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絕領
【到底在憂鬱什麼症?】(二)
【文長】【個人感想】【不定期新增】
#多看書真的很重要
今天是中秋節,人們可能回家團圓或與親朋好友準備烤肉活動,使平常假日都很多文青的蔦屋書店今天反而清幽許多。
也是個多讀本書充實自己的好日子。
繼上次的新聞話題,
「微笑女王」的封號究竟是份殊...
#今天有絕領
【到底在憂鬱什麼症?】(二)
【文長】【個人感想】【不定期新增】
#多看書真的很重要
今天是中秋節,人們可能回家團圓或與親朋好友準備烤肉活動,使平常假日都很多文青的蔦屋書店今天反而清幽許多。
也是個多讀本書充實自己的好日子。
繼上次的新聞話題,
「微笑女王」的封號究竟是份殊榮還是純粹的負擔?
許多網友在新聞下留言「平常看起來很開心的,好突然...」、「完全看不出來祂會這樣選擇」、「好懷念祂的笑容」...
是的,憂鬱症的人平常都以開朗快樂的形象表現在他人面前,但多數人都不知道這是我們多麼多麼努力顯露出來的樣子、
多麼的壓抑自己多麼希望隱藏好自身脆弱不論在現實還是社群網站上、
費多少功夫努力讓自己「看起來」沒事;
因為我們知道真的忍不住在外崩潰的話,面對的是多少殘忍惡意的抨擊與質疑,所以我們必須這麼做、再累再辛苦再替自己增加負擔還是得這麼做。
「我很不好,我生病了。」這句話在社會上是不容許我們說出口的,因為有公眾人物公開表示我們是因為『不知足』才憂鬱症、我們只是在找藉口、甚至質疑我們在裝病。
這個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理解與包容,就是如此膚淺甚至可以說是根本不存在,完全談不到友善二字。
這讓我想到幾個月前出庭時發生的事。
我是原告,被告的媽媽代表對方出席。被告是個女大生,曾在網路上以不雅文字辱罵我。
當天對方媽媽理直氣壯的在庭上指著我說「她的臉書都是出遊或買東西的文章,完全看不出來她有什麼憂鬱症...」,
看著當所有診斷證明都已經呈庭的情況下,還有辦法對被害者說出這種話的母親,頓時理解怎樣的家庭教育會誕生出不時口出惡言辱罵他人即便已有刑責還絲毫沒有悔意的孩子。
教育是一回事,但那天也讓我更貼近的感受到普遍人對憂鬱症患者的期待表現。
『我們很努力的在裝作正常人。』
拜託大家,記得這句話。
- - -
洋裝、襯衫、鞋子、包包、髮飾:@lizlisa_official_japan
拍照地點:台中蔦屋書店
中秋佳節,這樣的文章略顯掃興,但還是希望大家在烤肉閒暇時思考一下。
如果可以,在留言分享一下烤肉的盛況讓小桃聞香一下吧(・ωー)
#憂鬱症 #日系 #學院風 #水手服 #雙馬尾 #洋裝 #絕對領域 #膝上襪 #過膝襪 #腿 #閱讀 #模特 #人像攝影 #可爱い #ootd #lotd #wiwt #japanesestyle #pigtails #killerlegs #pantyhose #preppy #preppystyle #model #lovely #taiwanesegirl
原告被告地點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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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值日生:跨19國偵查的世紀審判,2015巴黎恐攻案首開庭】
2015年11月13號的巴黎恐攻,10名ISIS恐怖份子在不停地點開槍掃射、引爆自殺炸彈,造成130人死亡、超過300人受傷,成為法國二戰後死傷最慘重的恐攻案。
案發6年,歷經橫跨19國的偵查之後,這場「世紀審判」日前在巴黎法院首度開庭。原告高達1800人,被告則有20人。
而這場世紀審判之所以耗時多年才開庭,除了原告數量龐大,跨國偵查也是原因之一。
#世紀審判 #巴黎恐攻 #巴塔克蘭劇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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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號的巴黎恐攻,10名ISIS恐怖份子在不停地點開槍掃射、引爆自殺炸彈,造成130人死亡、超過300人受傷,成為法國二戰後死傷最慘重的恐攻案。
案發6年,歷經橫跨19國的偵查之後,這場「世紀審判」日前在巴黎法院首度開庭。原告高達1800人,被告則有20人。
而這場世紀審判之所以耗時多年才開庭,除了原告數量龐大,跨國偵查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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