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古蹟分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古蹟分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古蹟分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古蹟分級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942的網紅志蘋的麥克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北在飛躍 【🎙 好齡感生活節 Ageless Life 系列專訪─台北城的絕版風景】 📻時間:10/13(五)上午07:00 到 08:00 👨‍來賓: 國立臺灣博物館 National Taiwan Museum 規劃師 凌宗魁 👾重播:10/14(六)凌晨01:00 到 0...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 古蹟分級 在 志蘋的麥克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10-12 2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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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在飛躍
    【🎙 好齡感生活節 Ageless Life 系列專訪─台北城的絕版風景】

    📻時間:10/13(五)上午07:00 到 08:00

    👨‍來賓: 國立臺灣博物館 National Taiwan Museum 規劃師 凌宗魁
    👾重播:10/14(六)凌晨01:00 到 02:00

    超級斯文的宗魁是古蹟修復規劃師,唸的是建築,但是我覺得他根本就是副修歷史系的。
    事實上,建築跟歷史是連結的,今天終於搞懂了台灣博物館,歷史博物館,台灣歷史博物館的不同與由來。

    瞭解了一二三級的古蹟分級已經是過去式了,小學的時候考試還會考耶。

    也知道介壽路不只是我知道的介壽路而已,原來歷史一點都不無聊,好的講者讓人對歷史充滿興趣。

    🎧 歡迎線上收聽 www.csb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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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蹟分級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04-14 1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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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蹟如何再利用?

    今天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進行報告與討論,在會中指出:自從1999年修法廢除古蹟分級制,近幾年來,各縣市政府積極指定古蹟,導致古蹟數量越來越多,政府只能投入更多預算修復管理。隨著財政負擔增加,只好透過再利用政策,增加收入。但如何再利用,才不致破壞古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已有許多古蹟為了再利用,大肆整修,破壞內部結構,失去了古蹟保存的意義。

    國寶級的建築學者漢寶德曾建議修正文資保存法,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再利用」的立場不明,同一個法規內,同時有「修復及再利用」跟「修復或再利用」的用語,讓人無所適從。

    再利用是全世界古建築保存所面對的問題,為了減少維護的爭議,文資法不能再含糊其辭,應明確指出「再利用」的準則。

  • 古蹟分級 在 志蘋的麥克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970-01-01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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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在飛躍
    【🎙 好齡感生活節 Ageless Life 系列專訪─台北城的絕版風景】

    📻時間:10/13(五)上午07:00 到 08:00

    👨‍來賓: 國立臺灣博物館 National Taiwan Museum 規劃師 凌宗魁
    👾重播:10/14(六)凌晨01:00 到 02:00

    超級斯文的宗魁是古蹟修復規劃師,唸的是建築,但是我覺得他根本就是副修歷史系的。
    事實上,建築跟歷史是連結的,今天終於搞懂了台灣博物館,歷史博物館,台灣歷史博物館的不同與由來。

    瞭解了一二三級的古蹟分級已經是過去式了,小學的時候考試還會考耶。

    也知道介壽路不只是我知道的介壽路而已,原來歷史一點都不無聊,好的講者讓人對歷史充滿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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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蹟分級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古蹟分級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2-02 09:59:20

    質詢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質詢議員:董森堡
    質詢對象:文化局
    質詢題目:請文化局釐清古蹟土地權所屬,並盡可能撥用為縣有!

    文化局長於質詢中提到這幾天會與文資局局長討論,關於如何釐清古蹟土地權所屬的問題。
    請讓我們拭目以待!

    ________________

    影片逐字稿如下:

    (議長)文化局局長

    (文化局局長)董議員,你好

    (森堡)今天的質詢程序,因為今天是臨時會,我有的東西是民眾的陳情,跟各方的意見。我們知道許局長,縣長看好你在公務方面的能力,所以調任你到縣政府去當文化局局長,我問你一個問題:文台寶塔是不是古蹟?

    (文化局局長)文台寶塔是古蹟。

    (森堡)文台寶塔是誰的?

    (文化局局長)是國定古蹟。

    (森堡)是誰的?

    (文化局局長)應該有一些是私人土地。

    (森堡)不對!我要談的問題是什麼?我們文化局因為職務上的荒廢,文台寶塔現在的地上權是文化局的,但是他的土地所有權是國有財產署的,我們縣政府長年以來在文化資產方面,沒有積極地去爭取國有土地的撥用,導致管理上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在我政見裡面有提到,我後續也會提案,希望你們未來有一套管理辦法,不管是分級制度,或土地撥用的制度,我希望文化局現在在前期的話,能夠針對所有的,不管是國定古蹟或是歷史建築的土地,來做一個釐清跟釐整,假設它是國有土地的話,請把它撥用回縣府。

    (第一次響鈴)

    (文化局局長)我是不是跟董議員報告一下,過兩天文資局局長就要討論這個事情。

    (森堡)好,OK。我們請金酒公司董事長上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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