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危害告知時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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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時機 在 食在安心 ? 阿母欸灶咖?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31 13: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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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告知時機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29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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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于:#石明謹 文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reurl.cc/g8Xde4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 危害告知時機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5 18:54:48
    有 1,107 人按讚

    中壢分局員警攔查詹老師事件,在第一時間我就收到朋友轉給我詹老師的臉書文。

    我立刻去問了警政署、桃園市警察局,獲得的答案是過程與臉書文有出入,會有記者會說明。

    從那時候開始,有不同的群組、個人,都要我表達意見。

    我立場一向很清楚: 我挺警察,挺依法行政的警察、但不會瞎挺。

    每個員警在執勤時,面對不同的對象與風險,都有不同的壓力,也有不同的處理模式,孰優孰劣,外人很難置喙。
    但是,法律一定是必須嚴守的界線。

    臨檢盤查在釋字535號解釋之後,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執法者和民眾之間的互動,基本上應該要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範。

    我們不能夠以【嚴正執法】為由,忘了這部法律。
    警察當然在發現可疑時可以啟動詢問,但是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也有法律素養,也想保障自己的隱私,所以提出異議本來就是正常的。
    警察不能在執法時,遇到民眾有異議,無法據理以告,動輒以【妨礙公務】的大帽子扣上,甚至以民眾的異議做為使用辣椒水、手銬等強制力的理由,這,怎樣也說不過去。

    【我希望台灣能夠邁向真正的公民社會,#民眾對於所有依法行政的執法者予以應有的尊重,#給他們應有的公權力,但是,#警察更應該隨時精進自己的執勤核心知能,#對於法令的熟稔與清楚的溝通能力,都是做為好警察所必要的。】

    以下的內容是轉貼自LINE群組中收到剖析最清楚的一篇文章,是知名球評石明謹寫的,說的很詳細,值得一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 危害告知時機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08 07:58:06
    有 733 人按讚

    最近好像很流行,來跟風一下。
    下列十個有關警察勤務運作的情境,
    只有一個是假的,你猜得出來嗎?
    
    1.居家檢疫/隔離對像手機只要未開機、無人接聽,或GPS定位離開管制區,上級就叫你到場查看,很體貼的怕你被傳染,發給你一副護目鏡,你戴著自拍後覺得很帥所以傳給家人,群組所有人已讀不回。
    
    2.上班發現三小時的家戶訪查被改成廟會勤務,原來是轄內廟方申請路權與集會遊行許可,所以你騎著警車幫他們開路外加指揮交通,然後看一堆無照的8+9不戴安全帽在你面前衝來衝去,你暗自覺得自己好像更接近神明了。
    
    3.內勤提醒你明天你的勤務是清理監視器,要你穿汗衫+工作褲,配上勤務腰帶真是比水電師傅還像師傅,頂著豔陽飛天遁地,上至電線桿、下至臭水溝,把所有轄內監視器機台灰塵渣滓抹得乾乾淨淨,低頭看到古銅色的皮膚覺得自己很陽光很健康。
    
    4.值班派遣案件,民眾檢舉半夜狗叫妨害安寧,你到現場去發現公園旁垃圾堆有一隻小黑狗,興奮的對你汪汪叫,只好買了兩根熱狗送牠,跟牠達成協議請牠小聲一點,牠汪一聲表示好,再把處理過程回報勤指,親指抱怨你怎麼沒有留下狗的年籍資料。
    
    5.鼠長震怒、菊長痛心、分菊長怒斥,以身作則帶動基層警員依法行政,嚴正執法,懲奸除惡,伸張正義,為民除害。
    
    6.民眾喝醉後手機不見,不斷強調他的手機內「尋找iphone」的定位出現在在某間公寓大廈,並要求你以公權力破門一間一間尋找他的手機,你嚴正拒絕後告知相關權利,開立遺失聯單給他,隔天收到申訴,被所長質疑你的態度有問題。
    
    7.明明就是防疫最嚴峻的時期,卻因觀光客大量聚集在轄內觀光景點,你受指示拿著大聲公去現場對他們大喊:「請保持安全距離」結果沒人鳥你,隔天因為這樣上新聞,覺得自己真上像,洋洋得意分享那篇新聞到臉書上騙讚。
    
    8.明明已經下班接放假了,被學長強制留下來打了三小時的傳說對決,結果打完反而掉星掉排,還被學長當戰犯,氣得直接刪遊戲。
    
    9.被加入公用群組,長官要求不管他轉傳任何垃圾農場文章或長輩圖早安圖都要回「收到」,休假沒有回覆還被檢討班表質疑為何排這麼多人輪休,只好默默把群組的通知打開,深怕下次又忽略長官分享的「印度人聲稱牛屎牛尿可以有效防止武漢肺炎」等重要文章。
    
    10.執勤時發現一台車高速朝你衝撞而來,為阻止更大的危害而朝車輛開槍,卻不小心把駕駛打死,歷經數餘年的調單位備審與考績乙等的歲月,最終法院判斷用槍時機恰當且無刑事責任定讞,卻還是賠了幾十萬元給「孝順的死者」家屬,當了十年義警算小事,對這個職業的熱誠減損卻無法估計。
    
    為博君一笑誇張了一些情節,
    但相信圈內人應該能體會箇中滋味吧。
    
    以下開放各學長補充更厲害的勤務作為¯\_(ツ)_/¯
    
    #一線三的日常
    #警察 #一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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