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沃草 Watchou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務部提出「科技偵查法」,希望將警調使用科技偵查法制化,但這樣會不會有侵犯人民隱私的疑慮呢? . 今(8)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科技偵查法」草案召開公聽會,「科技偵查法」立法起源於 2014 年海巡署人員利用 GPS 查緝走私卻被控妨礙秘密,最終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為衡平偵查及人權,法務部自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6的網紅Kolas Yotak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親子天下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08:19:51

#cw_人物說故事「不要害怕做了選擇會失去,只要選擇了以後對自己負責,走過的路都不會白走。」—— #張鈞甯 母親是作家,父親是教授,張鈞甯揹著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台北大學法律系的高學歷,她的成長歷程簡直是台灣升學體制下孩子們的典型縮影。 這些年,她一步步打破框架,從當年那個順應體制、害羞安靜...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7:12:47

明天就是要律師司法官考試了,大家一定都很緊張,我們先來講一個故事。 大家都應該知道釋字 535 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了警察的盤查,不可以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都要有「法律明確規範」,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但這...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1:28

【政治干預司法,司法對抗政治】 28 年前的今天,監察院以 6 : 4 的票數,通過對台北地檢署許阿桂檢察官的彈劾案。 - ⚖️許阿桂是誰? 許阿桂檢察官於 1968 年自台大法律系畢業,是蘇貞昌的同學。1991 年,許檢任職於台北地檢署期間,受命承辦華隆案。 當時媒體報導,市值高達 1500...

  •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18: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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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提出「科技偵查法」,希望將警調使用科技偵查法制化,但這樣會不會有侵犯人民隱私的疑慮呢?
    .
    今(8)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科技偵查法」草案召開公聽會,「科技偵查法」立法起源於 2014 年海巡署人員利用 GPS 查緝走私卻被控妨礙秘密,最終被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為衡平偵查及人權,法務部自 2017 年開始研議法制化作業。
    .
    節錄與會專家意見:
    .
    律師陳奕廷:
    不該為追求偵辦而侵害人民隱私底線。
    .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榮耕:
    草案中對隱私的定義不只限制於物理上,還必須是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能理解規範很明確是為了讓執法者方便,但卻會大大限制隱私的保障,比如像是背包內部、身體也是有隱私的。而草案對於其他領域採低度管制,已經排除掉太多應該保障的隱私。
    .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
    贊同應有「層級化」的法官保留,即被侵害程度越高,就要越嚴格的法官保留限制。另外也建議,要有「緊急處分」的空間,不然有時候光是等令狀,會來不及去救出被害人。
    .
    其他與會專家,還提出了什麼意見與建議呢?請看《沃草》完整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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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鏡週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0 11: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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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部和金管會要遏止歪風,大同股東會恐將翻盤!

    黃國昌怒批「這是台灣資本市場之恥。」學者也認為大同開惡例,侵害股東權益,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就直指,「公司派自己開衙門。」 #大同 #股東會

    【大同鬧劇變台灣之恥 他們怒批公司派自開衙門】
    https://bit.ly/2O7grdq

    【林郭文艷使出沒人敢用的招 股東會出席率從未過半秒變91%】
    https://bit.ly/3e4MuFm

    【林郭文艷為掌權不惜侵害股東權益 2大主管機關說重話了】
    https://bit.ly/2BFyR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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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肯腦濕的人生相談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30 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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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過八行,薩瓦低咖。

    從同志婚姻合法、到通姦除罪,
    看到釋憲之後某些鄉民的恐慌和崩潰程度,
    就更慶幸且佩服這一屆大法官的勇氣和智慧了。

    去年擔心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出櫃的人們,
    這兩天又開始擔心起自己的老公老婆可能因為通姦除罪而出軌~

    試問,這一年來,老公老婆們,有幾個真的因爲修法而變成同性戀嗎?

    法律如果有這麼強大的威力,
    社會就不是現在這個模樣了。

    出櫃、出軌,
    都觸及到人之所以為人最核心的本質和情感。
    都不是法律所能阻止或挽回的。
    法律最多只能做到讓財產公平分配、用合理的金錢來賠償撫慰。

    同志婚姻涉及「婚姻自由」、「人人平等」;
    通姦罪涉及「性自主權」、「隱私權」、「性別平等權」⋯⋯

    這些基本人權的議題,
    都是早在我大學時代法律系課堂上就常常出現的思辨,
    甚至從我高中開始就早已經是老掉牙的「辯論題庫」,

    但,為什麼,歷經二三十年了,
    對於所謂「民意的多數」,
    這些「基本的人性尊嚴」,
    卻仍然是陌生遙遠 而難以理解、接受的概念?

    為什麼台灣社會整體的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仍進展得如此牛步?

    要打造更進步的台灣,
    恐怕不能只靠大法官。

    那麼我們還應該為站在對立面的廣大民眾,
    再多做點什麼呢?

    **
    先來做一點點法普,簡單紀錄一下這個讓台灣人權大躍進的釋憲案。

    🍀首先,通姦除罪,
    只是讓國家不再以「刑罰」來制裁無關「公益」的私人感情問題,
    不再用國家機器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隱私權等人性尊嚴;
    但民法上,仍然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
    婚姻既然是兩個人你情我願的民事契約關係,
    就回歸民法,
    當有一方毀約,
    就對違約者請求金錢賠償,
    也比讓對方坐牢、純粹滿足報復心理,
    來得有實益。

    🍀現行通姦罪除了侵害「#性自主權」,
    實務上也造成「#懲罰女性」的「#性別不平等」現象。

    根據統計:
    提告階段,被告男性多於女性,性別比約111,
    但判決結果,
    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卻只有81位男性受罰。

    司法院長 #許宗力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
    寫得坦白:

    「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
    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
    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
    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
    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
    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

    而男性腳踏兩條船,
    不僅容易獲得原諒,
    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

    **
    🍀落落長的解釋理由,摘要重點如下,值得一讀:

    1、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
    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

    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
    #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

    2.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
    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
    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

    「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
    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

    3. 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

    4.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
    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
    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
    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 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

    5、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
    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
    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6、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惟 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
    且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
    包括個 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又 #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
    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
    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

    7. 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
    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個人之性自主權, 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
    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 之程度,堪認嚴重。

    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
    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致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
    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

    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
    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
    然因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8. 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
    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
    但長年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
    🍀大法官第791號解釋文:
    1.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 239 條之罪,對於 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憲法法庭辯論時,鑑定人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聖偉 Sheng-wei Tsai學長就一針見血指出:
    #法律無法製造或撲滅愛情的火焰
    #刑罰無法讓人不變心

    誠如通姦罪釋憲聲請人之一的林孟皇 Menhwang Lin 法官所言:
    「#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我們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
    #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

    長年推動通姦除罪的老朋友 交大法律系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教授,人在美國做學術研究也不忘隔海提醒大家:

    二心既不同,各還其本道,
    解怨釋心結、何必相恨憎,
    相離莫相忘,#且行且珍惜。

    *照片為六年前,主持第一屆「唐獎」論壇,
    其中一場的主講者,正好是我的行政法啟蒙-許宗力老師,
    以及許宗力老師的老師-來自德國哥廷根大學的知名教授Christian Starck(許老師跟Starck 教授介紹說,我應該稱呼他『師祖』😂)
    於是我們就留下這張難得「三代同堂」照~

  •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 Kolas Yotak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11-25 01:59:42

    「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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