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職災補償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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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職災補償時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 職災補償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15 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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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97期

    🔹本期裁判時報欄位公法部分,吳信華教授以釋字第735號解釋為對象,詳細剖析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某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時,「憲法意旨」究應如何探究之基本理論問題!

    🔹民商法部分,陳榮傳教授賜稿分析共有物分割與分管契約之間,在效力之暫時性與拘束力上的實務難題; 王怡蘋教授以一則最近在民法界頗受關注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因為繼承而生交易替代利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如何起算消滅時效之實務爭議。又楊智守法官以一則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討論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予不同受託人,能否認定有推定租賃關係而形成優先承買權之爭議。陳彥良教授則針對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中,有關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之重大理論爭論。

    🔹刑法部分謝煜偉教授則以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為例,深入探討集合犯構成要件之本質、個案涵攝標準與連續的包括一罪等重要內涵。

    🔹勞設法部分林良榮教授評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傅柏翔教授論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均屬重要司法實務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可供讀者逐篇細細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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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精彩內容】

    【#裁判時報】
    ◾「憲法意旨」的精確探究──釋字第735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分管契約的暫時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民事判決/陳榮傳 教授

    ◾繼承權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王怡蘋 教授

    ◾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不同受託人以推定租賃關係形成優先承買權之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評析/楊智守 法官

    ◾表決權拘束契約的本質與限制──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民事判決/陳彥良 教授

    ◾集合犯與連續的包括一罪――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謝煜偉 教授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有關「不能工作」、「原有工作能力」之疑義與雇主補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更(二)字第1號(台灣神○電池公司職災事件)判決評釋/林良榮 教授

    【#智匯觀點】
    ◾就業歧視案件在勞動事件中之舉證和關注事項──以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年齡歧視)為例/
    傅柏翔 教授

    【#會議綜述】
    ◾沒收新制實施三年的檢討與展望(下)/蘇永欽、林宗志、陳盈錦、李宜光、王士帆、鍾任賜

    【#實務法學 】
    ◾追加起訴之目的性限縮解釋(108台上4365判決)/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 職災補償時效 在 勞動黨 羅美文- 為了勞工一直在這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03 1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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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服務處由中興村劉醇文村長、湖口鄉萬正英代表引介,來了一位因職災被惡意解雇的勞工,纏訟兩年多造成生活困頓,前來陳情尋求協助。
    該名勞工表示因工作引起腕隧道症候群需開刀治療,調養期間遭資方解雇,故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但該名勞工當時身心狀況不佳,不了解可申請法律扶助及竹縣勞工權益扶助,所以親友四處籌措律師費打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勞工勝訴,但資方仍提起上訴,所以勞方拿不到錢,又籌錢委任律師打二審,至今仍在訴訟中,但已散盡家財無力償還債務,萬般無奈下前來陳情。
    服務處協助詢問法律扶助、勞工處、勞動部等救濟方法,可惜過了申請時效限制,無法幫助到這名弱勢職災勞工,但服務處仍不放棄任何機會幫助他,故將陳情案件轉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希望能想辦法讓這名勞工渡過難關。

    #資方對待曾經為自己奮鬥的員工
    #資方有錢打訴訟 #不願賠償應給員工的補償
    #勞工要團結才能自救
    #不然那天沒有利用價值時隨手拋棄

  • 職災補償時效 在 瑪姬米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27 1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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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曾因為職務的因素受傷嗎?

    你曾因為幫老闆做事受傷嗎?

    你曾因為工作受傷領不到薪水、請假太久而被資遣嗎?

    那就該瞭解:什麼情況受傷是職災,可以申請補償與賠償!

    ps.符合職災,必須在兩年內行使,不然就失效了~

    ----

    老闆保勞保,是為了分擔責任。
    員工保勞保,是為了避免老闆沒錢賠,還要訴訟花時間請求。
    因此法令規定讓雇主負擔七成的保險費,員工只需要負擔兩成。

    簡單用個比方:假如你家有份保險,每年要繳的保費10萬。現在跳出一個路人甲說要幫你分擔七萬,你只需要繳交三萬,而且保障還不變,怎會不保?

    另一個角度:如何請求、如何有效的請求、對誰請求、以及請求的時效,這才是勞工真正該關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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