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占用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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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定義 在 陳品安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0 06:35:00

徐耀昌縣長在苗栗縣疫情說明會上再度表示,可能有民意代表同時符合第二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所以先打了疫苗。 一直以來,COVID-19疫苗接種第二類別順位就只有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沒有民意代表(議員或是鄉鎮市民代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宗彥副指揮官也在6月16日由再次說明, #不管是中央或地方...

占用定義 在 Gina環球旅行生活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7-02 22:35:08

最近滿多人去花蓮玩的 這邊寫一下我四月花蓮的住宿 !!!沒有業配,開箱飯店!!! 這家算是親子飯店來說滿推薦的喲☺️ / / 四月去了一趟花蓮旅遊,已經有寫花蓮美食旅遊懶人包,這次要來寫我住的兩家花蓮住宿飯店,分別是煙波大飯店以及福容大飯店,這次滿幸運兩家都有被升等。 大家可以參考要不要去住唷!...

  • 占用定義 在 林彥甫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2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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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否常遇到相同問題?直行走一走突然變轉彎道,直走怕被罰,切換車道又擔心與後車擦撞。

    最近收到民眾向我陳情,他在南大路(往明湖路方向)跟西大路口被檢舉開罰,理由是「直行車占用轉彎專用道」。他認為是道路設計有問題,沒有提早預告,讓大部分的人都違規。

    其實早在去年第三次定期會我就針對相同的問題質詢過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引起廣大的迴響(詳見:https://youtu.be/aGGE1XcWicA)就連處長和局長對於「轉彎專用道」的定義都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說是一般的駕駛人。

    這次收到陳情我也趕緊安排會勘,希望能及早改善問題,讓交通更順暢、安全,也避免更多無辜的民眾受罰。

    以下跟大家分享今天的會勘結論:

    1. 南大路(往明湖路方向)左轉西大路的左轉道標線會往後延伸,提早告知駕駛人內側有左轉道,避免被迫臨時切換車道。

    2. 南大路(往明湖路方向)交通號誌於尖峰時段將改成綠燈遲閉,以利車輛左轉西大路接寶山路,舒緩上班塞車狀況。

    3. 西大路(往市區方向)交通號誌將配合新設的左轉專用道改成綠燈遲閉,方便車輛左轉至南大路。

    4. 西大路與南大路交叉路口,未來會配合西大路地下道改善工程作整體規劃和調整,並搭配轉彎專用號誌。

    5. 有關道路標線僅有轉彎指向線且無轉彎專用號誌時,是否非屬轉彎專用道,無直行佔用之問題,請警察局與交通處商討後,給予交通隊及各派出所明確指示,避免警察同仁未依規裁罰徒增民眾困擾。

  • 占用定義 在 高閔琳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7 1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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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議會】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

    本週三(08/25)閔琳於市議會召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相關中央部會及高雄市政府相關單位,一同檢視全國水域活動相關法規,並探討高雄市海岸及水域遊憩活動的相關爭議及問題,期能推動制定《#高雄市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

    台灣四面環海,尤其高雄縣市合併後,整體海岸、岸際以至水域活動的管轄單位,常有多頭馬車或權責歸屬不明、法令未臻完備等問題。

    對此,今(25)日高雄市議員高閔琳、簡煥宗、李柏毅、何權峰、邱俊憲於高雄市議會舉行「高雄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公聽會,從觀光遊憩角度切入海岸水域管理,邀請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市府相關局處與專家學者、漁民團體共同針對相關法規、政策與實務進行探討,作為未來修法及政府施政之參考,加速推動高雄市訂定水域遊憩管理自治條例。

    政府近年重視海洋管理的重要性,並於107年4月28日在高雄成立二級機關「#海洋委員會」、108年院三讀通過「#海洋基本法」,隨後制定「#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明確揭示我國海洋事務發展願景與提升海洋文化教育、深化海洋意識等政策目標。

    針對水域管理,高閔琳議員表示,中央地方政府管其主要法理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和相關政府公告;然而水域遊憩活動具有多種樣態、場地類型及不同器材,以釣魚或民眾搭乘如波特船、保利龍船、舢舨船等浮具出海釣魚屢傳干擾漁民作業或發生意外等衍生爭議為例,可見管理權責機關不明、法令欠缺之情形。

    #沈建全教授 建議,高雄市水域管理應朝訂定自治條例的方向,讓海洋環境優化,水域遊憩活動才有發展空間。#李孟聰教授強調,水域遊憩活動應從「#海域空間規劃」 (Marine Spatial Planning)角度切入,分別人、活動、器材、場域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修法及政策才能更加完備。#丁國桓教授 表示,水域遊憩活動除提升硬體設施,軟體與配套都需更加著墨,例如可從「#水域安全教育」角度切入,政府更可與在地NGO合作,提升人民對於危險海域和水域活動之知能。

    #陳璋玲教授 則建議中央,針對 #釣魚 與 #浮具管理 應訂定明確法規、風險資訊及安全標準。#吳明孝教授 認為,現行法律之施行及行政裁罰時,因法規制度不夠完備,而涉及可能有違反行政罰法或違憲之虞;而水域遊憩活動的發展,涉及法規調適與產業推動,非單一局處可主責,建議市府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研議訂定自治條例。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今年5月11日已公告第三次修法的草案,主要針對浮具使用管理予以入法規範,實務上種類多元的浮具,將有更完善的規範。海委會指出,#波特船 目前已由交通部研究納管,海釣的相關法規修正,目前也正在進行中。

    海洋局表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可望於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程序,全國適用的原則確立後,地方政府對水域遊憩活動將能做更有效的管理。

    觀光局則提醒,中央應有明確定義 #釣魚 是否屬於遊憩行為,否則恐影響法規的適用。地政局指出,有關市有土地遭類船型浮具占用,已有設立告示牌,會加強巡視,並予以裁罰。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表示,在其選區愛河、旗津、西子灣、高雄港內港等等,都有碰到釣魚的問題,未來水域遊憩管理之規劃應配合中央修法,市府各局處整合後除推動訂定高雄市相關自治條例,更應將海岸、河川等水域劃分問題一併納入思考。

    高閔琳表示,目前全已針對各項浮具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之地方政府,包括「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宜蘭縣小船及未具船型浮具經營管理辦法」、「南投縣日月潭水域未具船型浮具管理要點」及「澎湖縣海上休閒用筏(載)具管理辦法」等自治規則;高雄市除針對船舶、遊艇制定相關法規外,另訂有「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高雄市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等。

    高閔琳議員總結會議結論表示,為妥善規範並管理整體水域活動,除中央推動相關修法外,高雄市亦應融入MSP(海域空間規劃)觀念,成立「#政策諮詢推動小組」,針對本市水域各類浮具及遊憩活動制訂一套 #因地制宜 的自治條例。同時,如何兼顧休閒遊憩和漁民權益,維護海上交通安全、邊境管理,防堵走私及防疫破口等問題,均需中央地方政府進一步共同研議相關配套、積極解決。

  • 占用定義 在 陳品安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1 23: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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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權就是特權,#不要再硬拗!

    今天(6/21)徐耀昌縣長在苗栗縣疫情說明會上再度表示,可能有民意代表同時符合第二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所以先打了疫苗。

    一直以來,COVID-19疫苗接種第二類別順位就只有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沒有民意代表(議員或是鄉鎮市民代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宗彥副指揮官也在6月16日由再次說明, #不管是中央或地方的民意代表, #都未列入任何一類的優先順序。

    今天縣長的回應,很抱歉,品安認為 #還是在硬拗。依據指揮中心6月15日發布的新聞稿,第二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分為七個子類別,其中「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港埠執行邊境管制之海關檢查、證照查驗、人員檢疫及動植物檢疫、安全檢查及航空保安等第一線工作人員」、「實際執行救災、救護人員」、「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明顯不包含民意代表,而其他的子類別,品安在此請大家一起來仔細檢視:

    一、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原則上除縣市首長外,這些官員都是公務員,不可能由民意代表兼任。

    二、實際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工作可能接觸前開對象之第一線人員(含警察、提送餐等服務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垃圾清運之環保人員、心理諮商及特殊狀況親訪等人員):

    1. 警察和需要第一線到場關懷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民眾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是村里長或村里幹事,不可能由議員或各鄉鎮市民代表擔任或兼任。

    2. 垃圾清運之環保人員:各鄉鎮市的清潔隊員,原則上也不會由議員或各鄉鎮市民代表擔任或兼任。

    3. 心理諮商人員:據品安所知,苗栗縣本屆議員中沒有同事具備心理諮商師執照(如果品安記錯了也請大家指正)。

    4. 特殊狀況親訪人員:如前所述,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的關懷服務工作都是由第一線衛生所同仁、村里長或村里幹事負責,不會由議員或各鄉鎮市民代表處理。

    由上可知,原則上不太可能會有今天徐縣長所說的「民意代表同時符合第二類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因此,品安想再次請教縣長,#到底是哪一位民意代表先打了疫苗,讓您不得不這樣大費周章來護航?

    民意代表先打了疫苗並不可恥,品安在意的問題也不是有民意代表自私先打疫苗,而是 #衛生局沒有按照中央指示的接種順序, #就讓民意代表先打疫苗,請問這不是特權?什麼才是特權?

    就拿之前五月底有鄉民代表先打疫苗的爭議來說,就算大湖鄉公所搞不清楚第二類的定義,「不小心」把鄉民代表造冊給衛生局,衛生局看到名單,怎麼可能會不知道這個名單違反中央指示的接種順序?但衛生局仍然沒有謹慎審查,還將錯就錯讓地方衛生所第一線同仁通知鄉民代表去打疫苗,這樣迎合鄉民代表的行為,難道不就是特權的展現嗎?

    (坦白說,品安也覺得這幾位先打疫苗的代表們也蠻無辜的,畢竟他們是收到衛生所通知才去,應該沒有要惡意違反規定,濫用特權占用資源的「故意」。)

    品安認為,#衛生局掌握分配疫苗等重要防疫資源的權力,在防疫的重要時刻,就更應該謹慎、更小心,按照中央指示的順序一一為民眾接種,不應該有烏龍施打,更不應該有特權施打的情形發生。

    因此,請衛生局不要再狡辯、硬拗,也不要再閃避責任,盡快對大眾說明清楚 #到底苗栗縣有多少民意代表插隊打疫苗?

  • 占用定義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7-27 03:46:03

    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 占用定義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3-08-07 14: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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