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原事業單位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原事業單位責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原事業單位責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otwingking (BOB)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無緣無故被告 該...

原事業單位責任 在 GirlStyle 女生日常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1:31:09

【@girlstyle.mag 】魏駿傑爆離婚後陷低潮差點做傻事? . 入行多年的魏駿傑日前接受車淑梅的電台節目《舊日的足跡》訪問,除了剖白與前妻張利華離婚後的心路歷程,更罕有提及與滕麗名的9年情,坦言對方越紅自己反而越想離開? . 魏駿傑離婚後陷低潮靠女兒救回一命? 入行已有30年的魏駿傑,不論在...


※ 引述《smallice0402 (小斌立大功)》之銘言:
: 1. 他們是我爸爸拿工作給他們做 雖然要聽我爸分配地點 告知怎麼作
: 這樣也算雇主嗎 也要幫他們保勞保嗎 因為 我爸爸這行作20幾年了
: 大家都自己要保勞保 大人說是承攬關係

《業主與承攬人責任》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因此,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由事業單位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為再承攬關係者,
則前述責任主體加上再承攬人,共負連帶補償責任。

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號為例,該例認為承攬與否,
並不影響承攬人與事業主之職業災害責任。

(一)關於被告是否為原告之雇主部分:
 按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雇主,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則勞工安全衛生
法中所謂之雇主,自立法意旨觀之,不應作狹隘解釋,是凡
一方事實上為他方服勞務,他方並對該勞務有指揮監督之權
,則事實上契約關係即已形成,亦即雇主須對該勞工負照顧
義務,而不得動輒以勞工係承攬或居間為由而脫免其責,否
則勞工安全衛生法豈非徒具其名?該法所謂之「雇主」,
依同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
營負責人」而言。依此規定可知,凡受雇於事業主或事業之
經營負責人,從事工作,而獲取工資者,即屬該法所稱之勞
工,而有該法之適用。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

至於責任主體,則依62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但,最終結論在下面,結果已出來,所以不再論述。

: 2. <略>
: 3. <略>
: 4.明明已經是 下班時間 (下大雨也不能工作) 而自己跑去玩 發生車禍
: 這樣受傷也在職災的範圍內嗎

74年8月28日七四台內勞字第三三三九九三號函

勞工於下班後如未直接返家,而於宿舍休息一段時間後再返家於途中發車禍,因已
非屬「上下班時間」所生之事故,難謂為「職業災害」。但雇主仍宜酌情,予以照顧。

準此,事故勞工於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而是驅車往台北預計遊玩,自不屬職災範圍。

另外,原PO父親與勞工間關係如習慣是自行投保勞保,且為經常性反覆實施之承攬
關係(或勞動契約),自不能期待每一次都要舉未明定勞保投保責任歸屬人,而由承
攬人負舉證責任,證明係約定自行參加勞保。應依彼此習慣,即自行投保勞保來確
認投保責任。

不過,職災判定不符合,無需進入此層再續論述。

建議:
(1)原PO父親與業者宜就道義略盡表示。
(2)工地位置與勞工居住位置,還有事故發生地之地理位置關係宜闡明。
此目的是證明非屬職災,承攬人與業主自然非責任主體。
(3)勞動糾紛有時不按牌理出牌,因站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以及勞動基準
  法,是較保護勞工立場,尋找訴訟代理人恐有其必要。雖然我覺得就
  職災認定方面不會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5.188
fisikiki:對方的請求權係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 若原po真須負僱主 06/12 23:29
fisikiki:責任 則對方如有勞保雖非職業災害仍可申請一般殘廢給付 06/12 23:30
fisikiki:仍需討論勞保投保來確定來確定責任範圍 06/12 23:31

謝謝提醒。

但依原PO所述:
所以爸爸也會拜託其他工人來幫忙
可是這些工人 就是會到處幫忙的那種 也會去幫其他人
不是那種隨叫隨到的那種粗工

既然該名工人亦非以原PO父親工作為一定工作,顯屬無一定雇主之從業勞工,
單要原PO依勞工保險條例負賠償責任也說不過去。

建議:
(4)找別的工頭出來,證明事故勞工亦曾在別的工地工作。
  自無道理要原PO父親擔負唯一責任。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5.188 (06/12 23:49)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