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南區國稅局最新消息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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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南區國稅局最新消息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775的網紅李世淦-屏東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2~108/10/08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

  • 南區國稅局最新消息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2 16: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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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6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2~108/10/08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及年終工作獎金等。(註: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分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本分局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檢具下列文件:
    1.報名表(請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2.身分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證書
    4.證照證明文件
    5.曾任國稅機關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並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8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人事室收(地址:90008屏東縣屏東市北興街55號3樓),以郵戳或本分局收件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二)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將於截止收件後,擇優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參加面試,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退件及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又檢送之應徵資料僅供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三)聯絡電話:08-7311166分機610 林先生。
    (四)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分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本分局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七)注意事項:1.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2.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八)其他: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南區國稅局最新消息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01 1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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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才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總局組正取21名、稽徵所組正取28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61-嘉義縣,72-臺南市,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8/10/01~108/10/07
    資格條件:
    (一)應具高中(職)以上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資格;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畢業者,應具稅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二)不得為外籍勞工及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具國稅機關工作經驗者,優予考量。
    工作項目:
    (一)協助國稅檔案之整理、各稅申報案件收件、整理及納稅服務、租稅宣導等非屬公權力行使之行政服務工作。
    (二)報酬:月支薪資新臺幣23,966元,享有勞保、健保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勞動部公布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3,800元,本局得視109年經費情形,適當調整臨時人員月支薪酬。)
    (三)工作期間預計自109年1月1日起,嗣後視本局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奉主管機關核定情形,如需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地址:
    總局及各稽徵所所在地詳本局網站首頁(https://www.ntbsa.gov.tw/)「最新消息」之甄選公告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採總局組及稽徵所組分組報名,每人僅得擇一組別報名,重複應徵者取消其報名資格,其中稽徵所組,另採分區錄取,一經報名即不得要求更改,應考人於報名時須擇定一錄取區,擇定後即不得更改,無法辨識甄選組別者,不予受理。切勿重複投遞報名文件,報名前請審慎考量。
    (二)請檢具下列文件:報名表(請於本局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下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及證照證明文件等,請以A4格式影印並依序裝訂(如為影本請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於信封袋註明「參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總局組或稽徵所組臨時人員公開甄選」,並於108年10月7日前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逕送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人事室收(地址:70402臺南市北區富北街7號9樓),逾期或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
    (三)經書面審核符合應徵資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擇期於本局網站公告面試人員名單、日期及地點(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另輔以簡訊通知,不另寄發面試通知。資格不符或未獲參加面試者,恕不通知。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之環保政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還書面應徵資料。
    (四)本次公開甄選案,除正取外,各組得視成績至多增列2倍候補人員,候補期間6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錄取結果於核定後公告於本局網站;惟未能於期限內遞補者,原錄取之用人機關於下次公開甄選前,如有出缺可逕由候補名單依序進用。錄取人員報到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五)經錄取後,由本局依報名之組別分配服務單位,不得自行申請變更調整服務單位,惟本局嗣後得視業務需要辦理調動事宜。
    (六)錄取人員預定於109年1月1日進用,未能如期報到者,由候補人員遞補。
    (七)符合報考資格或甄試錄取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註1、第28條第1項註2之規定,撤銷其甄選資格或錄取資格。
    (八)為維護遴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
    註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註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