屬不知情的人員會同市府北農監察人,到北農查帳而行搜索。
     
    柯文哲此番大動作找各處室及政風人員進行有法律爭議的搜索動作,由於北農是非屬政府機關的股份有限公司,這無疑是公權力侵襲公司自治的領域,北市府並無搜索之權,一般來說,就連檢察官都需要有票搜索了,更何況是政府機關!柯文哲的理由是為了公開透明,結果事後發現送酒的是自己的市府發言人劉奕霆,且劉奕霆在第一時間說酒是自費買的,後來被查出是用公關費買的。柯文哲沒有以相同標準處理劉奕霆,對無辜的吳音寧亦沒有任何表示。
     
     
    #議會備詢潛規則事件(2018年7月)
     
    北農總經理吳音寧依法可不去議會備詢,議長說這是潛規則,結果柯文哲跟著附和這種於法無據的「潛規則」說,還以「醜媳婦見公婆」的輕蔑說法批評吳音寧,這顯然與柯文哲平常強調的法治不同。治理別人的時候就強調法治,自己該遵守的時候卻偏好潛規則。
     
    雖然吳音寧不必去備詢,但吳音寧仍然主動參與議會的委員會討論,但最後被國民黨議員趕出議場,受盡羞辱。
     
     
    #果菜市場改建事件(2017年8月至今)
     
     
    1.最近的果菜市場改建事件中,柯一開始說不需要知道吳音寧的版本,之後便在這種毫無根據的「不需要知道」下批評吳音寧:#他懂什麼東西,接著台北市副市長陳景峻又說吳音寧的版本是找一群研究生寫出來的,事實上吳音寧的建議案是台大城鄉發展基金會的研究員與專業建築師研究出來的,台大城鄉發展基金會可是連業界的建築事務所都會尊為老師的專業團隊。
     
    果菜市場改建案吳音寧建議版早在吳音寧就任北農總經理後即成立「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執行小組」並於106年7/27召集第一次座談會,後陸續召集了至少13次的會議,由公司內部各部門針對其業務功能上之需求,彙整而成「第一果菜批發市場改建主體建物各項需求調整比較表」及「各樓層示意配置圖」均有正式函文台北市政府市場處,有公文可稽悉,是公司內部審慎考慮自身需求後的結果,並非吳音寧個人手筆。
     
    至於北農與市長室的溝通,其實早在2017年10月30日市長室會議就有決議「市場改建案以整體規劃,一次改建,分階段施工之方案對外說明,反對者要提出替代方案,以供評估。」所以柯文哲不可能不知道或不需要知道。另外北農常務董事會議紀錄清楚顯示,2018年1月24日,台北市副市長、北農董事長陳景峻在會議中也要求吳音寧研擬能夠縮短工程時間的工法,所以北市府高層應該早已心知肚明吳音寧提出市場改建案替代方案建議。
     
     
    2.柯文哲說吳音寧的赴日考察報告沒人看過,但吳音寧明明有在董事會報告,且副市長陳景峻身為北農董事長和會議主席也在場並做出裁示,請新工處與北農討論,後來吳音寧在臉書上傳報告,柯文哲還當眾表示這是體制外的做法,是不好的,打臉自己「公開透明」的柯語錄價值。根據北農釋出的會議紀錄,吳音寧也多次前往市長室進行報告。柯文哲對此次抹黑吳音寧沒有任何表示,甚至面對議員質詢時,談到吳音寧時還怒罵髒話。
     
     
    3.柯文哲曾向吳音寧喊話,有問題就到體制內解決,不進市府開會,每天只會寫臉書、找議員質詢,實在受不了,放話要吳「拿開會紀錄出來看。」,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也抱怨吳「從未出席」雙首長會。
     
    事實上吳音寧早已針對市場改建議題,列舉11次出席紀錄,包括2次雙首長會議、4次市長室會議、2次市場處、1次產發局會議等,證明自己並非像產發局長林崇傑所說「從未參加雙首長會」,也沒有不進「體制內」討論,狠很打臉市府,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後來也針對抹黑吳音寧致歉。
     
    結果柯文哲說:#我為什麼要道歉。甚至飆罵髒話:我操!
     
     
    4.北市府對於吳音寧所提出的方案,不只市長柯文哲反應情緒化,嗆吳音寧「他懂什麼東西」,在吳音寧上傳北農報告時,還大罵:「我要開始發脾氣了!」;北市府產發局長林崇傑還說北農版本把停車場「全都刪掉」,沒有顧慮到別人需求,市場處新聞稿還指北農版本少了1200個車位,根本在政治操作。對此,市場處長許玄謀坦言,新聞稿寫錯了,最後只有產發局長林崇傑道歉。
     
     
    5.事實上在吳音寧版本中果菜市場內的停車位是從1850個減少到1200個(改建前為100個),但同時也引進日本的物流管理、冷鏈模組,將車道放寬至9米,中央4米作為車行通道,車行通道兩側規劃2.5米裝卸區,大貨車可以直接停在裝卸區停車卸貨。裝卸區外側更規劃讓電動機械協助上下貨的工作區,預留未來物流管理從人力升級機械化的空間。正因為吳音寧版本著重在更新北農陳腐的物流管理,邁向現代化經營,1200個車位也足供外來車輛停放。試想,有人會在塞車時不想辦法加速消化車流,反而去多蓋停車場讓更多人一起塞車嗎?
     
    另,藉由將卸貨機械化增進作業速度,吳音寧版本才能將蔬果冷鏈運輸納入設計。未來,運蔬果裝卸貨的貨車可從快速道路跟地面進入果菜市場,直接卸貨到冷凍庫,購買的人也能暫停卸貨區直接取貨,維持冷鏈運送的完整性。
     
    此外,根據報導,北市府原始的改建版不只被攤商反對停車位過多,甚至還被都審會糾正過。因為在不到一百公尺的河堤外,就有超過2300個停車位。
     
    當然,吳音寧版本也不是沒有缺點,像是原先規劃從水快直接進出三樓,也因新工處的建議改由三樓進五樓出,避免引道與快速道路衝突。但這些瑕疵仍不能抹滅吳版本在更新北農物流管理,及保留北農未來發展的進步性。

  • 台北市建築師名冊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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