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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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尤美女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提及年金改革有關離婚請求分配年金的議題,報導內容卻忽略社會長期倡議的聲音,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殊為可惜。今日我也接到不少媒體的訪問,在此回應如下: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符合性別正義 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05 19: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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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國時報報導提及年金改革有關離婚請求分配年金的議題,報導內容卻忽略社會長期倡議的聲音,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殊為可惜。今日我也接到不少媒體的訪問,在此回應如下: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符合性別正義
    此次年金改革,不僅是讓年金制度能夠永續,也納入性別正義的思考。2002年,經過婦女團體多年努力,在《民法》親屬編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於他方的剩餘財產可以互相請求,也就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扣掉債務、繼承、贈與等無同心協力之財產後,其剩餘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配二分之一,以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的財產權,但當時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於在實務上衍生許多爭議。因此於此次年金改革時,不僅公務員,尚包含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均規定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於離婚時,只要婚姻存續滿兩年,夫妻雙方均可依其婚姻存續期間占退休年資之比率,請求退休金之分配,但最高以二分之一為限。

    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他們為家庭辭去工作、照顧老小,離婚後也不一定能找得到工作;但另一方老年有月退俸,而家庭主婦或家庭主夫因無工作,老年僅能仰賴每月幾千元的國民年金,對其相當不公平。所以此次我們也仿德國、日本立法例予以明定。

    議題凝聚十餘年的長期倡議與溝通
    有關離婚可分配年金的部分並非台灣的創舉,在美國、德國、日本也都有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此外,也並非如同中國時報在報導中所說的「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這是歷經長時間的社會倡議、制度研究以及長時間的立法推動才有今日的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02年修法時即有此倡議,但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這樣的作法被視為太過基進並未被列入;隨即在2005年現代婦女基金會再次推動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的《民法》修正;在2006年,當時民進黨黃淑英立委與台灣女人連線亦共同推動離婚分配年金的制度;2007年並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的修正草案。2012年,勞動部(當時為勞委會)也委託郭玲惠教授針對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退休金進行法制研究。2013年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審查時,也有多位學者對於「退休年金與保險金作為離婚財產分配的對象」進行建議。2016年年金改革時,亦有時代力量提出版本,且於年金法案協商時,我也多次力戰群雄,要求將此年金分配入法。因此,這是十多年來台灣婦女團體、學者、立委的努力以及與相關部會進行長期溝通後所共同制定的,並非報載「在法案進入院會表決前一個多小時才納入」。此番言論不僅是忽略十多年來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對於修法脈絡未進行了解,是不負責任之報導。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不會造成離婚潮的問題
    首先,一切都要回到《民法》以及相關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必須是雙方都談妥條件。如果雙方願意協議,七月一日前雙方可以談妥,七月一日後亦可放棄,不須趕在七月一日前;若一方執意離婚,一方不肯,在無法協議離婚之下,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配合在七月一日前就判離,所以並不會有七月一日前爆發離婚潮的狀況。且此請求權的行使,按規定有請求權時,二年間不行使就不能行使了,或離婚後五年就不能行使了,所以也不會有離婚十幾年的前妻前夫突然跑回來說要請求的狀況,而且此條文不溯及既往。

    再者,要如何分配年金的部分,目前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83、84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84、85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35、36條都有非常詳細的說明。首先,台灣退休金制度多元,包括軍公教政勞農等不同制度的規定,目前修法通過的是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以及政務人員,今年七月一日後,除非對方是無納保的家庭主婦、家庭主夫,否則必須要離婚配偶雙方所處的兩個制度都已修法通過可以分配年金時才可以進行請求分配。

    如何進行分配
    分配的原則也是回到《民法》的精神,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議,原則為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以一次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如果當事人是支領月退休金的話,原則也一樣,也是以換算為一次退休金的金額為計算基準,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直到應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為止,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離婚配偶在協議離婚時,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屆時由服務機關直接將金額匯入離婚配偶帳戶,並不會產生糾纏不清的情事。

    如果雙方協議不成,或是由法院判定離婚,法院會依雙方當事人的狀況,如果一方有家暴、外遇或其他情事,法官會酌情調整分配比例,甚至不准分配。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首先,如果已經過了請求期,依照《民法》規定,對方仍不能再回來請求分配。如果未超過請求期,且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必須滿兩年,就可各依婚姻存續期間的比例,照前述所說明的作法去做分配。

    離婚可請求分配年金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第一步,並不是針對公務人員,目前也包含了教職員、政務人員。年金改革是全面性的,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法案也會納入離婚年金分配的制度。離婚分配年金並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在他們失去婚姻的支持後,仍能保障他們的老年經濟安全。

    關注此議題的朋友可以參考相關的新聞與資料:
    2005/10/10離婚後退俸 婦團促納分配 https://goo.gl/mP7i69
    2007年 立法院第六屆「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 https://goo.gl/ZJGQKL
    2012/12/22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託研究報告──勞退及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 https://goo.gl/dSKNmM
    2017/06/29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https://goo.gl/wUn4m2
    2017/07/03尤美女/年改納離婚配偶年金權 踏出性別正義第一步 https://goo.gl/Lm1zY3
    《民法》第 1030-1 條條文 https://goo.gl/g9eXCg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條文 https://goo.gl/wQt9a8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frPWVq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條文 https://goo.gl/GiDfTf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在 柯志恩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5-08 13: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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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立院兩委員聯席進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逐條審查,相信很多老師不管已退或在職都十分關心退休金是否大幅縮水。年金改革不得不面對,也希望社會能以更多的同理心看待不同立場者,共同度過這場「年金風暴」。身為在野黨的立委,只能針對目前版本有疑慮之條文,提出修正動議並盡力爭取,簡述如下:

    🔸一、為照顧弱勢,家屬重病或達聘僱外籍看護標準者,應免除降低所得替代率或其最低保障金額提高四分之一:
    不管公、教、軍或勞,都有一群經濟弱勢者,萬一家中有重症患者,仰賴這一份退休金過活,如果被大刀一砍,很難想像處境如何?目前最低保障只有32160元,實難支應聘請外勞及養家活口,建議第四條家屬重病或達聘僱外籍看護標準者,其最低保障金額得提高四分之一。這個主張不只限於軍公教,還應擴及勞工,不分職業別皆能一體適用。

    🔹二、師資人力老化不符國人期待:
    師資是影響教育品質的關鍵指標,如果國中小老師比照公務員延後至60歲或65歲才能退休,勢必造成教育現場人力老化。再者,目前學校一方面遭遇少子女化而來的減班減師,未來又將面臨教師退休年齡延後,缺額將更難以釋出,超額教師、儲備教師及流浪教師等問題恐雪上加霜。不僅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對教育專業而言,更是一種傷害。因此,我強烈主張高中以下老師退休年齡,應將院版的60歲改為55歲起支,不僅符合多數家長的期待,且有助於師資人力的新陳代謝。

    🔸三、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於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可併計退修年資
    院版第8條第4項規定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在本項公布施行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為免為德不卒,建議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應溯及修法前已留職停薪的年資。

    🔹四、補償金機制應予保留
    補償金並非不合時宜的給與,其有堅強的法理基礎,政府基於誠信,實不宜強行取消;如果執政黨堅持取消月補償金,我認為至少應保留可請領一次補償金,比較合情合理,建議修正為「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者一律發給一次補償金。」

    🔸五、於本法施行前已具有公保年資者,公保年金領取之金額,不應列入所得替代率之計算:
    公保年金目前無財務危機,本不應成為本次改革焦點。且社會保險與退撫性質不同,不宜混為一談。併計等於強迫在職人員將公保養老一次性給付充公。
    依現行制度,公保養老金係採一次性給付,如果將公保年金化計入退休人員所得分子,在替代率天花板限制下,勢必排擠純新制年資者之退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一次給付等於憑空消失,繳交兩筆保費(公保、退撫),實質上卻只能領取一筆月退休金,違反保險原理 。

    🔹六、遺屬年金應考量照顧弱勢:
    院版支領遺屬年金的條件,未再婚配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婚姻應以十年以上為上限,年滿55歲即可領取。但相對勞工遺屬年金的條件是55歲且婚姻關係1年以上,但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投保最低薪資、則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即可。此外,為照顧弱勢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建議,除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之外,對於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之已成年子女也能給與終身。

    🔸七、已退與現職的改革標準應該一致、人人都應有"梯子":
    按照目前各版本替代率往後減,十多年後才退休者直接適用最低替代率,等於懲罰中青代老師!我認為替代率的降低不管過渡幾年,應該每個人有階梯,否則就是懲罰久任,懲罰晚退,此和改革目標矛盾。
    留下來多教一年多繳一年,還要被扣減替代率,這不是欺負年輕老師,甚麼才是欺負年輕老師!說實在對在職的人實在太不公平!這些都是近乎百分之百新制的人為什麼要接受這種懲罰?繳多、領少、扣愈多!
    無論替代率速度怎麼降,為了不造成擠退也不造成懲罰延退,一律每個人一個梯:不同年資梯長不同,但是同樣年資的人,降速要一樣,起降點要一樣,否則對在職人員既要拉長平均保額(均俸),又要倒扣替代率,又要增加費率,實在太過不公且嚴苛!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01 1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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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一年來,親民黨團發表過不少保護勞工權益的修法提案,帶您重點回顧~有什麼心聲或陳情也歡迎留言提出📣

    ▪️勞保基金要領得到
    基金財務狀況要上網公開,中央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讓勞工安心—「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第67條、第69條修正草案」。

    ▪️醫師適用勞基法
    親民黨團曾提案要求勞動部必須在民國107年年底前,將醫師適用勞基法。

    ▪️提高雇主違法處罰罰金
    如果雇主違反勞基法保護勞工的工資、工時、休假、女工、童工、職業災害補償、勞工退休金提撥的規定,親民黨團希望把罰則提高到15萬以上75萬以下,並限期改善,如不改善,就按次處罰—勞基法第79條修正草案。

    ▪️保障長照救護員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的權益,親民黨團提案修法,明訂將「本國長期照護員」列入「就業安定基金」提供津貼或補助的對象。如此一來,「本國長期照護員」的工作權益會更有保障,不會因為政府試辦計畫結束,就無法獲得相關津貼—就業服務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

    ▪️華航空服員罷工
    支持空服員用合法的權利爭取合理休息時間與勞工尊嚴,親民黨團曾率先要求針對所有航空公司應勞動檢查。天上飛的、地上走的、海裡游的勞動者,權益都應獲得相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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