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ruuchitw (still standi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調解不成立走仲裁有比較好嗎?
時間Tue Mar 2 18:48:30 2021
事實經過:
今天去跟前老闆做調解,我方提出的是因違反法令而聲請的給付與賠償
對方硬要用勞基法第12條處理,但他也提不出重大違規之證明就是了
又說願意支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說還以為5人以下不用投勞健保
這次求償金額有點高,是資遣跟預告的7倍多
調解會說不成立也沒關係,那就請我去找法扶
調解會就是對方說不同意我的要求, 那對方怎樣可以同意我的要求
那我同意資方的要求嗎? 之類的
感覺就是你們兩個快點談妥談好, 我要寫結案報告這樣
問題:
有找到另一個方法叫做仲裁
仲裁在溝通的時候能夠按照法規來討論嗎?
而且資方一直覺得金額很高不想罰金
可是他違反法令的部分如果上報, 不是還得面臨更多的罰款嗎?
仲裁跟找法扶,哪一種比較快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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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lue6: 如果你的選項有法扶,那你玩不起仲裁 03/02 20:39
→ furuuchitw: 樓上的意思是? 03/02 21:55
→ iscu: 法扶通常是經濟狀況比較差才能申請, 沒錢還找什麼仲裁 03/02 23:00
推 rinatwo: 勞資糾紛法扶的門檻還蠻寬鬆的 03/02 23:11
→ rinatwo: 月薪低於七萬五 資產低於三百萬(自用住宅可排除) 03/02 23:12
→ furuuchitw: 喔喔謝謝R大,我其實也申請法扶了,只是認為前僱主一 03/02 23:26
→ furuuchitw: 直想玩文字遊戲跟說謊,自己不處理好員工保險,卻又要 03/02 23:26
→ furuuchitw: 怪勞工獅子大開口... 03/02 23:26
→ sindyevil: 仲裁費用比調解或起訴高 如果資格OK還有補助 03/03 09:15
推 cherrywo: 你的調解是在法院嗎?還是勞工局,如果是勞工局的話,建 03/03 10:31
→ cherrywo: 議法扶如果有派律師的話,直接起訴就好,目前在法院的勞 03/03 10:32
→ cherrywo: 資調解,法院對勞工都不錯,而且也會公開心證去逼資方 03/03 10:33
→ cherrywo: 即便資方最終不同意調解方案,法院大多也會照調解方案去 03/03 10:33
→ cherrywo: 下判決,所以與其走仲裁不如進法院比較省錢又省時間 03/03 10:34
推 taoist9999: 仲裁能申請法扶嗎? 03/03 11:51
→ taoist9999: 如果不行的話,建議走法院訴訟路線。 03/03 11:52
→ furuuchitw: 勞資爭議仲裁市政府好像有補助 03/03 14:23
→ furuuchitw: 回ch大,的確調解也是希望資方賠償金付一付,畢竟我 03/03 14:27
→ furuuchitw: 提出的賠償都是依照法令,最大的缺失就是沒有就保勞退 03/03 14:27
→ furuuchitw: ,那部分就要賠近9萬 03/03 14:27
推 cherrywo: 所以你的調解是勞工局的調解對不對 03/04 08:13
→ furuuchitw: 對,台南是委託一個基金會處理,案子轉回勞工局,我也 03/04 08:31
→ furuuchitw: 去申請法扶準備走訴訟 03/04 08:31
終於理解cherry大說的, 我走的是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
我剛查資料才發現去年開始的勞動事件法
原來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進行勞資調解程序
不過勞工局的勞資爭議也有寫到調解方案
不曉得這樣我還需要再走一次勞動事件法的勞資調解程序嗎?
※ 編輯: furuuchitw (1.200.183.60 臺灣), 03/04/2021 12:27:35
推 rinatwo: 可以不用再經法院調解 但讓法官再調解一次也沒差 03/05 07:43
→ rinatwo: 如果調解不成 會由原法官就調解內容直接進行審理 03/05 07:44
→ rinatwo: 而且法院所進行的調解 可以做為審判依據 03/05 07:44
→ rinatwo: 上面所說的審判依據是事實基礎 不包含不利的陳述和讓步 03/05 07:49
→ sindyevil: 如果是在法官前面調解 就要認真點 這裡的調解在不成立 03/05 10:54
→ sindyevil: 會直接影響到第一審 要慎重 03/05 10:54
→ furuuchitw: 謝謝樓上大大說明!我的確也是都按照勞基法與違反事 03/06 13:31
→ furuuchitw: 實舉證,只是勞工局的調解比較傾向是談條件,就前面 03/06 13:31
→ furuuchitw: 提到的讓步,進入訴訟程序並不是覺得麻煩,而是想給 03/06 13:31
→ furuuchitw: 對方一條生路走,但前雇主不願面對事實,只好依法讓他 03/06 13:31
→ furuuchitw: 經歷事實,只能讓他被勞工局裁罰才知道痛吧。 03/06 13:31
推 a9301040: 檢舉+訴訟 03/14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