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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期間是否要上班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防疫中 嗨嗨大家,這兩天一直有讀者詢問關於防疫假別的問題,確診、採檢或是居家隔離,甚至到昨天臨時發布的停課,哀嚎聲四起,所以Workforce勞動力量決定快速地整理出關於防疫期間,所有假別的總整理,希望大家如果有遇到問題,可以先比對一下是否適用於自己的情況,另外也要麻煩大...
<文真得很長,排版用字不佳請見諒,參考資料在最後>
1.前言
經歷一次勞資爭議調解後,雖然成功,但更深感勞工處境非常弱勢,本次爭議最終算有”
相對”圓滿收尾,其中感謝多方人士協助,尤其是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諮詢與建議。本文
不強調法律條文的攻防( GOOGLE 就有),而多著墨在心態的分享。
若以一段話結論:
勞資爭議難在勞方的舉證不容易,雙方資訊和資源不對等,容易導致勞方爭取權利的心態
可能不夠堅定。但只要你法律上站得住腳,不畏戰,不怯戰,按部就班,找支援&資源,
你會有機會討回你應得的權益(當然可能多只是部分,因為勞基法和協調機制對勞工的保
障還是很弱QQ)。
真心希望台灣勞動環境能在我們這一代一點一滴變更好,讓下一代不用再過勞。
2.前情題要
甲任職於A公司年餘,從事內勤工作,但薪資很新鮮人QQ。從進公司時,公司就開始洗腦
由於公司業務很多,新人需要大量的”學習”和”適應”時間,故可能要在晚上留下來支
援,我們公司是責任制等云云。
[小知識]
非適用84-1的勞工或沒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公司,不可以適用責任制。
甲剛進公司實被人資和主管騙的一愣一愣的,都默默做到深夜。更甚之,例假日也被主管
常態性要求,必須到公司進行加班。任職期間,甲的平日工時多是8:30~20:30,有時候甚
至會到晚上22:00。周末假日則有時半天,有時一天,單周工時超過60小時不稀奇。
[小知識]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105年12月前舊法)
*勞基法第30條與第32-2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
小時。以及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
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BUT,就是這個BUT,一切的一切都是沒有加班費的。
主管有100個要你留下來加班或假日出勤的理由,使命,責任,成長,業績,學習等等。
但更有1000個不付你加班費的藉口。
案件的A公司從未向員工公開揭示加班與加班費制度,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是慣例,某甲
的主管對更對於他能讓員工長期無薪加班此事沾沾自喜,對下屬說這是成為菁英的歷程,
對高層說我就是能讓他們自願無薪加班,948794狂,公司高層面對此問題,早已是睜一隻
眼閉一隻眼,反正有一群免費阿信與阿呆,幹嘛去管呢(嘴巴當然是說另一套,說他們是
重視員工幸福的企業,最注重員工生活品質,呵呵)。
甲多次反映問題無效,爭取加班費也被回絕,主管與公司總說是你"自願"留下來加班的,
能留下來學習是珍貴的(真他媽幹話),說了千言萬語也就是一句精華:反正就是不會給你
錢。由於被積欠的加班費有六位數,狀況又持續惡化無改善,故走上勞資爭議調解一途。
[小知識]
這邊違反勞基法第24條與第39條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
,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
、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公開揭示之。
3.過程與心得
<此心得不一定適用於每個案件,但或許可參考之>
A.預備出擊 : 蒐集充分證據&調整自己的心態
甲已在此公司任職年餘,所以公司內那些人對於違法無薪加班狀況的意見也大都明瞭。有
些人奴性堅強,有些人敢怒不敢言,有些人則也默默持有壓箱寶,伺機而動。無論如何,
蒐集充分且對你有用的正確證據是重要的。如果在職,檢舉也是保密的。
**對公司面:
可從人資和同事探詢是否有相關加班申請制度?
其他同事有沒有領到加班費?是否有公開揭示相關規則?
工作規則是否有依法公告/公開揭示給員工?
然後留下紀錄(錄音、錄影、EMAIL通信、公司公告等等,要有技巧一點,非常非常重要)
最重要的是,申請你的出勤紀錄,無論如何,一定要拿到。
或許是從電腦上的系統列印下來,或許是傳統紙本打卡單申請。
公司有義務保存此紀錄五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你絕對絕對有權利申請,公司不得拒絕。否則勞檢的罰款低消是二到九萬元。
[小知識]
勞基法第30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同樣的,薪資和加班計算也是要用實際勞務時間計算,沒有什麼做45分鐘不到一小時不能
申報加班費這種說法,這是違法的。
建議遇到爭議的勞工平常就要自己先記錄一份出勤時間,防止公司給你的是造假(別覺得
很扯,人資是相當可能會”製造”資料的)。若不給,不用遲疑,存證信函直接寄過去,
政府勞動信箱順便投訴一下留底。
另外,合約期間與主管/客戶的信件或是任何備忘錄,line截圖,能證明你是在延長工時
的時段工作之紀錄全都要好好備份。電腦系統,郵件系統都可能被公司一夜封殺,勞資雙
方資訊與權利不對等,有計畫蒐證且好的備份,是避免你到時候啞巴吃黃蓮的必要手段。
**對同事面:
和熟悉或也不滿公司違法的同事交換情報,A公司因為真的工作文化環境不佳,所以人也
是留不住,來來去去,離職的人最大也最會說實話,在職可當盟友的人可以提供內線(當
然你要確認你夠熟)。這些正確的情報,若能蒐集到證據,會是往後搓破公司謊言的必殺
。即使沒有,進行勞動檢查的陳情也很好用。(檢舉可以保密不用擔心)
經過訪談才發現A公司也真夠扯,經故訪談得知”有極少數”爭取過的”懂法律”員工,
竟然有加班費,但不能跟其他人說。所以其它大部分員工你不問就沒有,或是刁難你,或
是要你簽自願放棄加班費的切結,不然…呵呵。
**對政府面:
去勞保局和健保局調閱投保資料,或是自然人憑證插進電腦下載。
很多積欠加班費的公司也都會在勞保和勞退提撥6%上面動手腳,以高報低申報不實。
五月是報稅的季節,更無良的公司甚至有可能在你所得上灌水(e.g.你實質薪資三十萬,
公司用各種名目把你總收入申報40萬),你繳稅他省錢。
[小知識]
請注意,勞保勞退的投保薪資是要用全部實質薪資計算級距 ( 勞保局說明:申報勞保投保
薪資,雇主應以員工「應領的全薪」計算薪資總額,無論名目、多久發一次,只要是員工
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都要算在內!如底薪、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
)。
若有以高報低,申報不實,別懷疑,準備好資料。
1.向勞保局(健保局)諮詢,確認有違法後,先向勞保局檢舉,他會去查核(裁罰公司)。
2.並可以一併向地方檢察機構提出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或是詐欺等刑事告訴。
(你只要檢附確實的資訊與證據,然後就會有檢察官幫你調查,不用擔心誣告,這是一個
勞資爭議調解上面可以利用武器,以刑事逼老闆出來和解也是一個方法。)
另外版上比較少提到,但我覺得有用的是:
去你公司註冊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公司的"工作規則"。
(例如台北市勞工局,桃園市勞工局等)
如果是30人以上的公司,必須要向地方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報備他們的工作規則,其中包含
了加班,出勤,獎懲等事項。很多公司都會內部一套,給政府的一套,你如果發現中間有
落差,到了勞資調解會議上它們就會吃XX了(或是也可以到法院上再用,不用太早亮出金
牌,無良公司是永遠的老狐狸,請和你的律師和顧問討論)。
又,30人以上公司若沒有工會,加班和很多重大影響勞方事項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方
能為之,否則違法。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要員工選舉產生,很多公司根本從來沒選過,代表
清冊和會議資料都造假,但這邊建議不一定要馬上吉下去,把它們記錄下來,後續勞檢案
法院都很好用。(但這邊法令有缺陷,勞資會議結果不用報備給主管機關,也不用寄給全
體員工,所以很多人資面臨勞檢時就會”開始生產”勞資會議紀錄,要記得蒐證搓破它)
**對自己面:
一句話:請堅定你的心。
今天你是被欺負的人,是公司欠你本來就應得的東西,不要被什麼同事好像也曾經也對我
不錯,不要互相為難的心戰影響。那叫你同事給你加班費呀?又不是兩千塊是好幾萬耶!!!
B.宣戰 : 堅實的證據和準備是攻城的不二法門
蒐集好了以上證據,你必須開始整理你的出勤紀錄表,清楚知道勞基法的加班費(延時工
資)算法,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算出來。[民法上加班費的請求權是五年]
很重要,所以我說三次。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如果勞健保/勞退被低報也是同理,要整理出公司短報與短提繳的金額)
不然調解委員或律師根本沒時間理你,不會算可以去勞工局請教他們或是找產業工會協助
。清楚有邏輯列出來給調解委員(或是以後法院)看,這點真得超級重要。
對政府面:
去地方主管機關(例如桃園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把上述資料的金額和概要寫在調
解單上。建議,”不要”選擇民間調解單位,志工和公務員會善意教你選民間單位比較快
,但寧願等久一點,找有公正一點的委員比較保險。若你願意等,或是有能接觸到你心儀
的委員,可以選調解委員會制,雖然可能會比較久,但你可以指定一個勞方委員(當然資
方也可以),然後政府會派出一個,相對比較有保障,至少你委任的勞方委員會努力幫你
看資料。(尤其你有充分講理的證據時,調解委員會制有三個人共審,情勢會比起去賭獨
任委員調解更有保障,民間的有些有時是”做業績”要小心)
對公司面:
建議調解申請先送,再去和公司進行”最後一次”的協調。因為通常公司還是不會鳥你(
不然他早付你加班費了),所以記得先去送調解。
讓他早點收到政府的掛號信,他也相較沒時間準備假資料與你決戰。
千萬不要心軟,都到這階段,您早已知曉公司的”例行回答”和”實質作為”,先提醒公
司再去協調只是給它造假的機會。反正公司如果真有心處理,你的勞資調解隨時可以撤案
的。但也要記得簽下正式合約或拿到錢再撤案,不要被騙。
其他資源:
有任何疑問,都可以去縣市勞工局尋求免費的法律諮詢,或是鄉鎮區公所/法扶金金會的
免費律諮詢。此類免費諮詢律師個性不同,有的兇有的和善,每次15~20分鐘,所以建議
你務必把問題釐清,文件整理清楚清楚後,多問幾次,不用怕,問就對了(但自己也要爬
文做功課,別當伸手牌)。
其中特別要推薦與感謝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本次勞資事件跑去問他們,他們都很願意提供
建議,打戰的一路上提供很多實質的攻防技巧和教戰手則。我文末也會推薦幾個網站或部
落格,本次打戰獲益良多,建議花時間全部看過&爬文PTT。
C.開戰 : 據理力爭勇往直前
A公司很鐵齒,當然一如預期講了一堆屁話,什麼你自願加班的,所以不給付延長工資,
於是雙方還是到了勞動局面對面。
[小知識]
沒有什麼自不自願加班,有出勤加班就要給延時工資,
如果不是勞工願意出勤而是被強迫的,那就是不能加班,
若公司用威脅手逼迫,還可能牽涉刑法問題。
調解當天,建議找懂法律或是工會的人一起去調解會,預防被資方的法律顧問” 呼攏”
。對!!!就是呼攏!! 如果勞方只有一人又不懂法律,但資方來了三五成群+法務,三人成
虎和亂呼攏是常見的狀況(調解委員 “不一定會” 幫你搓破它喔)。
調解會現場(委員制)主席會要求雙方核對契約內容,正常工時,爭議金額(重要)!!!!等等
…本次調解會,資方法務說了一大堆其實是違法&不是真實的東西,想要掩飾或誘導委員
,但由於我方資料蒐證充分,其說詞都被我方一步一步攻破(伴著堅實證據的投石車,每
次看到對方著火就覺得爽)。
這裡超重要!!讓我再囉嗦一次
就是爭議金額一定要條列清楚(你要爭取的延長工時工資或積欠薪資)。
前面有說三次,你要自己算清楚你想要請求多少錢!!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你必須先把你要爭取的加班費清楚算出來,整理成易懂的文件和表格。
(如果勞健保/勞退被低報也是同理)
不一定要算的準到幾毛錢,但一定要有邏輯,讓委員看得懂,知道你不是來無理取鬧。很
多勞工都沒有算清楚,好像去喊價大會,或是吵架比賽,結果當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
有理(正中資方下懷),然後委員就會打圓場,希望雙方各退一點,最終勞工可能就像拍賣
豬肉一樣被大砍價。(資方可能都參加好幾次這殺價場合了呢,揪咪,後來知道A公司被檢
舉了不少次呢! 難怪來瞎扯時臉紅氣不喘)
民法上舉證的責任是原告,被告只要防禦,所以如果你資料不夠充分,資方根本就躺在那
裝死,賣笑就好。但也建議不要在調解會上一次把所有證據和武器拿出來,因為可能資方
死不讓步,要留幾手法院用,不要一次暴露所有武器為佳。
本案調解會的開始,A公司代表全盤否認某甲有加班的事實,還說自己是幸福企業,都沒
什麼人加班(活見鬼),後來改口說留在公司的人都是在做"自己的事",因為"公司環境太
好,大家捨不得走”等鬼話連篇,當場只讓我滿臉黑人問號,心中驚呼:我的老天鵝鴨!公
司代表只差沒說大家都晚上留在公司看卡提諾狂新聞不想回家吧!!??。
於是乎,我方把一項一項加班的證據拿出來,原本只出一張嘴的公司法律顧問開始變臉,
從積極辯解到啞口無言。改口攻擊我們是麻煩製造者,和牽扯一些無干事務(黑人問號?)
在此,有一點請小心,要講理,可理直氣壯但不要”變成吵架”的態度。我知道大家一定
對欠錢的資方很不爽,很想在會議上河東獅吼把她罵個狗血淋頭,揭開它的醜陋面紗。但
,調解會上是要講道理(雖然實質上是搓湯圓),更明白的說,這一場會議是要讓調解委
員相信我們說的是事實,我們主要要說服的是調解委員而不只是資方代表,所以不要和資
方大小聲,理性且心平氣和,堅定不移地把你準備的蒐證與各項出勤紀錄給委員過目才是
上策(會議一開始就準備三份副本給他們,或是提早到與他們訴苦一下)。
本案會議期間,勞資雙方存槍舌戰,委員幾度看不下去,於是要求資方檢視他們陳述的內
容是否”與事實相符或合理”,以及詢問雙方是否有退讓空間,建議雙方好好協調,因為
勞方顯然是有備而來,非無理取鬧。
資方在委員的要求下,雖然面露青筋般的不爽,但不得不與勞方進行協調,協調內容不贅
述,個人覺得要小心資方會使出以下三大絕招(這次他們全用了):
1.人情牌:
說公司也對你很好,讓你學習很多,你應該多想想,不要這麼強硬嗎? ^.<
2.法律牌
公司一切都很守法,你的狀況我們深表遺憾,但你告我們你是不會贏的,你要不要想一想
,拿X萬塊吞下去就好,大家都好下台階?
3.各種胡言亂語三寶牌
這圈子很小,你這樣以後會讓你很難在OO領域立足喔,傳出去不好聽..
你下一份工作難道不需要我們公司主管幫你背書嗎?
你這樣以後留在這邊不是很尷尬嗎? (疑,我有說以後還要留嗎?)
個人心中的我的老天鵝是這麼認為:
首先,會走到今天這一步,早就沒什麼人情好說的,我方已經多次善意提醒,是你先欠我
工資,欺負我,不是我不給你協調機會。
再者,由於本次某甲已經多方諮詢桃總工會和律師,大體上都得到蒐集的證據充分,即使
走法律途徑,是有相當大勝算的回應,故每當A公司代表說你這樣告不會贏喔!就直接回她
:那我們法院見吧!!!我律師找好了,幾次以後,他就發現你不好騙了,也不提法院見。
上述各種爛招就是要打亂你的心思,他如果濫用個資未來騷擾你,別懷疑就告下去。
切記,你今天來勞動局協商的主要目的:拿回被積欠的工資,或是讓他們不良紀錄被公
文書記錄起來,發動勞動檢查罰他們錢。不要被資方激怒,不用跟他吵架,準備好你的武
器,一一搓破他們的謊言。
再次強調,某方面來說,你要說服的是調解委員們,而不是資方,即使調解失敗,也要讓
委員覺得你說的有理,把資方相關違法發言和證據詳述在調解會議紀錄上。可以當作接下
來勞動檢查開罰,和法院訴訟的有力資料。
真的不要浪費體力和時間跟資方吵架,它常常會故意激怒你(用比鄉土劇還扯的劇情,雖
然9487,但往往很容易被爛招激怒要小心),跟他吵架對調解沒幫助,用相敬如賓,溫文
有禮的方式拿出證據,打臉他會更爽喔 ^.<
D.終戰:
由於我方準備的東西有點超乎資方想像(其實我們還有留一手要法院用,沒展現),而且他
們可能發現我方打死不被摸頭,打死不退的決心(會告到底),所以資方後來願意多花些時
間坐下來談 (對方是小有名氣的公司) 。
P.S 所以千萬不要浪費時間跟資方吵架,調解委員一個多小時後就會想下班。把時間留著
談"實質"的東西(例如:請求的金額)比較重要。
然而,資方願意坐下來和願意付錢又是兩回事,這時候上述三大招術與各種詭異的扣錢和
計算加班費方式真的會令人大開眼界。(例如說你吃晚餐很慢會超過一小時,加班費計算
要多扣時間不給錢,這三小)
請大家請注意的是:調解會不是法庭,本來就是一個喊價的地方,所以建議去之前心中預
設一個心中可接受的價格。此時不用硬到底,退一點有時是必須的,善用調解委員的力量
借力使力,讓委員覺得你也有些誠意,不是鐵板一塊,進而幫你說話,把關鍵的大數目拿
下來比較重要。
通常資方不是省油的燈,真的被逼到要付錢,此時他會逐筆去檢視你的紀錄,盡量省錢,
例如某晚你說和客戶有會議,CONCALL到晚上10:00,但你當下想不出客戶名子,他就拒絕
付那晚的錢(X的,本來就他該付的,而且明明有其他人證但….在公司內的人不會出來作
證的)。本案即使我方有充分準備,被質疑時都能立刻回擊,但最終雖還是有被打折,部
分錢還是沒拿到,不過算還可接受QQ。
調解當中,有時資方會一直利誘你”私下和解”,例如我們回去”慢慢談”,不要在勞動
局浪費時間了拉…巴拉巴拉(假裝展現誠意),建議要三思。因為勞動爭議調解如果撤案
了,要在啟動是曠日廢時,它要談早跟你談了,此時撤案他可能會有很多時間可以準備”
特殊”證據。趁委員可以幫你時,打鐵趁熱。
如果資方突然良心發現,真的展現誠意,例如說回去核對資料(通常是拖延之技倆),下
次再開調會等等招數,也務必要請委員當場對於雙方的現有共識作證並記錄(例如:幾點開
始算加班?公司加班費計算基準為何?今天檢視的出勤紀錄資方是否有疑義?),留下白紙
黑字的調解紀錄是必要的。幾號要和資方談判也最好紀錄在官方調解文書上面,並約定好
下次調解會日期。
反之,如果雙方協調的給付金額,有達到你的可接受標準(建議是請求金額扣掉訴訟費後
的區間),是否要接受就看施主了。誠心建議要事先設定好範圍,千萬不要一時心軟,誤
簽和解書。
由於本案最終調解成功,所以就沒有再進行勞動檢查和去檢察官那邊告他刑事的勞保投保
低報問題。但!!就是這個BUT,其實我方早都準備好了,說要和她告到底不是假的,我想
這也是”氣勢”和”實質證據”上能獲勝的一大關鍵。
[不平等制度]
我國勞基法和勞資調解機制其實很不合理,調解成功勞方就會被要求放棄檢舉資方違規的
權利,但事實上資方根本少付很多錢,得了便宜還賣乖,要你保密不說根本保護資方。
4.結論
被老闆欺負一點都不可恥,但臉都被打成豬頭還不塊陶喔,或不去嘗試爭取回自己應得的
就可惜了。有些人被賣了還幫歹徒數鈔票,不用跟他浪費力氣,依法爭回你自己的權利,
很多支援都會協助你。然後有勞資爭議前,千萬不要笨到簽自願離職書。(非自願離職
的狀況,在勞動局和法扶都有更多機會拿到打官司的補助喔)
我相信我們勞工只要能都守護自己的權益,一步一步一定能讓台灣勞動環境漸漸變好。經
過此役,真得很謝謝默默付出與守護台灣勞工的眾多NGO勞團與”真的”勞動專家委員
們。找工作前也看看GOOGLE或求職天眼通吧!遇到這種老闆不一定要開戰,有時候早點逃
跑比較省時省力(記得別忘給它檢舉一下進行勞動檢查,&去求職天眼通警示一下世人)
偷渡工商時間:
某黨立委諸公們正在提案修法把加班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另一黨也在裝死,拜託關
注!! 報載賴清德當院長甚至說要開放可以連續上超過12天班。
根本不是加班時數的問題,是老闆根本不守法不給錢,政府卻稽查開罰不力的問題
。台灣的企業很多真的有法條都不遵守,給她彈性更是開始作怪。結果民X資進黨卻換上
要廢除一例一修 & 增加加班時數的賴OO當行政院長,XXX,還我七天假。
文章代碼(AID): #1P8x4hl_ (Gossiping)
文章代碼(AID): #1P92cG7H (Gossiping)
5.感謝與推薦參考資料
要感謝的人太多,從蒐集證據開始,到一路上的諮詢與支持,沒有以下的單位或網站或前
輩們協助,這場仗仍是個未知數。誠摯感謝與推薦,以及敬佩他們為勞工界默默的努力與
付出。
1.桃園縣產業總工會FB
http://bit.ly/2sgpJKL
本次案件,一堆雜七雜八問題,感謝他們都願意提供建議和諮詢,地緣接近的朋友首推
這個,有許多實質協助。本次由衷感謝桃總王大哥的協助http://imgur.com/ZnFWoeb.jpg
2.勞動視野工作室_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_系列文章
http://bit.ly/2sEjyO8
整個網站都很有用,建議全部爬文一遍,再不懂勞動法規看完也都能略知一二,這是舊網
站,新網站再下面,建議都看。
3.勞動視野協會labor-vision.org
https://labor-vision.org/
上面工作室的新網站,加入會員可以免費線上諮詢,會有熟悉勞工議題的律師與顧問提供
建議,可以看看別人的案例找找你可以突破的點。
4.勞動台北FB粉專
http://bit.ly/2rMn34N
真的滿有料的,建議追蹤,即使沒有遇到爭議也可以當勞動小常識看看,把他加入追蹤可
以學到很多。覺得整理得滿用心的,台北市有賴香伶這種局長真好QQ。
5.PTT上面前輩古聖先賢的分享文
6.願意為自己爭取權益的自己與願意提供情報的同事與辛苦的調解委員與律師
7.要感謝的人太多,就感謝天吧
*建議可詳細看的法條(不要懶惰_GOOGLE都有)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施行細則
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清單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工訴訟協助參考手冊
*不太容易閱讀,但還是建議看一下的網站
勞保局投保相關問題(投保級距/怎麼算投保薪資)
勞動部相關加班與薪資解釋(不懂可以打電話去諮詢)
**一些求職資訊揭露網站
求職天眼通 https://www.qollie.com/
好工作評論網 https://www.goodjob.life/labor-rights
文長,語意也不是很通順,感謝看完的板友
與其希望"那些"資方突然有良心,不如我們勞工團結,主動揭露或拒絕他們。
真心希望台灣勞動環境能在我們這一代一點一滴變更好,讓下一代不用再過勞。
再次謝謝看完的板友和幫助我的人,超長的心得下台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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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30.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04549751.A.2F1.html
台灣的勞動檢查制度有很大的BUG有利於資方,例如
1.調解內容必須保密,其實這根本是讓資方賺到
2.如果調解成功就會被要求放棄勞動檢查,更遑論開罰
所以台灣很多資方才敢一直違規
因為反正大不了勞資會議時付錢,還可以打折呢!!
請大家許沒事實要跟選區立委議員說,
我們要落實勞基法和違法的裁罰制度,
而不是什麼永遠輔導不開罰
讓勞基法變成壁紙
一例一修修法根本煙霧彈,落實勞動檢查和開罰才重要
(多數企業主違法的其實根本都是舊的勞基法內容)
推 mathlover: 強 推 09/05 08:27
如文中所述,越完整越好,長期蒐證很重要,出缺勤打卡紀錄是最基本的
一切如文中所述,該拿的扣掉可接受的金額,學歷等個資不重要,
只要你法律上是合法的公司是違法的,一切平等,
只怕部分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和縣長裝死不執法(如南投縣),
這種就真的無語問蒼天和問問選民為什麼選出一顆西瓜,
台灣公司很多都有超時工作,不給付延時工資的情況,
可能是台灣人比較溫文忍耐,或敢怒不敢言,但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有心,實際行動,
我們這一代真的有機會改變過勞的狀況,讓我們的孩子下一代們更健康快樂工作
感謝糾正錯誤,T大說的沒錯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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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工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各項假期工資等請求權時效,因該類給付屬「其
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一般均認為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因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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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調解成功,所以沒再走訴訟途徑
政府不公布勞資調解公司名單和狀況,所以無法知道,
資方也都會要求對調解詳細內容保密,這點其實是保護資方 顆顆
這才是應該要修法修掉,應該公布有爭議的公司名冊或是被申請調解的數量
不然因為制度使然(調解成功不檢查不開罰)
只開罰根本不知道哪些公司黑黑的
加油! 祝您有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