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兩者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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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兩者差異 在 眼底城事 eyes on pla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1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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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月主題:#國土計畫與計劃之外 ▌原本合法的家在國土計畫中被劃為不適宜使用的土地上 #不會被拆掉,但既有權利的保障與國土使用的秩序,兩者的衝突該如何解?

    這是一篇相當有深(ㄋㄢˊ)度的國土計劃法制分析,分析2個問題,首先,從區域計畫向國土計畫轉軌後,既有的使用會不會豬羊變色?作者逐條檢視法規內容,協助讀者釐清國土計畫如何保障既有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信賴保護原則)。

    接著,進入這篇文章的核心討論,國土計畫透過「適宜性分區」來計劃引導使用,創造空間秩序,那麼不適合該分區的原有建築,該如何取捨與拿捏呢?作者用特別犧牲vs社會義務的觀點,分析法律的效力平衡點。

    最後,作者在一次強調,目的是計劃引導使用而非土地使用管制,引導的方式還有相當多的制度工具,藉由民眾參與及討論,共同尋求衝突的解決途徑,「如此才是我們期待、具有公平機制的土地使用管制系統,而非放任不適宜使用及其外部性成為國土發展的威脅;也唯有如此才能真的有效的促使『對的事情,發生在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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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
    https://eyesonplace.net/2021/05/04/16929/

  • 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兩者差異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10 15: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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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農業結合太陽光電設施之經驗探究(04/17/2020 RSPRC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

    也許你想知道: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易出現光電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效益情況,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現象。而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計畫,如:千葉Eco-energy公司與匝瑳市、兵庫縣寶塚市兩農電共享案例,可觀察政府在政策支持下之角色扮演。

    作者:吳勁萱/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臺灣在發展農業綠能設施的過程中,營農者容易將光電的發電效益優先於農業生產的效益,甚至出現「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日本為農業綠能的先驅者,本文將透過日本發展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經驗,爬梳日本發展過程的背景脈絡、政策措施及設施型態,並透過日本實際運作營農型之案例,理解行動者如何參與,以及整體運作的機制與經驗分析。

    一、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導入

    日本依據2018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公布新的「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事實上,日本政府於2013年便開始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希望於2030年時達到再生能源佔整體電力22%~24%,同時讓再生能源成為主要的電力來源(鎌田知也,2018)。

    為達到2030年能源目標,日本國土的農村、山村和漁村因存在豐富的資源,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及利用上,具有極高的潛能。從日本國土交通省2016年度的土地資料來看,日本國土中森林約有2,505萬公頃,佔國土面積66.3%;農地450萬公頃,佔國土面積11.9%。其中,不利農業經營區為18.3萬公頃,若能在這18.3萬公頃的農地面積上架設太陽光電設施,估算一年發電量約為1,347億度(川中正光,2019)。(圖ㄧ)

    農林水產省食料產業局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在於再生能源進入農山漁村後,能夠促進農山漁村的活化,並透過「經濟貢獻」及「機能貢獻」兩層面的利益最大化,讓地區實現自主獨立性。為使農山漁村的資源能挪移作再生能源發電,《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始針對農山漁村之土地做出適當的運用及調整,並在不影響糧食供給和國土安全的前提下,導入再生能源,促進當地的發展。《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於2013年11月正式通過,並於2014年5月開始實施。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設施發電,主要強調必須與該地區相關人士緊密的合作,以提升地區活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包含市町村政府、當地居民、設備擁有者、農林漁業者等的協議,共同協商發展出完善的政策。國家角色加入參與及提供的協助與建議,共同發展出有益於整體區域的正向發展(鎌田知也,2018)。(圖二)

    隨著再生能源的發展,對於空間擺放發電設施的需求增加,因此土地的運用與調配顯得尤為重要。農山漁村作為重要產業地區,原本土地就具有多重功能,若以農地為例,政府農業部門如何處理可耕作農地與再生能源發展之間的關係,以及農地轉作其他用途的問題,該如何維持原先的功能,又能有附加的價值,將農業和綠能利益最大化,並進行適當調整,都成為政府的重要課題。

    二、農地如何結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日本政府推動農業與再生能源的發展,目前以太陽光電為主。農地種電的模式主要可以分為「轉用型」與「營農型」發電。轉用型為農地完全用於太陽能發電,營農型則為綠電與農業經營共存。由於「轉用型」發電模式為農地持有者將農地做其他使用,故根據日本農地法第4條,必須向農業委員會提出轉用許可申請。但根據區域的不同,也有不得轉用的農地。「營農型」發電模式則以不影響作物生長的情況下,要求太陽能板遮光率達到約30%,且農作物減少量不得高於同地區單次收穫量的2成以上,用以規範「假農作真種電」的現象發生(王金墩,2017)。

    農林水產省(2019)推動「營農型」設施的建置及發電模式的願景,主要是希望透過將太陽光電設施架設於農地的上部空間,設施底下繼續進行農業生產,以達成農業與再生能源共生共構的機制,即為「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的概念。而農林水產省也表明,這樣的發電設施必須建立在「農地必須可以繼續耕作」的基礎上。因此,營農者必須遵守除「太陽能發電板的支架必須構造簡單且容易撤除」、「確保農機作業的空間」外,也必須保證「不影響周邊地區的農業情形」等相關規範(王金墩,2017)。根據農林水產省農村計畫課的調查,累計到2017年為止,日本農地「轉用型」核准件數有46,105件,設置面積為8,268.8公頃,而「營農型」核准件數為1,905件,面積為481.8公頃。(圖三)

    欲裝設營農型發電設備,需取得源自《農地法》之《一時轉用許可》。《轉用許可》之相關規範於2013年確立,並可歸納成下列三點:(1)一時轉用許可期限為三年,若無問題,可再次取得許可;(2)一時轉用許可審查,將檢查是否確實且適當持續農作,以及是否會影響周遭農地之情況等項目;(3)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每年進行1次報告,檢查設施是否對農業經營造成不良影響,若有顯著的干擾問題,則必須拆除設備,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2018年日本重新檢視法規的相關內容,並於當年的5月15日由農林水產省公布修改後之農地轉用許可規定,針對「架設支柱持續營農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上,增加「若能滿足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便可將一時轉用許可從3年延長至10年」:(1)耕作者持有農地或耕作者於有利用權之農地的太陽能板下方進行耕作;(2)活用農業地區的荒廢農地;(3)活用農業地區外的第2或第3種農地。[註1] 但若未能符合條件者,仍以3年為限(鎌田知也,2018)。

    欲完成營農型發電必須顧及「電力端」及「農業端」兩部分程序。電力端需與電力公司簽訂契約,而農業部分則必須制定農業計畫,並完成《一時轉用許可》程序。圖4簡述在再生能源經營計畫流程中利益關係人的位置,依照農林水產省(2018)提供的流程圖進行修改,並顯示各個行動者在其位置上必須完成的相關流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相關,同時從圖中也可看出細部的流程經過。(圖四)

    三、日本營農型經驗初探

    透過政策和制度規範,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如何透過管制,保障農作的進行,同時藉由提供相關資訊和協助,推動農業綠能結合的可能。以下將從農林水產省提供的兩個實際案例中,看見營農型設施的運作模式,包括有哪些人參與、資金如何流動,及農業和太陽光電設施如何同時存在等關鍵問題(農林水產省,2018;川中正光,2019)。

    第一個案例為千葉Eco-energy公司,位於千葉縣匝瑳市,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運行,主要負責處理電力相關業務。營農設施上方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為49.5KW,2017年總發電量為66萬度電。光電設施底下之農業生產則由Three Little Birds合資的公司負責,主要組成為2名在地青農、2名資深農家及1名新手農民。農家於農地上種植黃豆和小麥,並確保發電期間之20年的農業經營狀況。千葉Eco-energy公司透過政策金融公庫所提供之貸款,進行資金的籌措,並以地域回饋金的概念,每年給予Three Little Birds農業耕種委託費。(圖五)

    第二個案例則是位於兵庫縣寶塚市,此案例的特別之處在於寶塚市民的參與和農地的運用。透過於市民農園裝設光電設施,除了使農園得以有效利用外,亦能有售電收入。部分的售電收入將作為農園使用費的折扣回饋於市民,如此一來還能解決農園空地的問題,一舉數得。該案場於2016年4月開始營運,主要負責營運者為寶塚SUMIRE發電公司(宝塚すみれ発電),其裝置容量為46.8KW,每年發電量約為5萬度電(川中正光,2019)。特別的是,此案場亦與鄰近的大學合作,租借農園農地給大學種植番薯,並於採收後研發成新產品,部分用於大學校慶時販售(農林水產省,2018)。(圖六)

    上述兩者營農型案例的不同型態,可以看出營農型設施的多樣性,展現多元行動者的參與和合作樣態。這些營農者無論是農民、電力公司或是市民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都必須要有足夠的動能驅動,無論是對政策法規的掌握、營農型設施的了解,或是利益分配的形式等,而不同的行動者和動能最終展現出具有該地特色的營農型設施。

    營農型設施除了光電設施的架設,必須以農業生產為優先考量外,農民亦必須對於作物的特性、遮蔽率和農務經驗要有足夠的知識。電力端與農業端的行動者必須相互配合,才能達成「農電共享」的可能。此外,由於營農型設備的建置亦須有資金的挹注,如果沒有政府的政策配合和融資基礎,那麼營農者可能因為難以支付高額的費用,進而降低嘗試營農的意願,如此一來,相關的計畫就無法順利推行。因此,政策、技術和知識是相互交引纏繞並共生共構的。

    四、小結:何以達成「農電共享」的願景藍圖?

    日本政府在推行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策略,包含政府政策的支持,如農林水產省會於網站上放置優良案例的介紹,作為推廣其發電事業的策略。此外,地方農政局亦會設置諮詢窗口,讓農民針對營農型太陽光電設施的建置,進行相關問題的諮詢。誠如前段所述,資金也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地方的金融機構應針對營農型設施提供相關支援與協助,以利營農者進行融資(川中正光,2019)。

    由日本的營農型經驗,可看出在地性、分散式能源及公民參與的重要,特別是寶塚市民農園的案例,特別強調將售電利益部分回饋給市民。鎌田知也(2018)便認為,日本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活用的重要性,在於能透過在地各個領域的相關人士組成團體進行協調,並可以期待是由地區主導推動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同時有效形成地區共識、消除地方的不安和反對,以順利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由在地主導的再生能源發展,除了有量能盤點未利用或低利用的區域外,更能有發展因地制宜的能源形式能力。

    日本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過程,所面對的主要課題、採取措施及願景包括:「將利益歸還於地方」、「土地利用的調整」及「形成地區共識並創造趨勢」(鎌田知也,2018)。進一步來說,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益應回饋給地方,且土地利用需制定明確的規範。最重要的是,所有行動者需在發展過程中取得共識,如此才能在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的議題上,有更健全、完善與平衡的發展,對於營農型的議題才能減少衝突,並有更多的理解和溝通,最終完善擴及與深化至各地方的發展。

    註解:

    (1) 第2種農地為未被列入土地改良、生產力小、小面積的農地;第3種農地則為位於市街地的農地(簡嘉潁,2015)。



    參考資料

    川中正光(2019)。〈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與營農型太陽能之推廣促進〉,《2019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王金墩(2017)。〈2017考察日本發展農電共生之政策與現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農林水產省(2018)。〈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援指南〉,《農林水產省手冊》。
    農林水產省(2019)。〈農山漁村再生能源發電情勢〉,《農林水產省報告》。
    簡嘉潁(2015)。〈日本農地比台灣還便宜 農地法保障農地農用〉。2020/04/01檢索。
    鎌田知也(2018)。〈日本農山漁村的再生能源發電相關情勢〉,《2018農業綠能論壇會議資料》。

    圖片說明:

    圖1 日本國土組成
    參考資料: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日本國土交通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2 農山漁村導入再生能源之現狀與未來的差異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資料截自農林水產省;作者重新繪製。

    圖3 日本營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轉用許可件數及面積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9);作者繪製。

    圖4 申請流程與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農林水產省(2018);作者翻譯繪製。

    圖5 千葉縣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圖6 寶塚市民農園營農型案例關係圖
    資料來源:川中正光(2019);作者重新繪製。

    完整圖文內容請見: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en-trans/1392-2020-04-17-08-16-27.html

  • 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兩者差異 在 張花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1-18 22: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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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反思》行政區域重劃應加速啟動
     
    昨日數位民進黨籍立委於立法院召開「如何透過國土計畫、區域治理與行政區域重劃均衡台灣發展」公聽會,包括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與學者們均一致同意,六都升格後,台灣其他非六都縣市的發展逐漸空洞化,行政區域重劃顯為勢在必行之當務之急。
     
    關於行政區域重劃的想法,早在七、八年前當我開始擔任嘉義縣長時,即已萌生。而從去年開始,我更在許多場合公開鼓吹行政區域重劃事宜。然台灣過度泛政治化的社會氛圍,使得如此嚴肅且關切台灣未來發展的議題,難以被好好正視討論,部分政客更以陰謀論的角度詮釋我的觀點。
     
    然任何擔任過地方行政首長或長期於地方深耕之人必能感受到,台灣的城鄉差距自後六都時代後更形嚴重。所謂的六都就如同「磁吸怪獸」,不斷吸納台灣整體的經濟、社會與政治資源。舉例來說,同樣是科長,直轄市政府科長與縣市政府科長兩者處理的業務相同,職責相同,業務涉及範圍也相同,但在直轄市政府的科長職缺則是九職等,而縣市政府僅有八職等。同為台灣的公務人員,卻出現同工不同職等與不同酬的怪狀。
     
    許多中階公務人員於地方縣市政府服務數年後,考量個人生涯與收入問題,因此申請轉調至直轄市政府服務。換言之,當縣市政府將這群公務人員培養訓練成幹練的中偕幹部時,他們即轉往直轄市政府服務、發揮所長。與此同時,縣市政府如同直轄市政府的「公務人員訓練養成所」。除了公務人員職等不一的問題外,遑論財政稅收劃分的差異。甚至縣市政府與直轄市政府彼此間的舉債額度也有所差異。
     
    由於諸多制度設計所產生的不公,導致資源不斷流向直轄市政府。而六都因為掌握了充沛的資源,因此不斷地將縣市政府的人才與勞動力不斷吸納過去。最近媒體發表的統計數據即顯示,近七年來雲林、南投、彰化、屏東與嘉義的人口均呈現衰退的趨勢,人口成長率分別為-3%、-4%、-2%、-4%、-5%。
     
    然而,當台灣整體人口趨於停滯的狀態下,台南市、台中市、桃園市、新北市與台北市卻能逆勢成長,比率分別為1%、4%、7%、2%、3%。簡單打個比方,當台灣經濟發展逐漸停滯、資源逐漸減少之時,六都卻能搶食到更多的糖果,一般地方縣市也因此承擔更多的痛楚。
     
    最近因國土計畫法問題,許多農業縣市之所以忿忿不平,主因就在當這些縣市被迫得守護農地之時,農業卻毫無任何稅收、農地也無法課稅,長期累積的相對剝奪感因此爆發。然而,我想要強調的是,這一切都是不合理的行政區域劃分與制度設計所導致的。如果不立即改革,台灣的城鄉發展只會不斷惡化,地方縣市不僅將空洞化,未來更得面對地方滅亡的問題,這也是我從去年開始就大聲呼籲行政區域重新劃分,新竹縣市與嘉義縣市必須整併的原因。
     
    如今中央部會與立委終於正視這項問題,令人欣慰。我也期盼行政區域重新劃分的改革工程能盡快啟動,為台灣往後50年的發展重新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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