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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青創學院,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小心觸法,從事代購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一定要搞懂的權利耗盡原則 從事代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相關法律知識不能少,即使是合法管道購買的代購商品,在國內販售,如果沒釐清權利耗盡原則一樣會觸法,不只商品有可能被扣押,還會面對官司訴訟。 ▌代購商品也需要有商檢報告 平行輸入代購商品與進口商品相...
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罰則 在 青創學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心觸法,從事代購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
▌一定要搞懂的權利耗盡原則
從事代購,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相關法律知識不能少,即使是合法管道購買的代購商品,在國內販售,如果沒釐清權利耗盡原則一樣會觸法,不只商品有可能被扣押,還會面對官司訴訟。
▌代購商品也需要有商檢報告
平行輸入代購商品與進口商品相同,一樣要遵守商品檢驗法,很多人以為代購的商品在生產時已經符合相關生產規範,只是單純的買賣行為不需要提供商品檢驗報告,事先至經濟部檢驗局查詢代購的商品是否是應施檢的類別商品,並完成商檢報告的申請。
▌新法上路,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110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新制,對於化妝品有更詳盡與嚴格的規範,對於一般用牙膏與漱口水也納入化妝品管理,面對日新月異的法規,時刻關注相關代購商品的法規,才能在經營代購上不採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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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動輒十萬甚至百萬的罰則,預先避開代購會產生的相關法律問題才是最聰明的作法,做代購不只要會找商品、會行銷、懂買賣,更需要的是全方位的法律保障,除了有最新最詳盡的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解析,更可以解決代購最常見的三大問題「商標、商檢、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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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罰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化粧品廣告不用事前審查就可以亂寫嗎?
相信答案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不能,而告狀俠之前也已經提供過相關參考資訊給各位了。
不過要注意!!!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除部分條文外,將於今年7/1日陸續開始施行,又7/1日將施行的新法對於一般小賣家較重要的部分,與舊法有甚麼差異存在呢?
一、行政罰則加重。
1.化粧品如有誇大不實等情況:
🙅舊法: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新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涉及醫療效能。
🙅舊法:未明確規定,導致政府往往雖以醫療效能為裁罰理由,但以舊法誇大不實的法源處罰,在法律規定上有所疑義。(法院有認為舊法並無規定醫療效能之宣稱,以醫療效能為處罰理由於構成要件上有所不符,需實際審查是否有誇大不實的情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21 號行政判決供參照)
🙆新法:明定涉及醫療效能的廣告處罰,並與藥事法、食安法採用同一樓地板,新法為6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鍰。
另外新法不論是誇大不實等情況或是涉及醫療效能,皆可按次處罰至改善或停止為止,如情節重大主管機關並應令其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二、化粧品宣傳或廣告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另就其內容是否涉及誇大不實等或涉及醫療效能之認定,已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準據。
🙅舊法:於釋字744做出事前審查為違憲的宣告後,現已不再採事前審查制。
舊法時期對於抽象的「虛偽誇大之廣告」並無明確判斷標準與法律依據,也將導致會有法律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新法:以法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準則,而中央主管機關也已定出「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預計會於同日施行,就不會有以非命令位階僅為行政指導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作為判斷標準的疑慮。
三、去除附屬刑法。
🙅舊法:未經核准輸入或製造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輸入或販售含有不合法定標準化粧品色素者的化粧品,或經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仍為之者,會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問題。
🙆新法:除名詞與構成要件修正外,新法已無刑罰規定。
四、增加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舊法:無。
🙆新法:依據新法法律規定,「化粧品衛生安全案件檢舉獎勵辦法」草案已預計在七月一日一起上路,而該檢舉草案目前看起來並不排除網路檢舉,一般檢舉獎金為罰鍰金額之5%,換算如係檢舉廣告誇大不實最少可領兩千元,如果是檢舉曾經的雇主或現行雇主將增加至10%(施行時,可能會是員工或曾為其員工,檢舉有關化妝品生產製造不法的情況才有增加檢舉獎金,實際仍須視政府最後施行辦法),新法目的是透過更多元的監督管道,來減少違法情況發生。
看完文章你還不趕快回去看自己賣的商品文宣有沒有亂打?
不要等上路了再來後悔沒看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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