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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218的網紅簡智隆 服務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禁伐補償」說清楚講明白 原住民保留地有26萬公頃,其中有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依森林法規定,林地只能造林。這18萬公頃林地中,有8萬公頃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國家公園法...」禁伐。 只能造林但被禁伐,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等於廢了。其中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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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19 10:26:51
【國家因為這個動作,進入到可怕的狀態】 如果當國家因為發生極度危急的狀態,導致一般的法律無法應付時,究竟該怎麼辦呢? 我們有一個方法可以來應變,還可以暫時凍結法律。 🕳 憲法怎麼說?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2:47
【國家可以凍結法治社會嗎?】 1999 年 9 月 21 日,台灣發生大地震,3天後,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緊急命令,究竟什麼是「緊急命令?」 - ▹▹ 憲法的規定? 如果用中華民國憲法來看的話會是如此。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9 00:20:33
今天又突然下起大雨,突然想起5/17大雨造成新竹市各地大淹水,果然;民眾打電話向雅芳求救,經雅芳到災害現場勘查後,馬上通報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到場處置,但到場的竹市府權責單位,經雅芳幫民眾在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要求政府正視在應立即做緊急處理。但竹市府權責單位竟回覆,只能通知要求地上所有權人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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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簡智隆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禁伐補償」說清楚講明白
原住民保留地有26萬公頃,其中有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依森林法規定,林地只能造林。這18萬公頃林地中,有8萬公頃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自來水法、國家公園法...」禁伐。
只能造林但被禁伐,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等於廢了。其中有1萬2千公頃有幸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20年造林每公頃平均每個月領2千多元獎勵金,20年期滿,樹長大了但被禁伐,獎勵金也沒有了。另外6萬8千公頃無法參加林務局造林獎勵計劃的原住民保留地,今年,政府只編8千公頃的禁伐補償金,每公頃2萬元,其餘的6萬公頃既無造林獎勵金也無禁伐補償金。
大家一定要知道,這8萬公頃原住民保留地林地都是具有權狀的私有財產。
憲法保障人民私有財產,凡有限制,定有補償。就像今年上半年,台灣乾早,水庫缺水,政府在缺水地區限制稻田耕作,農委會馬上依法在缺水地區辦理休耕補助,每公頃稻田補助6萬5千元(一期稻作)。為什麼這麼做?因為稻田是農民生計,缺水限制耕作等於限制農民生計,農民配合政府限制農業用水政策,政府當然要給予補償。
光復後,政府第一個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的法令開宗明義寫著「為維持山胞生計,劃設山地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是為了「維持生計用」,這是法令的宗旨,26萬公頃的原住民保留地是原住民族賴以維生的土地。但是,18萬公頃被劃為林地,只能造林,其中又有8萬公頃私有財產的保留地被禁伐,當然,就像缺水休耕,原住民族也有義務配合政策。配合山坡地保育、配合水土保持、配合水資源保護、配合國家公園……,但是,私有財產配合政府政策被限制使用,原住民卻得不到補償。限制生計而不補償,這是違憲。為什麼我在2007年11月對當時的行政院長張俊雄總質詢「禁伐補償」的問題時,用的標題是「解開綑綁原住民的繩索」?因為原住民族被政府用各種不同的繩索綑綁了!
「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早在第六屆的立法院就有了,但一直未能進入協商,直到這一屆(第八屆)才進入協商,而且在這會期之前已經過協商。
第一次協商 102年1月4日
第二次協商 102年5月17日
第三次協商 102年12月27日
第四次協商 103年 9月26日
第五次協商 104年1月22日
第六次協商 104年4月30日
第七次協商 104年6月16日
在上會期末的6月12日,我拿著協商結論到各黨團尋求簽署。我所屬的立院新聯盟黨團簽署了,我找國民黨團也簽署了,找台聯黨團,台聯黨團說「民進黨團簽署我們就簽署」,我找民進黨團柯總召,柯總召說「田秋堇委員簽署我就簽署」,我找田秋堇委員,田秋堇委員說「環保團體有意見,要討論」。於是,代表田秋堇委員的兩位環保團體代表(詹順貴及林子凌)與我的法案助理在我的辦公室從下午討論到晚上,並將環保團體代表的意見寫入條文中。6月15日晚上參與討論的還有代表原林盟出席的台南市議員谷暮.哈就與車牧勒薩以.拉勒格安二人。
6月16日,上會期的最後一天,我拿著田秋堇委員已簽署的協商結論找柯總召簽署,柯總召看完說「這不能簽,一年要24億,這以後可是我們執政後要付錢的」。民進黨拒簽,協商觸礁,僵持中,王金平院長在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各黨團都簽署了。
8月11日,民進黨族群事務部主任夷將.拔路兒發聲明「民進黨拒簽〝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是因為這個法案是《錢坑法案》,民進黨要為國庫〝審慎把關〞」。
9月15日立法院開議,依王金平院長在6月16日協商結論中寫下「列為第八會期優先協商法案」,「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率先協商,但民進黨柯總召以「這個草案我們都沒看」拒絕協商。
9月18日,王金平院長召開針對禁伐補償條例草案「意見交換」會議,民進黨又提岀「這個法案也要納入漢人補償的思考…」,拒簽。王金平院長裁示,中秋節後由我主持逐條協商。
9月20日,田秋堇委員發文「要將原住民族祖先的智慧納入法案中」。
以上就是近3年來「禁伐補償條例草案」的坎坷過程,我們就看11月逐條協商時,民進黨還要提岀什麼新看法。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院認證,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們常在社會案件的新聞中,聽到「法院認證」一詞,好像是當有人被法院判輸了,就等於被法院認證什麼事一樣。
這樣好像有點道理又哪裡怪怪的。
其實,關鍵還是要看法院到底在審什麼問題。
以處罰事件為例,法院會審查「行為」到底「合不合乎」處罰要件,如果只要有一個條件沒有符合就不會處罰,所以法院如果判定某事件不符合全部處罰條件,只能說法院認為,現行法律並不處罰這樣的事,不代表這樣的行為被法院所認可,更可能代表現行法律存有漏洞,而無法處罰這樣的事。
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八仙塵暴事件。」
■ 八仙塵暴事件
幾年前,因為塵暴事件,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遭交通部觀光局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裁罰 1 萬元,但八仙樂園不服打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觀光局處分不合法,判撤銷處分、八仙樂園免罰。
這也是個處罰事件,所以法院依舊在審查「行為」到底「合不合乎」處罰要件。
這次聚焦的條文至少有兩個:
1.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如下述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6條即規定,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以主管機關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為限。
簡單講,八仙樂園出租園內場地給業者舉辦派對,算不算在核定範圍以外的違法行為?如果是,就該開罰。
■ 法院說了什麼?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該條所要處罰的行為,是以長期經營觀光遊樂設施為目的,而藉以營利的違法行為。
法院指出,這次八仙樂園將園內場地出租給業者,只是屬於單次租賃行為,並沒有長期經營、藉以營利的現象,也就不用報請核准,也就沒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該核准而未經核准」情形,所以就不用開罰。
所以這樣的判決,我們只能說:八仙的行為不構成處罰條件,但是八仙的出租行為是否違反其他觀光管理規定,或是否善盡出租人的義務,法院幾乎沒有、也沒有必要,在這個審判程序中去申論。
因此如果要說法院認證八仙是完全清白的,就言過其實了。
「八仙就借場地而已是要罰三小」
「本來就不應罰八仙。台灣人奴性就是不管死活賴給別人,從不自己檢討,出事就是無理的賴,賴死賴活就是要錢、討錢、死要錢。」
這樣的留言,在相關網路新聞下面還蠻多的。
附帶一提,法律的功能不只是處罰跟賠錢,更重要的是,透過機制讓悲劇不在重演。
這就是所謂「規範引導」的功能,比方說藉由國賠訴訟,將原告的損害,轉而由失職的公務員來承擔。透過公務員有趨利避害的預期心理,自然會去調整自身行為;若不想砸了飯碗,又付出大筆金錢,自然會依照法律所賦予的職責,小心翼翼監督業者的舉動。
也就是說,我們也應將矛頭「同樣」指向主管機關,要求其負起強化風險管制的義務(室內外派對活動使用物品的安全管制等等),不該再讓所有責任僅由呂忠吉與八仙樂園兩方一肩扛起。
如同前述,部分網友批評傷者「因跑趴而國賠」,如此心情抒發固然是個人自由,卻也替政府的怠惰找了脫免責任的台階。所以如果當出了事,我們只會聚焦民間業者們的過失,卻不從災害法制的角度關注風險,電視新聞上將永遠有哭不完的家屬,開不完的檢討會議,還有高官們震不完的怒。
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在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棘手的農地工廠問題,更該誠實面對 】
昨天(6/19),公民團體公布一段錄音,內容是經濟部負責《工廠管理輔導法》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雲瑞龍,在6月17日在彰化舉辦的「農地工廠重要政策」說明會上的發言,公開自爆政府官員護航違章工廠的行為。實在破壞了長久以來,各方團體在農地工廠議題上的努力。
據農委會資料,全台各縣市農地都蓋有違章工廠,以佔用的農業土地比較,彰化為全台之冠,達2,348公頃,大概是近10,000個國小操場的面積。為解決農地工廠的去向,政院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目前進行到黨團協商,針對落日條款等尚在協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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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節錄經濟部中辦科長雲瑞龍在說明會中部分發言,並作回應:
#更多內容請直接看地球公民基金會
錄音檔逐字稿:https://npptw.org/baO7Re
🎙雲科長:「大概從106年到現在,大概106、107,一年大概有三次跟環保團體座談,大家坐著練肖維」
👨💼韋達參加過多次的「農地工廠座談」,與會者常有農地工廠自救會與環保團體,雖然常在工廠保留與農地保留間拔河,但不能說是「練肖維」,至少多數自救會也同意高污染工廠遷至特定工業區,而環保團體也試著爭取工廠遷移的金融周轉補助,彼此間都在找尋一個更好的平衡點。
🎙雲科長:「環保團體也連署,你連署我(雲科長)也要連署阿,環保團體聯署說違章工廠要落日,我們呢,我們就去連署,阿,聯署他一萬五千多個,我們去聯署了十萬個,我跟你說,那個齁在電腦前鍵盤按到手要被扭到,那個是按出來的,其實他們(環保團體)也是按出來的,大家都一樣啦,但是誰掌握了資訊,誰掌握了先機,誰掌握了發言權,才能夠讓社會政府看到大家的聲音。」
👨💼韋達認為,與各團體一起努力過多少連署,從來不是電腦前鍵盤按到手扭到,連署除了要集結民眾的聲音,更重要的是要讓民眾參與,並了解議題的內容。
🎙雲科長:「這個就是說我們其實沒有很詳細的違章工廠的資料啦,環保團體說13萬家,我們前估算只有3.8萬家啦.....我們去推估假設要納管違章工廠,至少需要6400多公頃,不過那天張政委看說不是喔,不只喔,要1.4萬公頃才對,因為農委會調查農地違章工廠占用的土地面積是1.4萬公頃。」
👨💼實在不該在數據上大小刻意挑選。一方面譴責環保團體高估違章工廠數量,一方面也用農委會較大的農地占用面積來表示遷廠困難,這數據上的大小挑選,豈不是玩弄兩面手法。
相關數據請參考:https://teia.tw/zh-hant/content/14636
#高污染遷往特定工業區與 #520即報即拆,仍然是彰化現在該進行的第一步。
(根據彰化縣政府表示,七月底將完成工廠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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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修法爭議:
⚠違章工廠改名為特定工廠,行政院修法版本,最大問題在這裡當農地違章工廠成為「特定工廠」後,沒有任何落日年限,且直接永久架空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以及建築法(工輔法§28-5、§28-8)。
⚠就地合法不設限,如橡膠業、瀝青業是低污染,而高污染的電鍍業、皮革業只要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也屬低污染,通通有資格在農地上合法化(工輔法§28-10)。
#彰化縣統計數據
總面積:1,074 平方公里
農地面積:615平方公里
農地工廠面積:23.5平方公里
重金屬農地污染:
3.11平方公里(https://npptw.org/eRb0xW)
2.16平方公里(環保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