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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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19 10:26:51

【國家因為這個動作,進入到可怕的狀態】 如果當國家因為發生極度危急的狀態,導致一般的法律無法應付時,究竟該怎麼辦呢? 我們有一個方法可以來應變,還可以暫時凍結法律。 🕳 憲法怎麼說?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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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可以凍結法治社會嗎?】 1999 年 9 月 21 日,台灣發生大地震,3天後,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緊急命令,究竟什麼是「緊急命令?」 - ▹▹ 憲法的規定? 如果用中華民國憲法來看的話會是如此。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1-10 1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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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舍審查不可廢】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本人已於昨(11月9日)正式行文宜蘭縣政府,要求改以修正部分條文而非全面廢止。

    〖立法委員參選人 孫博萮 聲明稿〗2015/11/10

    針對宜蘭縣政府預告將今(2015)年4月7日頒布之「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將予以廢止,但考慮宜蘭的特殊性狀況,部分條文雖因回歸母法有所重疊,但因地制宜的法規實屬必要,既然宜蘭縣政府已領先全國實施,亡羊補牢尚猶嫌晚,此刻更需嚴守領頭羊的立場,本人主張本辦法不宜全面廢除,應以部分條文修正為之。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與內政部為呼應民間保護農地訴求,從善如流於9月初公告新修正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針對起造人資格等做限制,與新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本人略表贊同。故此部分與本辦法中相呼應之條文,得逕予刪除;惟限制農舍承受人資格部分,仍應繼續努力透過修法予以規範。

    二、 承二,上開新訂規範對於避免農舍商品化及農地未農用情形之目標尚有未盡事宜,尤以本辦法中原本列為審查項目之第五條:境界線至該區塊後側境界線之深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臨道路側退縮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第六條:易淹水地區應採高腳基礎設計、填土高度不得超過四十公分、建築物屋突高度不得超過四公尺等相關規定,對於維護農業永續經營環境至關重要,應全數予以保留。

    三、 針對本辦法中條文規範內容,若與中央主管機關所頒布之相關辦法或施行細則相較下,應擇其規定較嚴格之一方行之;但若主管機關無相關規範之部分,與舉凡未於新訂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注意事項」中提及之項目,則應保留本辦法之條文,以利審查小組於審查時納入審查項目。

    四、 另一做法是將上開相關建築管理條文,以另新訂「宜蘭縣農舍建築審查與管理辦法」方式處理;但在新辦法未實施前,本辦法相關條文仍應予以保留。

    此外,農地興建農舍既為「特許」而非「自然形成之權利」,農舍亦不該成為農地的附加價值,因此農民申請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審查必不能省。在此同時建請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對「農舍」做出明確定義,並重新檢討〖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對農舍建築容積的規範,是否悖離農舍意旨、造成農舍豪宅化的元凶,並予修正。

    本人再次重申,應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農業基本法、城鄉規畫法之立法審查,以保障農業與耕地之生產權。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未廢止前,應先盤點優良農業生產區,規範優良農地與已完成農地重劃之農地應優先禁建與禁採區段徵收;禁建區之開發權,擇可研議能否以成立容積銀行之方式進行移轉。

    縣政府更應拿出執法魄力,對於過去7,600戶農舍中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水汚染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者,縣府應將各類違規行為明確標出,讓屋主「有規可循」先自行恢復違規使用部分,再透過輔導使其將9/10恢復農用;若拒於期限內恢復者,則應嚴格執法連續處罰、撤照或逕行移送。

    〖預告廢止「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 興建農舍資格審查回歸中央規定〗
    http://www.e-land.gov.tw/ct.asp?xItem=62147&ctNode=891&mp=4

    〖農地農舍興建,孫博萮要縣府堅持領頭羊立場〗|指傳媒|2015-11-10
    http://www.101news.com.tw/101/101news20256.html

    〖宜縣廢止農舍辦法 挨批蝙蝠、牆頭草〗|自由時報|2015-11-11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504082

    #農地農用 #守護蘭陽平原 #為子孫留淨土
    #宜蘭 #立法委員 #獨立參選人 #孫博萮
    {Fish睬政治}孫博萮
    www.FishSun.tw

    〔20151110聲明稿全文下載〕
    https://goo.gl/K2NFiF

  •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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