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寫在 51 勞動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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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弱勢族群的處境,我一直感同身受,因為,自己也曾在邊緣。高中時,我離開高雄,到北部讀書。南部小孩到北部,適應得沒有很好。北部學生的競爭心態比較強(抱歉沒有要戰南北,這是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我是隻身到北部求學,社會化程度還不夠的情況下,我在同儕間不是很能夠掌握相處...
【 寫在 51 勞動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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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許多弱勢族群的處境,我一直感同身受,因為,自己也曾在邊緣。高中時,我離開高雄,到北部讀書。南部小孩到北部,適應得沒有很好。北部學生的競爭心態比較強(抱歉沒有要戰南北,這是個人的主觀感受),而我是隻身到北部求學,社會化程度還不夠的情況下,我在同儕間不是很能夠掌握相處之道,就逐漸地把自己走到邊緣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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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種心理上的邊緣。然而,卻造成實際上的影響,我在實驗分組、課業分組都展現很消極的態度,成績也一落千丈,在畢業之前,我走到了班上倒數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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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自然的,我沒有考上理想中的大學,曾經有一段時間,我罹患強迫症,藉由不斷地重複一些動作,來轉移心理上的挫折。那段期間,不只是充滿了心理的矛盾與對自己行為的不解,家人也承受蠻大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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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回過頭來看,我很慶幸自己曾經在早期就遭受過挫折,因為這真的讓我對弱勢者,比較能有同理心。會提到這些,因為今天是 51 勞動節,我想起最近遇到的一些朋友,想聊聊他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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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從巨蛋站結束活動,我看到捷運站附近有一位老伯,他坐在地上畫畫,身旁的板子寫著:「請贊助多病無家老人親自作畫」, 我蹲在旁邊看著阿伯慢慢地作畫,跟他聊天,我才知道,他之前曾經是大型電影廣告看板的繪師,但是在一次看板吊掛的過程中,他失足墜落,導致後腦受傷,無法再畫大型看板,失業,成了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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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他,當初有職災賠償嗎?他說,沒有啊!過去誰知道有這種東西。時間一過已幾十年,當初雇主也不知人在何方。
類似的對話,也出現在街角賣水果的阿伯口中。阿伯給我看他斷掉的無名指及小指,那是在操作冲床(Stamping press)時,不小心斷掉的。高雄過去有許多 press 的工廠,操作沖床是高風險的,除了阿伯之外,認識朋友的母親,也是操作 press 時斷指。再問這些有職災賠償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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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的勞工,過去與老闆間存在「大家互相」的情誼,「老闆給一口飯吃,咱吃人頭路的就要感恩了」。曾經在吃粽子的時候,問阿姨,你們 24 小時營業,大家怎麼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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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就三個人輪班,每個人八小時,加上前後的交接,可能會在這邊九〜十小時」
「三個人?那周末沒休息喔」
「我們有休一天啦!一個月休四天」
「阿捏薪水多幾?」
「啊 ~~ 沒多幾,二萬初頭」
「安捏做多久了?」
「十幾年了啦!都習慣了,老闆也還有供餐,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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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在南部,不只老闆不懂,勞工更不懂。在路上跟一些阿伯談勞基法,他們會說,「南部沒有人在遵守勞基法啦!大家都互相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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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現象,不只存在於過去。現在,新世代的勞工,或許有人勞動權益抬頭了,會跟老闆爭取資遣費,跟老闆要加班費,不過,不管什麼年代,社會上永遠存在著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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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周末,我在街頭短講,身邊有一位發文宣的弟弟。 他在街頭發著文宣,我在旁邊拿著「最低工資法」的聯署書,一邊短講,邀請大家來替南部勞工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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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行人來來去去,閃避的、冷漠的眼神居多,他在旁邊被迫聽了很久,可能是覺得同病相憐,主動走過來說他要簽一份。我問了他的時薪,「100元/小時」,是人力仲介公司派來的。他說了他求職不順遂的經驗,我猶豫了一下,還是跟他說了,現在的基本工資,時薪是140元。他說,「蛤,這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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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猜他是無法去爭取的,對他這樣的視障者來說,這份工作,可能已經得來不易,遑論要去跟老闆爭取。我跟他互相留下line,我向社會局的朋友要了一些資訊,傳遞給他,跟他說:「保持聯繫」,是我現在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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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如果台灣的勞資關係,要走出一個超越人情,而能理性對話的勞資模式。我們的勞工,必須要知道自己手上有什麼工具可以用。而「勞基法」,是一個最基本的工具,但是,從大學到研究所,甚至就業之後,很少人有機會來好好了解這部法律,到底在說什麼,跟自己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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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有這個需要,我跟時代力量高雄黨部的夥伴林子盟,很樂意提供這樣的協助,去跟大家講清楚,勞基法,到底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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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守護勞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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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專線:02-2358572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資料傳真:02-23585722(請註明「守護勞工小組收」)
郵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1-3號2樓 時代力量守護勞工小組
陳情表單:https://npptw.org/BPEH4M
高雄勞動講座預約專線:07-3809099
勞工受傷或罹患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雨下這麼大根本用倒的,今天各地上班時應該都很絕望吧!
下班可能會更絕望喔!因為星期五下班本來就比較塞,還下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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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雨路滑,不管是走路、開車還是騎車都要特別小心不要貪快,
不過你們知道通勤時間如果發生意外事故,也算是 #職業災害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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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是直接規定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的第4條裡喔,不是小編隨便說說😆
所以說,如果很不幸地在通勤時發生車禍受傷之類的,是可以依照 #勞工基準法 第59條請求 #職災 的補償。
💁🏻♀️不過只有死傷殘疾才有賠,車壞了那些財產上的損害,找對方要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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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看一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I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II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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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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